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浅见
近几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套牌、挪用号牌、污损号牌等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也在呈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下在打击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几点意见。
一、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
1、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交通、营运秩序。由于挂着别人的车牌或是假牌,只要不是被交警当场查获,涉及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步处罚不到自己身上。因此,套牌、假牌、挪用号牌的驾驶人便在行驶时肆无忌惮,闯红灯、超速等随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假牌、套牌等机动车本身往往就是走私、拼装、报废或是盗抢而来的“问题车”,来源成本小,一旦被查扣,车主往往一弃了之,之后再去购买或偷、或抢等,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据调查统计,日呈增势的飞车“两抢案”,绝大部分是以假牌、套牌或挪用号牌的机动车作交通工具。案件发生过程中,就算被人记住了号牌,也难以查到真凶,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交通的管理秩序,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
2、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理,开展交通肇事调查、刑事案件侦查的难度。由于套牌车、假牌车等机动车本身真实信息的隐蔽性,所挂车牌是代表别人车辆的“身份号码”,因此驾车者往往心存侥幸,有恃无恐。一旦交通肇事后,除无法走掉的,绝大部分驾车者都会选择逃逸,这不仅会延误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同时车辆本身没有备案,更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障碍,受害人往往索赔无门,甚至于为此频繁上访,而真实的原车主有时也会不明不白背上“黑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国家*收、政府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按法定程序,新买的机动车需交纳车辆购置*后方能办理入户手续,上路还需交纳养路费、购买保险费,若属营运的,还应办理营运证。而套牌、假牌车等机动车却一应具免,什么费用都“不用”上缴,一年下来便可少支出几千甚至上万元费用。若用于营运的,每年更节省数万甚至十几万无的费用,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损失。
二、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原因
1、当前的非现场处罚力度大、效果好,部分驾驶人为了逃避处罚,选择利用假牌假证或套牌、挪用号牌、污损号牌等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的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2007年以来,全*各地的电子监控点如雨后春笋快速建立起来。由于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照片证据充分,交通违法者一般不会提出异议,整治交通违法的效果比较明显,力度也比较大。有这么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人为逃避电子眼的监控,就想方设法弄来别的号牌和车辆自身号牌进行更换,这样一来电子眼的拍摄对他们也就无济于事。
2、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不严,造成了机动车号牌资源外流。在目前假牌、套牌、挪用号牌违法行为大有上升之势,作为机动车号牌的管理机关,交警部门对于报废车的号牌应当做好管理工作,定期进行销毁,避免号牌流向社会,引发挪用号牌、便卖号牌等违法行为。
3、管理难度大,客观上给套牌、假牌、使用他人机动车车牌违法者钻了空子。一方面,由于交警在现行路面管理上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再加上路面车流大,车速快等原因,目前大部分交警只能凭目测和老经验去判断牌号真伪,但随着制假造假技术的提高,要在流动的车流中立马判断出车牌的真伪,难度已很大。而违法使用者一遇上交警检查,往往采取冲卡逃避检查,现行执勤规范的某些规定又限制了交警追缉的权利,给查处打击增加了难度。
4、特权思想的存在。通过路面检查可以了解到,敢于使用假牌、套牌或挪用号牌的车辆车主大都是有关系有门路的人,或者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这一部分人大多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本人通过长时间的观察发现,路面民警在检查这一部分车辆的时候,经常会与车主发生纠纷,原因大多是车主不配合工作并且态度蛮横,少数人自恃手握特权、地位特殊,遇上检查,便通过各种途径给执勤民警施加压力,力图降低或免于处罚,由此导致打击力度大幅下降。
三、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对策
1、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机动车号牌的科技含量。笔者建议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借鉴居民身份证管理中的经验,管理者只有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增加相关证件的科技含量,才能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号牌(含军车、农机车辆)安装技术芯片,将车辆所有信息录入芯片中,路面执勤民警只需用相应的科技仪器扫描就可查询所需信息。同时机动车号牌技术含量的增加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造假者的成本。
2、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民参与治理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行动。充分运用新闻煤体等各种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设立专线有奖举报电话。由此让社会各界增强守法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到这一行动中来。对凡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由交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以提高群众参与打击的主动性和举报的积极性,提高治理效果。
3、加大对涉牌涉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笔者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中关于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应及时进行讨论、细化和完善。首先对套牌车的处罚应适当提高,此类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法律处理的嫌疑,故对套牌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是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最高的才合乎法理,笔者建议可适当增加“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至15天”的内容;其次变造和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保险标志、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变造的情节明显要比伪造情节严重的多。
4、加强民警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车管、事故及路面执勤民警都应立足本职岗位,保持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高度警性。车管民警在加强机动车管理的同时,对申请补发号牌、补发行驶证、驾驶证等业务,要全面细致、认真审查、核对档案,发现有疑点或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补发;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养成涉案车辆必查询的工作习惯;路面执勤民警在增强辨别假牌假证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对查获的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应一查到底,争取扩大战果。工作中查扣的假牌、套牌要交大队统一管理、定期进行销毁,严防某些人利用职权拿号牌送人情;内勤民警在将非现场执法监控资料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系统时,应加强对套牌车的甄别,当违法车辆车型、颜色与原号牌车辆明显不一致时,应及时将套牌车信息上报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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