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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公安交警中开展“三项建设”工作的思考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增强“三个观念”,强化对“三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交警的“三项建设”,必须从认识抓起,必须从“三项建设”的战略性地位的高度去把握,必须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明确的战略发展意识,交警的“三项建设”集中反映了公安交警基层基础建设新的时代特征,代表了公安交警发展的总体方向,在当前公安交警工作中占有统揽性的发展地位,是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的第五次警务革命,为此,我们必须从“三个观念”上强化认识。

        一是必须树立交警基层基础建设永无止境和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立足实战,大力推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推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二是必须树立以规范执法为重点的法制观念。要持之以恒地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紧紧扭住教育培训这一关键,切实增强民警的法制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推动公安交警队伍真正实现全面的科学发展.

        三是必须树立以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的人本观念。要坚定不移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以人为本”法制理念,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反感的问题抓起,重视意见勾通,重视舆论导向,真正实现公安交管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观念转变,把公安交警队伍建成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社会和谐的建设者、捍卫者,推动警民和谐关系的可协调的科学发展。

        二、加强“四个建设”,全面提升交警信息化水平。

        一是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就交警大队而言,应在总队、支队架构建设的完整基础网络上,在信息化设备配备标准上建立信息化设备准入制度,实行统一准入配备,以解决系统接口、出口和制式不匹配带来的运行不稳定、故障多、安全保障弱等问题,确保信息高速公路畅通。

        二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于对软件的推广、应用和对分散信息平台的整合上。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上,实现非涉密文件收发、流转、信息发布的网上作业;在现有业务信息系统应用上,要实现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的共享;在综合应用系统建设上,要以公安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建设为导向,将各级交通管理指挥中心与公安局指挥中心信息平台相对接,在路面监控、治安监控、电子地图、接处警等信息方面,把指挥中心建设成集指挥调度、业务信息、投诉举报、网络管理、远程监控、作战指挥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和数据交换处理中心,实现跨地区、跨警种的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实现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和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要依照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配备先进安全的软、硬件技术,如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备份等安全技术手段,提高网络整体水平;在终端设备管理上,对入网终端设备实行“实名制”,要严格实行公安专网专用,要加强移动介质管理,防止病毒感染。

        四是加强运行管理体系建设。信息化运行管理体系建设是保障机制,工作中应抓好“三个机制”建设,保障体系正常运行。首先,要建立信息化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建立信息人才后备储备库,夯实人才基础。第二,要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对业务信息系统的普及与应用,业务部门要承担培训组织、数据采集、录入、数据核查和后台应用管理工作。信息技术人员要负责信息系统平台的搭建、运行维护等建设性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第三,要建立信息化工作奖惩机制。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规范责任制度,对信息管理、应用成效显著的要予以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管理应用差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三、坚持“四个合法”,不断规范交警执法行为。

        一是确保实体公正合法。实体公正合法包括主体和实体两个方面。首先,要确保执法主体合法,交警行政执法主体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公安交警队伍这个整体,而不是指某一个民警,民警的执法行为是代表公安交警队伍这个整体去开展执法活动,因而,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交通警察。第二,要确保实体内容合法。要准确把握“五个要点”:一要执法有据。任何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二要事实存在。任何执法活动,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要有“三违’存在,即:有违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违法结果的存在。三要定性准确。准确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哪类违法、以及管辖范围等,为后期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四要罚当其过。要从违法行为主体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恢复被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违法行为主体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五要平等对待。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要适用同等的行政处罚,不能因违法主体地位、身份、地域、民族内外等区别对待。

        二是确保程序规范合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对于限制执法随意性、补救权利、满足当事人合法诉求、防止权力滥用,都具有独立的价值。《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配套的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69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70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7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的72号令,以及与之配套的四个工作规范,都对道路交通执法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交通警察来讲,在道路交通执勤执法中有表明身份、告知、时限、回避、听证、行政复议、重新认定、参加行政诉讼等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陈述权、获得法律帮助权、提出异议权、抗辩权、要求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认真地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满足行政相对人所有程序性权利后,才能做出最后决定。

        三是确保及时高效合法。执法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运行成本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体现的是政府行政效率建设的成果和形象。为此,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必须立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效率的期待值,合理配置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科学设置制度,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四是确保警务公正合法。实现警务公平正义是法制的价值取向,为此,一定要抓住三个环节:一要强化队伍建设,树立素质强警的观念。建设高素质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队伍,是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的关键。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通晓其立法、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忠实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和标准,强化执法经验的升华和修养。二要强化警务公开,树立公开促公正的观念。要大力推行电子警务,充分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理流程、最终结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交警执法不公的疑虑,提高公安执法的公信力。三要强化监督机制,树立规范执法的观念。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建立民警执法责任制,完善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终身制。既充分发挥督察内部监督的作用,又要主动接受党政、人大、司法、政协、舆论、群众的监督,使交警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更具有公信力。

        四、树立“四个理念”,努力构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

        一要牢固树立民本宗旨理念。交管工作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践行“执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观念转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意见沟通,重视舆论引导,做好群众工作,使交警队伍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牢固树立保障民生理念。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是第一位的,它具有很强的社会关联度和敏感性,特别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的排查整治、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秩序违法的处罚,都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交通民警要站在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安的高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禁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把关注民生的理念贯穿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始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要牢固树立安全惠民的理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免受交通事故威胁,是交通警察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最大的安全惠民服务,要按照有序、安全、畅通的要求,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控,在预防上,要以国道、省道和旅游干道为重点,以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路段为重点,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排除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开展群防群治宣传,争取党政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道路安全设施,形成“政府主导、业主负责、公安监管、群众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在处置上,要完善现场处置、伤员施救、后续处理等社会救助机制。要严格控制非警务活动,减少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的干预,严格履行交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能。

        四要牢固树立“公众形象”的理念。交通警察执法形象的好坏,是一个警队内在素质的外在展现,是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代言,是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形象的缩影,关系到人民警察和人民政府执政的公信力。要把交警“公安形象”这一理念注入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把“形象与生命同在”的意识烙印在每一个执法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民警维护公安队伍公众整体形象的自觉性。使交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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