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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法治建设推进现代化监狱进程

    时间:2015年04月1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权利、秩序、理性、价值、法治等逐渐成为现代监狱应有之义,平安、法治、文明监狱更是现代监狱的发展方向与价值追求。因此,现代监狱建设的征程中,必须把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法治建设的体系中,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监狱执法灵魂,把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作为基本要求,将重点“治囚”向重点“治警”转变,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公正惩罚与文明改造罪犯,从而提升刑事执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目的。

        深化顶层设计

        完善法律建设

        完善监狱法律制度是监狱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监狱建设的基本要求,故必须从顶层设计开始,总结分析现行法律法规与新形势下监狱法治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吸收监狱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坚持以修订完善《监狱法》为主线,颁布具体的实施条例,内容涵盖警察执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惩处手段和措施、监狱整体建筑、监管改造、减刑假释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依法规范执法。同时,要逐步完善和细化计分考核、服刑人员奖惩等具体制度,实现执法科学化、专业化与规范化。

        坚持以人为本

        保障罪犯权利

        法治监狱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机制,以服刑人员权利来制约民警权力。服刑人员具体的权利,应当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推断出服刑人员权利,只要法律没有剥夺的,服刑人员就应当享有。还应当赋予服刑人员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尤其是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应赋予其知晓、申诉、辩护等程序性权利。当然,强调保障服刑人员权利并不是一味迁就服刑人员,忽视惩罚性,弱化执行权,甚至出现妥协执法。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坚持惩罚与改造并重,严格限制执法行为,突出监狱刑罚职能的发挥,实现监狱行刑的公正、文明、理性。

        约束执法权力

        规范执法行为

        法治监狱必然要求将执法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首先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实现源头治理。

        其次科学合理地设置民警义务性规范和权力性规范,让广大民警对执法权力有足够的认识,按照现代法治控权的本质要求,强化控权意识,审慎使用权力,严格规范执法,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促进执法公正。

        还要重视法律执行力建设,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特别是妥协执法问题,从而保证执法行为零差错,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是依法治监的重大障碍。具体来说,必须按照《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定》的要求,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维护执法公正,不断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

        健全执法程序

        深化执法监督

        因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现代法治必然追求程序正当的价值理念。同样,法治监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对行政奖惩、服刑人员处遇等建立行刑公示制度,完善服刑人员违规处置、警戒具审批使用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奖励和处罚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规范操作,让服刑人员在每一个减刑、假释等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执法监督,在现有驻监检察室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健全司法监督体制,构建法院、检察、监狱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确保监狱法律法规得以准确、及时执行。不断强化监狱系统内部自我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深化警务、狱务公开,加强执法窗口建设,设置监狱长信箱,设立监狱长接待日,公开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来监视察,广泛利用监狱外网和新闻媒体公布执法内容、程序和标准,采取阳光执法,杜绝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争取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重权利救济

        突出责任追究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赋予服刑人员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基础上,畅通服刑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不得丢失、拖延、隐匿、销毁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材料。同时,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明确申诉、控告的处理程序、期限和责任部门,认真听取服刑人员的陈述、申辩,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引入国家赔偿机制,对侵犯服刑人员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通过反向制衡的机制,拓展服刑人员权利的救济路径,对民警的执法行为和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和约束,深化违法必究,对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程序不合法、暴力执法和不廉洁执法等行为监督约束,施行零容忍,加大奖惩力度;对违法侵犯服刑人员权利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监狱执法的公正文明、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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