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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公安接访实践看基层涉法上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时间:2009年10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涉法上访案件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包括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环节不满,而引发的上访案件。结合近年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受理的公安涉法上访案件,就涉法上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公安机关及民警如何避免和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谈几点看法。

        一、公安机关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上访主体群体化。上访人深知群体力量不容忽视,为了引起舆论轰动效应,引起重视,一件小事往往被这些人弄的沸沸扬扬。他们组织家庭成员、利益相关者及对政府不满的人员,有预谋、有组织,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上百人,或静坐请愿,或围堵交通、机关办公场所。

        二是上访人员情绪化。上访人自我感觉有理,并坚持要把这个理找回来,不顾问题产生的客观性和时间上的合理性及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等因素,把问题简单化、概念化,言词激烈,情绪波动,甚至出现辱骂党和政府的行为。

        三是上访行为异常化。上访人目的不是很明确,只是为达到某种私利,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理,冲击会议,到政府机关大吵大闹,有的甚至堵大门,打横幅,写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即使不遂心愿,也显示一番自己的“份量”,日后谁也不敢惹他,更不能轻视他。

        四是上访群体老弱化。从分局接访的人员看,在涉及**起案件的**名信访人员中,20-40岁的有**人,40-60岁的有**人,60岁以上的有**人。40岁以上的占总数的**%。由于上访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大多数信访人员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甚至断章取义,造成对公安机关职责权限认识不清,客观上造成信访案件。

        五是上访时间长期化。一些信访户自身或家庭利益受到某种侵害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案件,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被公安、信访部门接回后,信访户仍不听劝告,继续反复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造成了长期反复上访的客观事实。

        二、公安机关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

        公安机关涉法上访案件的形成,既有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原因,又有群众的原因,还有社会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由于受技术条件、破案能力和客观规律的制约,对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打击不及时而引发的上访。在我们2006年受理的**起涉法上访的刑事案件中,除**起杀人积案没有破获外,其他案件大都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的已经移送起诉。但受刑侦技术能力等条件的制约,追捕涉案逃犯难度很大,获取证据困难,受害群众见嫌疑犯不能缉捕归案,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于是上访告状。特别是伤害案件,不仅占的比重大,而且,极易形成上访案件。上述**起案件,其中包括伤害案件**起(除1起轻伤外,都为重伤害案),占50%。嫌疑犯不到案,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而且受害人的巨额医疗费用也要自己垫付,受害群众容易滋生不满情绪,继而上访告状。2004年10月29日晚22时许,前书院部分村民与在该村施工的**工程队发生聚众斗殴,**等六名村民被施工人员打伤。案发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采取明查暗访、摸排过滤、技术辨认等各种手段,先后对伤者、目击证人、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但由于案发当晚聚集人员众多、秩序混乱、天黑能见度低,受害人无法辩识参与斗殴人员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致使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等多次上访。

        二是由于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办案程序不严密,操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上访。一方面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程序进一步细化和严密,这对于保障人权,避免随意执法,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重证据,无罪推定,人权保障观念的引入,在我们文化和法制观念都还相对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还需要时间。例如:我们对违法人员裁定行政拘留15天,而该违法人员申请复议,那么,3个月的复议期,很可能引起受损害方的不理解,甚至会误认为公安机关枉法偏袒对方。另一方面受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民警执法过程中,在方式方法和程序方面存在着比较普遍的问题,如一些案件在处理现场时,证据收集不及时,造成证据的灭失或现场情况调查不清楚等,给日后的查处带来被动。此外,还存在程序上个别不合法的问题。随着群众法律知识和观念的增强,就会成为群众要依法维权的上访理由。还有的案件上访人本来就对自己的要求未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对公安机关产生误解,加之我们有的民警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方法欠妥,言行不谨,刺激了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怨气和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

        三是由于上访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不懂法律程序而引发上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不知案件管辖分工,当第一受案机关将案件按分工移送管辖机关时,往往误认为第一受案机关“推诿扯皮”、“踢皮球”而上访;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因不懂法律程序,对公安机关按程序办案而不按其主观意愿办案不满而上访。如:上访人**,女,58岁,**县**镇**村人。2005年9月23日下午,其子**与**在**村**家喝酒。酒后,**将其子的红色**摩托车骑走。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展开了调查,及时认定**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并立案进行侦查,通过监控、守侯等措施,多方查找犯罪嫌疑人,并依照程序,将**列为网上逃犯,通缉全省、全*。**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多次为此事上访。

        四是由于个别群众拒不接受查处结果,不达个人无理要求而引发上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懂法律,个人私欲过高,无视法律规定,从个人角度出发,片面认为公安机关执法不公,不断纠缠上访,此类上访人听不进办案人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只要不顺从他的意愿,就认为“官官相护”,如公安机关法外施恩,从爱护群众的观点出发,对其给予生活、经济等方面的照顾,他不但不感激,反而认为公安机关理亏,如此长期上访,使接访民警陷于“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的无奈之中。这类案件比例虽然不大,却牵扯我们很大精力。如**派出所2003年8月12日发生的**酒后与**发生斗殴一案,当时双方均有受伤,且经法医鉴定,**的伤情为轻伤。同年12月18日,我局办案单位曾下达了(**)**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此案移交至**人民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告之**到法院自诉。**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该认为此案性质为寻衅滋事,属于公诉案件,坚持要求我局起诉,并持续不断地上访,还通过市行风评议电视节目进行了评议,后分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专案组,进行复查。法制科、市局法制处进行了审查,均认为是一起自诉案件,原办案单位定性准确,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自诉。**仍拒不接受,至今还在上访。

        五是由于群众对公安机关期望值过高,得不到满足引发的上访。“有困难找警察”在人们的脑海里已成为思维定式,这是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但同时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因为许多问题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的事,警察的权利有限,一旦对群众的要求满足不了,个别群众就会认为你不作为,上访投诉公安民警。再如上访人李新旦,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居民回迁住房分配等问题有意见,在其提出的要求不能达到满足时,不按《信访条例》履行正常上访程序,而是采取围堵政府办公楼、扰乱办公秩序、给主要领导施加压力、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消息,对有关领导大肆诬告等非正常方式,多次组织、策划、煽动他人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三、解决公安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一是严格执法,堵源截流。处理群众上访案件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取得群众满意,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要提高对集体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认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确保不出现因不严格执法产生的群众上访问题,同时要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关键。在确保办案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及时通过法律事实、法律政策予以解决,对有上访苗头的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

        二是因情制宜,分类处理。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处理信访案件方式的多样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教育、协商、调解的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公正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信访接待部门要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迅速、耐心、细致地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待涉法上访案件,要突出重点抓关键,提高接访效率和质量;对因法律知识不清而导致的上访应当通过建立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而上访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移送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当事人疏通解决问题;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对可能造成越级访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不能以堵为主,而要以疏、帮为主,要让上访群众有地方说意见,要有人听他们的意见,有人解决他们的问题,即使有些公安机关无法解决或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道理,尽量取得理解。对无理上访的,也要耐心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可以“不可理喻”为借口,对其呵斥,以免激化矛盾。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三是领导带头,改进作风。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浮躁不实之气,实实在在干好本职工作,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狠抓接访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把手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作为一级组织的领导者,手中掌握有领导权力、管理权力、组织权力、协调权力,这些权力在处理急、难、疑、重的问题时,具有组织中其它成员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这些权力也肩负着其它成员所不能比拟的责任。一把手一定要放下“架子”,面对面的接待群众,亲自倾听他们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他们的问题,与信访群众进行“零距离”接触。这样可以减少处理环节,提高效率,可以有效平息一些信访人心头的怨气,让他们心服口服,可以让群众看到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彻底解决信访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四是立足长效,完善机制。一是要建立全程执法监督和案件督办制度,进行全程执法监督,逐级把关,保证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对案件要限期办结,加大督办力度,解决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就能有效地预防信访案件的产生。二是要规范工作流程,责任倒查。对因民警违法违纪,在办理案件和调解纠纷中,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案件无法调处,引发当事人上访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三是要加强督办,跟踪问效。要根据职能分工,对上访案件进行分析,信访部门负责跟踪办案,及时催办、督办、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办理信访案件单位领导要采取预约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方法,深入基层督导办案,跟踪问效,确保群众反映问题件件得到依法处理。四是要明确奖惩,纳入绩效考核。将处理信访案件成果与绩效考核挂勾,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权,切实提高一把手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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