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警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意义,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专群结合方针的基石;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同志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强调,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三个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性、根本性问题”之一。公安部纪委书记、督察长*同志指出,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特有的内部监督部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警务督察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最高境界之一。因此,警务督察工作如何认识新时期警民关系、构建新时期警民关系的新格局,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当前公安工作需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新时期公安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保证。笔者以浦东公安警务督察工作为视角,就如何发挥警务督察在构建新时期警民关系中作用作一探讨。
一、关于新时期警民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警民关系是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
警民关系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和特定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带有鲜明的政治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背景赋予了警民关系的表现形式;社会现实决定了警民关系的新内涵。警民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
从警民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看,上世纪**年代有一部电影《今天我休息》,片中主人公民警马天民放弃休息为民做好事,受到群众拥护和爱戴,真实反映了那个时代警民关系“亲如一家,其乐融融”氛围。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公安工作的量更大、面更宽、面对的情况更复杂。因此,忽视社会背景发生的巨大变化,简单要把今天的警民关系与上个世纪中叶的状况相比较,是刻舟求剑式的思维方式。
从公安机关职能的发展变化看,新时期的警民关系不是简单的回归,必须有与时俱进的新内涵。如果说过去公安机关是“刀把子”,现在则还要起到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缓冲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的作用;新时期的公安机关不仅要保安全、保稳定,还有保发展、保人权、促和谐,切实担负起巩固执政党的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历史责任;特别在政府职能部门由社会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型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提出了新要求。
从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盼和要求看,当前,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事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反映到对公安工作的期盼上,对安全感和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期待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还期待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等。”②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新期盼和新要求,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是新时期构建新型警民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从具体的执法实践过程看,*同志指出,“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安工作的水平。”③不仅点出了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指出了现阶段警民关系建设的关键所在。新时期警民关系不仅需要像马天民那样“无私奉献、为民服务”的优秀民警,更需要将警民关系从职业道德层面升华到法制层面,只有真正使民警做到执法为民,进一步在执法工作各环节体现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要求,才能把马天民式的好传统继承下来,人民才会爱护、理解、支持警察。
二、警务督察视角下的新时期警民关系估价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也是新时期密切警民关系的前提和保证。警务督察作为公安机关特有的一种监督制度,在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警务督察工作视角下估价、考量新时期警民关系,就必须从警务督察工作的客体――即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本身出发,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要求”出发,客观评估当前公安执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认真查找当前警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基层工作的缺失影响警民关系。派出所是公安工作的主要阵地,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主要桥梁和纽带。但与密切警民关系要求相比,目前存在着一定差距:
*、警力客观不足与“陌生人”社区现象交织,致使警民沟通联系缺乏。客观上警力不足(如目前浦东新区社区民警人均管段内人口****至****名),“陌生人”社区已经成为常态,公安机关传统的“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警务模式遇到较大阻碍,传统的“邻里守望”等治安防范模式无法开展,制约了社区警务的做深、做透。而恰恰,群众习惯于将现代警察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警察”作比较,很容易产生警民关系疏远的结论。如在****年新区政风测评中,对公安机关“社区管理类”的意见集中表现为“部分派出所社区民警下段少、警民沟通联系少”,引起群众对民警工作精力投向的误解和质疑。
*、打防关系把握不准,使群众安全感下降。突出表现为“三个失衡”:一是打防投入失衡。一些派出所片面理解“打防结合,以打为主,以打促防”的工作思路,忽视了派出所民警的必要分工,把民警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打击破案常量上,相对忽视见效慢的社区基础工作。二是打防重心失衡。维护单位集体、群众和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民警工作的最基本出发点。实践中,重视案件侦破、不重视可防性案件回访,重视对象查处、不重视案后追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发案后被侵害群众往往自认倒霉,对得到民警及时关心、防范指导和追赃不抱期望,从而自然产生“警方冷漠和工作不力”的怀疑、失望甚至不满情绪。三是打防导向失衡。“重大案、轻小案”的观念和思想普遍存在。例如,当前八类、“两抢”案件发案率较低(如****年新区八类案件占刑案总量的*%左右)、但破案率较高(如****年新区八类、“两抢”案件破案率分别为**.*%和**.*%)。而一些多发性、案值又不大的侵财类案件,刑队“破不过来”、派出所“不接手”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此造成案件实际破案率较低,群众有意见。应当承认,八类、“两抢”等恶性案件是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但也不应否认往往是一些发生在身边、小区内的常见、多发的可防性案件最能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管理学上有一个“***定律”,即“每一名自然人身后,大体有***名关系人,得罪了一人,也就意味着得罪了***人。”运用到群众安全感方面,特定案件的被害人安全感降低可直接导致关系人群安全感降低。
(二)执法理念的偏差损害了警民关系。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有了明显增强,但也应该看到,部分民警的法制观念、执法水平还不能适应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要求。
*、“差异性执法”损害警民关系。“差异性执法”,即执法“因人而异”,根据执法对象身份不同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从广义而言,警民关系的“民”,应当包括与公安机关有直接、间接关系或潜在关系,互相影响、有互动关系的个人、群体或其它社会组织总和。④应当不分身份、地位、地缘籍贯等差异而一视同仁。但从公安工作实践看,一些单位和个别民警将警民关系片面定位为与本地区居民的关系,忽视来沪人员和弱势群体,有意或无意将执法对象“人分三等”、“内外有别”。如调解治安纠纷时,对层次较高的来沪定居人员等“新上海人”、本地居民较为重视,工作较为规范。而对来沪务工人员,一些民警在思想上较为轻视,使来沪务工人员感到对本地人和外地人“两种态度”、“两张脸”,感受歧视待遇,恶化了警民关系。此外,在来沪人员管理方面,传统的防范控制型管理面临向服务型管理过渡,以往采取“以查建管、以证助管、以罚促管”的有效方法,与目前相当部分来沪人员要求享受市民待遇、平等诉求日益提高、拒绝或不愿办理居住证的现实产生矛盾。一些民警服务意识欠缺,习惯用“有色眼镜”看待来沪人员,警民之间缺乏相互信任,也使“以外管外”等管理措施难于落实,民警与来沪民工群体基本上处于“谈不上话、交不上心、找不到人、融不进去”的尴尬境地。
*、执法不规范损害警民关系。部分民警群众观念不强、群众意识淡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如有些一线执法民警对群众的问询态度恶劣、回答过于简单,缺乏语言艺术;在接待群众办事、报案过程中,有些经办警员态度冷淡,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造成群众不满;在接处***警情时个别民警“只接警不处警”,能拖就拖、能推则推,敷衍了事、置若罔闻,或以管人者自居,以命令方式解决,引起群众的投诉或不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
*、执法中“短期行为”的做法有损警民互信。一些单位在开展打击管理、便民服务工作中,倾向搞一阵风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时全体投入,活动过后一如既往,未建立起长效机制,民警精力投入、执法导向“跟着行动走、随着任务变”。部分单位和民警基于“利益至上”,只从事于“上级要求、吸引眼球”的事项,而对暂时无眼前利益的事则漠不关心;或是为应付考核、测评,搞突击、临时性的“形象工程”。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可能会出现一定短期效益,但不牢固,最终拉大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导致群众对公安工作不信任、不认可、不满意。
*、执法“机械化”激发社会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执法尺度的把握与社会效果关系处理上存在偏差。一些单位片面追求简单绩效,重打击处理数量、轻办案质量,重执法过程、轻执法效果。由此,造成一些民转刑案件、轻微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处理过严,处罚过重,不该打击的也打击,该轻打的也重打,产生出不应有的社会矛盾,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引起群众不满。此外,在行政执法方面,同样存在个别单位和民警将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相混淆,“以罚代管,为罚而罚”等片面认识和做法。
(三)执法环境因素对构建新时期警民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除上述自身因素外,一是公安管理职能泛化带来的影响。在当前处于“三期”阶段的特殊时期背景下,诸如黑恶势力滋生、流动人口管理、群体性不安定因素处置等社会现实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屡禁不止的社会丑恶现象,多数肇始于诸多社会矛盾交织、社会前端管理缺位或综合治理缺陷,其最终显象于治安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中相对强势的职能部门,很容易演化为“执法管理全责责任人”,从而陷入“吃力不讨好”的局面。尽管,近年来政府已经十分注重采取源头综合治理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短期内要彻底改观显然有相当难度。二是群众方面的消极因素带来的影响。一是,期望值过高问题。相当一部分群众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又是排忧解难的公仆。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二是,以偏概全问题。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形成对整个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支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三是,市民法制素养问题。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四是,社会风气问题。部分群众的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心理较为普遍,怕招惹是非,不管“闲事”,不愿协助,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
三、关于公安督察工作在构建新时期警民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新时期警民关系建设带来诸多挑战。浦东新区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当前又处于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阶段,无疑为浦东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密切警民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机遇前所未有。为此,浦东公安督察工作要更加自觉主动置身在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大局中来把握、谋划,牢固树立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督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查纠并举、注重预防的理念,把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服务中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服务中不和谐因素,着力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作为公安督察工作的重要追求和价值取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关键还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改进作风、改进方法、狠抓落实,做到“导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落实”:
(一)明确“两个导向”──深刻认识警务督察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坚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法权威两手抓。
一是要把“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始终作为警务督察工作的出发点。整体上,要通过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警务督察,不断推动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做到倾听民意、关注民生、舒解民困,把群众满意作为公安督察工作的最大绩效。微观上,要着力研究群众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的新要求,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主动发现、及时解决一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整改,积极化解、妥善调处各类警民矛盾,把警务督察工作的成效更多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并作为长效机制持续、深入贯彻下去。
二是要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始终作为警务督察工作的立足点。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务督察工作既要保护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取得公民的信任和支持,也要依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警察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侵害警察权益行为的发生。要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及时、有效的民警维权工作,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着力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程序违法,责任缺位,人情干扰,利益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坚决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决严格依法监督。
(二)把握“三个关键”──立足于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要求,解决好警务督察工作“做什么”、“怎么做”、“做得好”的问题。
一是找准群众需求,解决好警务督察工作“做什么”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民意测评机制建设,好的做法很多,如“开门评警活动”、“窗口服务质量投诉查处机制”,接受群众监督。但总的来说,这些活动的关注点都在于公安机关的自身作风建设方面,而非以群众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即使有一些类似政风建设的调查,也还存在涉及的社会层面不完整、反映情况还不够客观、对业务工作指导性不强等弱点。为此,警务督察作为公安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牢固树立“开门纳谏”的意识,要更重视通过社会舆情、媒体网络、公安信访等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将之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工作好坏的“反光镜”,确定监督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尤其,要将各类公安信访件作为督察信息情报的重要来源,主动协调信访部门,建立完善涉警、投诉信访案(事)件查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督察在涉警、投诉类情况信息方面的集中收集、深入分析、全面整理和及时反馈决策等职能。同时,要善于借势发力,以分局建立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定期测评机制为契机,充分依托职能部门,定期对各辖区公众安全感和派出所工作满意度开展测评,并将调查测评结果将作为查找执法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督察的重要依据。同时,应注意改变以往测评对象往往以常住人口为主,而易忽视对外来人员的情况,应根据地区人口结构比例,提高外来人员的采样比例,以全面了解来沪人员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着力转变思想,解决好“怎么做”问题。思路决定出路,指导思想决定工作走向。为此,要立足浦东公安工作实际,努力实现“三个适应”:角色定位要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公安工作的新需求、新期盼,认真研究、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在公众安全期望、群众利益诉求、警民矛盾冲突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传导和谐关爱、促进社会和谐;职能发挥要进一步适应“有效指导、主动服务”要求,放大对基层的指导、服务、支撑功能,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各项督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发展;督察方式要进一步适应警务工作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网上督察”,提升督察效能,实现督察工作的集约化、高效化。
三是提高督察队伍素质,解决好“做得好”问题。密切警民关系的实现过程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督察岗位民警作为公安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重要实践者,“打铁”更需“自身硬”。必须努力提高督察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督察队员作风建设,帮助队员摆正位置,切实以对基层民警的深厚感情和对民警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督察工作;要不断提升队员的督察业务水平,牢固掌握各类督察工作的流程、规范以及相关督察装备操作,增强“网上督察”的意识和技能;要扎实开展基本功训练,系统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条线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选送队员到基层所队轮岗培训,使督察队员成为“懂法规、精业务、会监督”的复合型的督察工作“多面手”,同时,要建立、完善兼职督察队伍建设,在基层所队选聘兼职督察队员,并建立兼职队员短期轮岗锻炼机制,以充分延伸督察工作触角,形成“广覆盖,多布点,专兼结合”的督察工作新格局。
(三)突出“六项重点”──围绕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内务管理、投诉核查、民警维权、公安宣传等重点方面,落实具体措施。
*、围绕中心抓落实,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紧扣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抓落实,是督察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重点加强对“平安建设”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督察,加大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命案侦破、“两抢一盗”、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工作的督察力度,高度关注直接关系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侦办、犯罪预防、治安秩序整治等业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工作有力推进、取得实效。首先,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要加强明察暗访,及时调查掌握线索,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打击整治,确保打击处理到位。其次,要狠抓如实立案。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案值小、社会影响低的“小案”的“不立不破”问题,对凡发现违法犯罪事实或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都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而决不能“该立不立,”或者“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通过对如实立案问题加强专项督察,一方面促进解决立案统计上的“水分”问题,另一方面促进形成正确的“破案观”,提高打击地区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能力,促进实际破案率提升,让破案成果更多惠及群众和社区。第三,要以破案追赃工作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促使一线单位高度重视破案追赃工作,不能只满足于案件侦查终结,更要通过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促进由案件引发的不和谐因素的终结。
*、围绕执法查问题,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的前提和保证。要把加强执法督察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和落实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发生有重大恶性影响的执法问题。紧扣*个环节:一是事关公民人身权利执法环节的督察。重点对适用继续盘问、传唤、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动态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问题,切实保障人权。二要事关公民、法人经济权益执法环节的监督。重点对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和责令停业、吊扣证照等执法环节要加强经常性的动态督察,努力解决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三要执法初始环节的监督。要继续抓好对***接处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执法环节的监督,督促基层单位切实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因出警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导致严重问题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各类敏感问题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相关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督促办案单位认真依法妥善处理,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授人以柄或引发重大事件,产生恶劣影响。四要突出执法问题整改环节。巩固公安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加大对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察力度,在执法督察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把现场核查、突击检查、案件倒查、投诉核查和落实备案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执法督察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队伍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水平的提高,切实增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满意度。
*、围绕内务抓管理,推动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督察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各级机关和基层单位严格内部管理,树立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口碑和形象。一是始终不渝地抓好“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要把执行“五条禁令”作为开展各项督察工作的必查内容,采取领导带队督察、联动交叉督察、明查暗访、向民警家属发公开信、向新闻媒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提示、警示园地、群发手机短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民警执行禁令情况的教育和监督,彻底解决干警“枪、酒、车、赌”等方面存在问题,提高干警整体素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敢于动真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怠。二是要加强对基层和窗口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基层单位和窗口民警对待群众“冷硬横”、纪律作风“稀拉松”、办公场所“脏乱差”等问题。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察和帮扶,督促尽快改变面貌。三是要加强对基层内务管理的专项督察。要以警用车辆、武器警械等内部管理事项为重点开展现场督察,加强民警纪律作风和日常行为养成的督促。重点抓好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督察,坚决纠正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警车违规停放和闯红灯、乱鸣警笛等问题,促进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围绕投诉抓核查,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抓好群众投诉核查工作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督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督察部门服务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一是要进一步做好***投诉的现场处置工作。要严格落实督察部门**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群众反映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以及警民纠纷等,督察部门要及时出警,弄清情况,当场予以查纠和处置,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要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要做好交办投诉件的核查工作。对一些重点案件还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规定办结时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切实把查办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注重发挥投诉核查督察工作机制的长效作用。要健全完善核查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等工作规定,确保投诉核查督察工作规范运作。要在认真抓好责任追究,指导、协调基层单位妥善化解警民矛盾的同时,积极发挥建言献策、辅助决策的职能作用。要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信任度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综合考量,注意研究、提出各种便民、利民、惠民的改进措施,为分局党委决策和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具体操作办法提供参考;要定期分析受理群众投诉的总体情况、变化趋势和执法执勤、内务管理中的违规案例,指导基层单位针对突出问题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同时,要会同相关单位对少数投诉集中的单位和民警进行重点“会诊”,不断提高一线执法执勤水平。
*、围绕警心抓维权,健全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着力实现维权工作“*个拓展”,即由事后保护向事前保护拓展,内部保护向社会保护拓展,行政保护向法律保护拓展。通过加强维权基础工作,努力在强化民警维权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因执法方式方法不当引发警民冲突,防止侵权案事件发生。一是在教育培训上,要积极聘请业务部门、基层单位经验丰富的骨干民警参与维权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对一线民警开展维权教育,采取案例教育与座谈交流相结合办法,不断增强一线民警安全防范意识,促使注重执法细节,提高执法艺术,防止因言行不当引发警民冲突,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身心伤害。二是在事前防范上,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各警种的任务特点和地区治安实际,完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在事后处理上,要探索对遭受错告、诬告的民警实行“一书一信一卡”澄清慰问制度,即“一张检举(控告)失实澄清通知书、一封充满温馨提示的慰问信、一张寓意肯定民警执法的慰问卡”。督察部门在认真受理、查核不实投诉基础上及时、有效消除负面影响,鼓励民警敢于执法,努力营造敢于严格执法的工作环境的角度出发,为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服务和保障。
*、围绕互信抓宣传,营造良好的督察工作氛围。公安督察工作开展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更离不开的正确舆论导向。要积极营造正面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法制环境,形成有利于督察部门依法履职、依法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提高群众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通过提高有关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宣传,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通过提高有关公安队伍模范典型的宣传,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此外,要快速处置危机舆情,针对不利于公安形象建设的突发事件,及时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在群众中展示公安机关“公正、客观、负责和知错能改”的正面形象,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要拉近督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消除群众对督察工作的神秘感,积极探索督察工作“警务公开”的有效形式,通过在公安门户网站上开通警务督察专栏、公开“电子警民联系箱”等形式,将之作为群众了解督察队伍、督察工作、督察政策,方便群众投诉、交流和塑造新时期公安督察形象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同时,要不断延伸督察工作的社会触角,在社会各界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发放警风警纪监督卡,扩大督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通过登门走访,请进来座谈,发放征求意见信, 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虚心诚恳地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外部督察力度,促进警民相互理解,赢得群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