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努力实现警务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二)
当前,社会各种矛盾正处于凸显期,公安机关要实现“两个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就必须在执法的过程不拘于传统的刚性执法,要将柔性执法有效地融进公安执法之中,即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性去执法,追求警务运行效益的最大化。
其一,要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和谐社会和人文关怀彰显了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公安工作的对象无论是犯违法罪分子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样有着人格的尊严,他们同样需要关怀,同样需要感情交流流。而感情交流产生的效果不仅会促使违法者本人端正认识,更会辐射到社会其他领域,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作为执法者,不能因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伤害其合法权益,对其体罚或变相体罚,一旦发生问题不仅会对其家庭造成伤害,更大的问题是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二,要体现警务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警务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实现警务运行效益的最大化。当前,警务改革的方向是由数量规模性向质量效能性转变,即提高执法质量。执法质量靠什么取性,即要靠严格公正执法,又要靠带着感性去执法,严格公正执法体现了法律的尊严,而带着感性去执法,更易了解事实真相,其目的是为更严格公正执法。如果执法活动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执法方式和手段上,则何谈警务改革。如果警务改革的目标不在于实现最大效益,那么其价值又如何体现。正是因为此,带着感情去执法这一执法理念,恰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好补充。 其三,要体现柔性执法促进警民和谐。警察权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但是强制性并不说明一定要以强制的方式来实现,强制粗暴执法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会产生强制者与被强制者在行为上的对峙,言语、心理等方面的某种矛盾冲突,而带着感性执法既可以缓解或者完全化解这种矛盾和冲突,更能体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平等关系。通过思想交流、感情沟通,对问题的看法就能产生一致性,使违法犯罪人员对自身行为违法认同,更易发现掌握一些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从而使执法的效益得到扩展。而对于工作对象来说则会从内心产生感激、内省意识,从而增进对警察的了解,促进警民和谐。
其四,要体现公安机关执法的理性思考。刚性执法、粗暴执法可能蕴藏着受处罚的人及其关系人对社会和对政府的极大不满,甚至还蕴藏着巨大的爆炸力。如果各种复杂矛盾积累太多,就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爆发出来,而这种爆发出来的后果就不会再是一般的群体事件和纠纷,不仅会导致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冲击,更有甚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造成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危害。为此,我们必须找出法律与情理之间的一个最高的平衡点,在不损害国家法律实施的同时,又很好地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必须要具有较高的理性认识和智慧,对民生要有深刻的体验,对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始终带着深厚感情去执法,努力实现警务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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