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警运用电子笔录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公安交警在办理案件做笔录时多采取传统的手写方式,致使多次重复劳动、工作效率低的现象发生。随着“科技强警”的不断推进,公安交警将电子笔录逐渐引入到办案工作中。利用电子笔录的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民警办案的工作效率和笔录质量,同时解决制作笔录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电子笔录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可行性?对于这一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就电子笔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公安部法制局曾就“笔录能否用计算机制作?”这一问题作出答复。答复内容说到:“可以使用打印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即为真实有效的证据。”。就电子笔录问题,《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第三条也说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而《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也规定了:“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所以说,电子笔录是具有可靠性和可行性的。
一、电子笔录具有可行性,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笔录符合现代网上办公的需要
随着我国警务平台各项能力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办案基本上都使用了网上办公。网上审批要求将各类公安笔录系统化、软件化,将笔录录入警务平台后再进行审批,这样不仅可以为基层办案单位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办案民警也不必再不停地往返于审批地和讯(询)问地之间。审批时也避免了因字迹潦草引发的不解和不必要花费的辨认时间。
2、电子笔录解决手写笔录出现的诸多问题
电子笔录相对于手写笔录常出现的标点符号不规范,字迹潦草,涂改多,卷面不整洁等问题要占有更多的优势。电子笔录可大大降低办案成本,电子笔录制作后,对刑拘报告、提捕、移送起诉等一式几份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粘贴、复制”、自动生成大大节约了后期办案的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电子笔录文字书写规范,容易辨认,字体端正,容易修改,而且便捷、灵活。从整体上来讲,电子笔录也远比手写笔录显得更为整洁、美观。
3、电子笔录查询比手写笔录更为方便快捷
我国公安机关每个部门都有档案室存放资料,但基本都是由专人管理。民警对于一些没有办理完毕的案件,将材料放入档案室后,如果突然发现案件线索,想要快速查阅笔录时,远比直接从电脑上调阅要麻烦得多。电子笔录可直接在电脑上快速搜索、查阅即可。手写笔录查询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到档案室里查找档案,才能够翻阅到所需查阅的笔录。
二、制作电子笔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制作电子笔录时,在办案人与记录人签名处应留空,待打印笔录出来后,方由办案民警和记录人手写签字。同时,讯(询)问人一栏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名,记录人一栏则由两名以上民警中的其中一人签名。
2、讯(询)问时,首先要查验被讯(询)问人的身份有无错误。对犯罪嫌疑人,要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要记清楚犯罪的地点、时间、动机、目的、行为、手段、过程、后果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等要素。
3、在制作完电子笔录后,将笔录打印,经被讯(询)问人核对补充,由被讯(询)问人在笔录的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除最后一页外,被讯(询)问人还必须在每一页签名或捺指印。
4、电子笔录制作完成,打印出来后,若有错误需要涂改的地方,应由被讯(询)问人在涂改处捺指印。打印出来的笔录,按顺序排好,由被讯(问)人捺骑缝指印。此外,讯(询)问人还可以利用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同步录像、录音,保证笔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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