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如山”转化“执法如水”对人性化执法的思考
“执法如山”这句成语源自唐朝“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的典故,一方面形象的体现了法律不可违抗的严肃性,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刚性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单纯以“执法如山”的思维指导执法实践,已经难以充分发挥法律功能。维护人权、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公安机关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要突出人性化执法。由此“执法如水”的理念应运而生,这是对人性化执法最简明、最感性的诠释,从“执法如山”向“执法如水”理念的转化,就是彰显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的内在结合,达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有机统一。笔者对公安机关如何做到人性化执法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概念和含义
1.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就是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文明的从事执法活动。主要表现是: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办事,文明礼貌接待,尊重合理要求,体现人性关怀,平等真诚对人,区分情况处理,依据法条更重视法理,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其意义在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体现以人为本,改善队伍形象。
2.人性化执法作为新的执法理念,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理解和关爱,在执法过程中增添了人道主义要素。也就是说,人性化执法包含了“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两层含义,“人性化”与“执法”两者互为依托,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文明的执法体现民警热情高效的服务,通过热情高效的服务为民警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确保人民群众自觉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人性化执法以何种方式表现,都不能突破严格执法这一底线,民警不能为了迎合人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不作为。
二、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定位和尺度
(一)人性化执法不是软化执法。近年来,暴力抗法、袭警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地方出现的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现象被视为人性化执法的表现。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宽容,它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将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混同于一般的为民办实事。事实上,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变化,目的是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粗暴执法、违规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本质并没有变,不能以为强调了人性化执法,民警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迁就忍让,这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执法的异化。因此,公安民警要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不能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软性执法,向违法行为人示弱就是人性化执法。
(二)人性化执法必须以遵循法律为前提。民警人性化执法应当在法定范围和程序下进行,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强调在执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不断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而严格执法则包含和保障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着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人性化执法不能脱离法律原则,与严格执法应两者刚柔相济,互为补充。例如,多年来铁路公安机关一直在进行广泛的爱路护路宣传,铁路安全常识早已广为人知,但仍有不少人无视法律法规,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或是抢越铁路,以致影响行车安全,发生人身伤亡。对于此类行为,我们不能仅仅是批评教育了事,更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执法与守法的关系来实现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人性化执法必须坚持原则与灵活结合。一是处理好适当与弹性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仅是机械执法、僵化执法,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效果,而且还会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二是处理好教育与疏导的问题。执法的目的不是把人一棒子打死,“棒打”只是手段,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终使违法犯罪人员认识错误、改过自新。三是处理好方法与技巧的问题。执法要注重刚柔相济,既让当事人知法,更让当事人服法。做到了这点,很多执法矛盾会迎刃而解,反之,则会激化矛盾,引发对抗。例如在安检查危过程中,发现有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对故意夹带、藏匿的,依法“该拘则拘”;对主动交出的或是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不能不分情节,不论结果,一概拘留。就是说,在法律原则和范围内,我们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学会灵活处理。
三、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实现对策
(一)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人性化执法的前提就是群众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因此,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配合和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要让他们知道人性化执法不是警察只说甜言蜜语,如果拒不服从照样可以强制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惩治暴力抗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捍卫法律尊严。此外,还要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宗旨,突出人性化执法理念,加强民警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确保民警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实现刚柔并济的执法要求,最大限度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有效促进监督考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无疑阻碍了人性化执法的进程,涉及人性化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缺少了对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如此就会使人性化执法逐步演变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因此,要不断地制定法律条文,完善法规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在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避免出现法律的空白,确保人性化执法的良性发展。同时,要通过立法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严厉制裁暴力抗法袭警等不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创新监督考评机制,不能简单的将没有投诉作为衡量是否人性化执法的标准。
(三)创新人性执法方式,确保人民群众满意。人性化执法更多的要以执法细节入手,从方便群众出发,简化程序,改善态度,注重方式,提供服务,这样,就更容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调节与执法对象的关系,赢得群众满意。同时,在出台人性化执法举措前,要尽可能的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举行听证,邀请专家、学者对人性化执法举措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探讨,实现形式、内容和效果相统一,从更多的细节上体现对人们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和关注,从而制定出多数人认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人性化执法举措。
(四)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人性执法效果。要加强对人性化执法的社会监督,公布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不断完善监督举报机制,畅通申诉、控告和信访等渠道,把人性化执法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善于利用新闻媒体的敏感触角,及时对人性化执法进行跟踪报道,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阳光执法”约束和杜绝“人情化执法”的行为。要加强对人性化执法的内部监督,坚持不避嫌、不遮羞、不护短的原则,及时纠正并堵塞执法漏洞,杜绝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损害公安执法形象的行为,确保人性化执法取得良好效果。
从“执法如山”向“执法如水”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是社会进步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盼的,它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加速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进程刻不容缓,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才能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的形象,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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