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通民警启动阳光执法的建议
*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大力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公安交通民警启动阳光执法的建议”的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上级部门安排,近年来,我局交警支队开展了一系列推进规范执法,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举措。通过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推动“警务阳光进万家”活动,按照孟建柱部长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坚持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谐执法。 一、为了规范城区交通管理秩序,交警支队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了监控设备,对闯红灯、违停、随意掉头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并按照公安部规定,在所有监控设备设置点全部安装了告知牌,向社会公开,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交警大队民警每天坚持上路巡逻,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查纠处理。处理中,对驾驶人在现场的口头教育警告后放行;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二、为认真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今年*月*日,省厅交警总队印发了《关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教育放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但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证明有检验合格标志的”等共1*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教育放行规定。市局交警支队严格按照省厅交警总队规定,对1*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口头警告教育放行规定。 三、您在提案中涉及到的“外地驾人因不熟悉本市道路状况、行驶规定而发生交通违规行为,未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在校园周边违反规定临时停放接送学生的车辆”等情况,属于省厅交警总队明确规定的适用口头警告教育放行规定。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对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均采取警告放行的处理办法,采用亲和服务、亲民服务,积极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警民关系改善。 四、提案中涉及的“驾驶人在市区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经核实手续合法的”两种情况不属于省厅交警总队规定的适用口头警告放行规定,属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对上述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予以查处纠正,以促使驾驶员在日常驾驶中自觉养成习惯,主动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我局交警支队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强化民警良好作风养成,以全面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和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不断创新发展人性化执法理念,以尊重人权、人文关怀为首要价值追求,准确把握道路巡查工作中的执法特点和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力争使道路巡查执法工作更富有人情味,更符合群众期待,更让群众易于接受,切实树立起公安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推动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再 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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