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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

    时间:2010年01月22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交通事故认定是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能否得到民事赔偿。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的认识模糊,直接影响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进而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后必经的法定程序。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七条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经过现场勘验、检查、检验、鉴定、调查,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后所必须向当事人出据的法律文书。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无论是过错还是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无论是一般性质的交通事故还是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交通事故,也包括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通事故,只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的交通事故,都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开性原则,体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具体体现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原则。

        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尊重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以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归责,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具有格严的公正性。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故基本事实证据,当场出据事故认定书。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对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时效规定在现场勘察之日起10日内或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行政调解的时效也由原规定的30日缩短为10日,体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的立法宗旨。

        三、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国家公权利的体现。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中的新问题、新矛盾,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它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它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它具有公法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体现了一种国家公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干涉。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有主动权特征。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第五十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以根据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限制或者取销驾驶人驾驶资格、拘留等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根据其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公安机关决定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行政处罚权提供证据,具有主动性权特征。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赔偿归责方法上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五十三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交通事故认定是采用“作用加过错”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有过错即谁有对发生事故起作用的违法行为,谁就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作用”一词,是无法用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阐述的,具有独立的立法理念。它包含了道路交通诸元素在交通事故中强与弱、快与慢、大与小、主动与被动等对比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通用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相抵原则的同时还采用赔偿责任法定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按赔偿责任法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相抵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归责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加强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公平原则。

        六、交通事故认定具有行政不可诉特性。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来讲,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但其主要功能是公安机关行使最终行政处罚权的证据。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行政调解权,规定为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被动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已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功能。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力和义务享有自主处置权。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案件时,并不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制约,只是作为证据审查,完全可以按自己查实的交通事故事实,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可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而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以自己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也不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的限制。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力主张,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总之,要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差异性,彻底改变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根本立法意图。一是要认识交通事故认定的局限性。它只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适用法律的广泛性,如《劳动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民事法律法系均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二是认识交通事故认定归责原则的独特性;三是避免将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片面等同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相互混淆。四是强化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所获证据的作用,逐步淡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功能,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畴奠定立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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