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交通事故证据的几点认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的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都认为自己被撞,属于受害的一方,认为对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在办案民警询问其事故发生的经过时却故意歪曲事实,企图推卸或减轻事故责任。更甚者,会趁对方当事人受伤昏迷不醒,而又无旁观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毁灭证据,逃离事故现场。这时,妥善地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权益,这就需要交警部门正确地收集证据,合理地运用证据了,交通事故证据也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交通事故证据的重要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浅谈对交通事故证据的几点认识。
一、交通事故证据的作用
(一)证据还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弄清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就要准确收集和运用证据了。遗留在事故现场的刮地痕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和证人证言、肇事车辆的碰撞痕迹等,这些均可以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证明该交通事故案真实存在,并还原该交通事故案的基本事实。
(二)证据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谁应该负事故的什么责任,必须以证据材料作为依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这些均可以从证据中反映出来。离开了充分的证据,便难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缺少以证据为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难以让各方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办案不力,处事不公,就会引发复核或上访,交通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就等同于交警部门没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是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的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者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交通肇事者应该承担哪种法律责任,受到哪种处罚,需要以证据为依据。交警部门提取的证据若不充分,就会造成运用法律不当,无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使原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交通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若交通肇事者应受到刑事处罚,却因证据不充分而逍遥法外,此结果还会给受害方造成身心上的伤害,对交警部门不再抱有信任。
(四)证据是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经济上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害赔偿,必须依赖充分的证据,人证、物证、书证都是必不可少的。赔偿人体伤害上的经济损失,除了人体因碰撞受伤的痕迹之外,还应有住院病历或是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等证据。赔偿物体的经济损失,除了物体因碰撞损坏的痕迹外,还应有评估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评估单等。没有充分的证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得不到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二、交通事故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都属于物证。物证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征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如人体组织、毛发、遗留物品、血迹、遗留在地面上的制动拖痕和刮地痕迹、肇事车辆上的碰撞痕迹等,这些都是物证,都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基本情况。
(二)书证
以记载为内容,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都属于书证。如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车辆损坏评估单,疾病证明书、病历等。这些书证不仅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也可证明交通事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做损害赔偿时,书证也会作为经济赔偿的依据。
(三)勘查、检验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法医对伤员进行伤情检验后作出文字记录,这些文字记录记载着勘查、检验过程、方法和检验结果,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如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人体伤害程度检验记录等。
(四)鉴定结论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交通事故中某些需要做技术检验的材料作科学鉴定,鉴定得出结论后,由专业人员作出书面结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鉴定结论确定鉴定材料的真伪和性质等,以此确认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明的效力,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
(五)当事人陈述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及与其所驾车辆相碰撞的另一方驾驶人或行人,当然也包括车上因事故碰撞受伤的乘车人。当事人通过讯(询)问笔录或当事人陈述材料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进行陈述,当事人可以借此申辩自己有无过错行为,存在的过错行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办案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时最常用的证据之一。所谓“证人证言”,其实就是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的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在民警办案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办案民警明确办案的方向,特别是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时,证人证言更有可能可以帮助办案民警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
(七)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办案民警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法还原交通事故真实情况采用的有力证据。视听材料通常比书面材料保存得更为长久,其记录的真实性也已超过书面材料,是办案民警在收集、提取证据时,最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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