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公安部从****年开始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对指引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推动公安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其制度有着一定的不科学性,在执行时有着不可克服的弊端。
一、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实践中,产生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有些执法人员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一桩刑事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外部环境给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造成很大压力,一些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于是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此外,有的案件是办案单位直接按照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精神起诉审判,违背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和规则,改变了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专业判断。 (二)扭曲的政绩观导致执法观念出现偏差。为了工作业绩,一些人不顾客观情况追求破案率和高指标,由此,“先入为主”、 “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证据,而忽略收集或不收集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不能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对被告人提供或者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进行认真核实。 (三)办案水平不高。在遇到疑难案件或一时不能突破的案件时,既缺乏工作耐心,又缺少破案的智慧和才干,为获得案件进展,只能靠刑讯逼供。办案水平不高,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就是“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收集上,就是先拿下口供再去搜集其他证据,而为了拿下口供,就不择手段地逼、诱、骗,甚至暴力取证。 (四)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动辄请有关部门协调,甚至以不公正的程序掩盖错案。又如该鉴定未鉴定,证人应出庭而未出庭,未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有些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制度和机制的问题,完全是执法人员粗枝大叶、素质不高或严重违法的结果。 (五)一些公、检、法部门在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使得应纠正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在检察审判环节,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反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有些办案人员却不认真调查核实,缺少监督制约意识,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冤案、错案不但得不到纠正,反而延续下去,使当事人受到更重的伤害。 (六)证据调查环节的权利保障不够,辩护方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办案人员往往受制于传统观念制约,不注重对有利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在律师参与辩护时,人为的设置障碍。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公安机关执法日益规范,但不作为、乱作为、程序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过错不同程度地存在。然而执法过错责任却少有追究。执法过错难以追究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大部分民警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识不到位。不少民警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必要性都没有足够清醒地认识。认为执法确实有很大的过错,检察院、纪检会追究,小错误法制来纠就是法制部门想争权,是自己人找自己人的麻烦,是自揭家丑,而少部分领导也对执法中的“小错误”不以为然,甚至会认为有执法过错会影响个人政绩,于是产生了一系列错误的认识。 (二)过错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效果差。每一起案件都有具体的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般都经过了层层汇报,他们之间的执法过错责任敦轻敦重有时很难划分。而且一旦追究很容易挫伤民警的积极性。部分公安局在每次下发过错责任认定书时,都会在民警中引起“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舆论,很容易挫伤办案民警、审核民警及审批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追究执法过错往往也只是警告等不痛不痒的处罚。 (三)责任追究体制不健全,操作不科学。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执法过错是由公安法制部门认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最后决定。而在执法过程中,除了未破案件外,大多数案件都经过法制部门的审核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一旦要追究执法过错,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负责人无疑“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另外,做为一起工作的同事,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且办案民警都奋战在一线,工作量大又辛苦,真正要追究都感觉过意不去。于是法制部门在明知存在执法过错,只要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碍于情面,大多数时候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完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基本对策 (一)确立执法过错追究的高压线工程,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纳入中心工作。将执法过错确立为公安机关的高压线,任何人,无论职级高低、工作业绩如何,只要触犯执法过错这一高压线,就必须按规定进行追究。并逐渐加大执法过错追究的广度及深度,提高追究的强度,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在体制上逐渐完善。 (二)广泛挖掘执法过错的案件线索,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向纵深发展。执法上的问题往往是多年形成的顽症,许多执法问题还牵连到干警及办案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有执法过错的民警还常常弄虚作假,掩盖真相。这些外在因素常常造成执法问题隐藏较深,难于发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要掌握方法,善于发现错案来源。 一是通过内部执法检查发现。下大力气抓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采取一月一考核,一周一通报的方式,及时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下整改通知书,并据此来研究形成执法问题的原因,确立办案人及审核人、审批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执法问题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而确定执法过错追究对象。二是通过走访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发现错案线索。通过这些部门受理的案件,对其中执法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倒查,进一步确定执法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进而确定执法过错追究对象。三是通过检察、审判机关对涉案民警的处理情况来确定民警的违法、犯罪问题是否涉及到执法方面的问题,如存在这方面问题,就进行倒查,确定其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四是对党委、人大、政府其他部门、政协,上级组织交办或移送的专案进行调查,从中发现错案线索。五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及国家赔偿工作中发现。如果案件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案件导致赔偿,则案件的办案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均可能不同程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 (三)加强执法档案对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推动、保障作用。逐渐建立成完善的民警执法档案机制,将民警平时的执法状况记入执法档案,通过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使用,可以及时发现民警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执法问题,及时认定办案人及审核、审批人等责任人员的执法办案责任。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民警在案件中的责任,这就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在开展时更有据可循,追究责任也更具体、更公正。民警执法档案情况定期进行公布,这亦使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强化,对实现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最终目的,即执法质量的提高,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四)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评定、审批工作,保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执法过错追究工作本身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追究的问题均是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主观一般出于过失,追究起来难度大,查结此类过错案件阻力较多。一是来自民警本身的阻力。由于一些民警担心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理,故对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错误常常遮遮掩掩,当对过错案件进行调查时,又常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使执法过错案件难于划清各办案人员的责任。二是来自办案单位及领导方面的阻力。一些单位负责人对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缺少正确认识,总认为被追究是不光彩的事,是对民警及单位工作的否定,追究过多担心影响民警积极性,没有看到执法过错追究对提高执法质量的正面效应,总想用遮羞布去遮丑,不研究解决避免出现执法问题的方法及对策。基于这二方面阻力,要十分关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是完全否定,被追究执法过错只能说明我们执法中还存在问题,并不代表我们的工作业绩被完全抹杀,被追究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业绩及提拔任用,给广大民警及办案单位吃定心丸,让他们抛开顾虑,认真对待执法过错追究工作。为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抓稳、抓牢,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更具教育性、监督性,对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要一视同仁,在审批、认定执法过错案件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认定的原因、依据、内容均予以公布,使广大民警均能了解到被追究执法过错的原因,找准自己办案中存在执法问题的症结,对症治 疗。法制部门要抽调执法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的干部负责调查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并对执法过错进行调查、评定,分清过错责任,拟定处理方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