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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建设“阳光警务”

    时间:2010年03月0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何谓“阳光警务”

        “阳光警务”是对警务公开制度内涵和外延的拓展和延伸,实际就是使公安机关和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务“阳光”,即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甚至工作理念、思想意识、外在形象等都“阳光”,凸现出各项公安工作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组织民警开展的各种公安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等等。

        实施“阳光警务”,是**市公安局党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警察公共关系,推进**公安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既是**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实现新时期、新阶段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生动实践,也是**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已有警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公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活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议的新突破。

        实施“阳光警务”,在公安机关内部,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等,尽可能地让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公安工作具有“公信力”。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最大限度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过程高效,尽可能地使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具有“慑服力”。三是要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塑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尽可能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具有“亲和力”。在公安机关外部,一是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有序参加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二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各项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认知度”,三是要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支持度”。

        二、为什么要建设“阳光警务”

        实施“阳光警务”,是**市公安局党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安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之所以要建设“阳光警务”,我认为,原因至少有五个。

        第一,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体验,进而理解、支持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小政府,大社会”,必然是“警察治安”逐渐缩小,“人民治安”逐步扩大。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滥用职权,打造“有限公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遇到具体问题时,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又抱有无限的希望,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过程中处境尴尬。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时期,人民群众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人数较之从前大大增加。不少群众受思维定势的影响,错误地认为社会治安恶化是因为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不满和批评越来越多,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声誉因此极大地受损。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权力会逐步缩小。管理学认为,权限、职责和利益是均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权力的缩小,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民警整体上将失去部分利益,这将影响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公安机关和民警权力的缩小,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职责也随之缩小,这就要求人民群众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应分担更多的责任。公安机关、民警和人民群众对这一变化都需要一个适应、理解的过程。怎样适应、理解?切实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建设“阳光警务”,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体验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进而理解、支持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

        第二,是为了集中民智民意,帮助公安机关和民警检验、证实、优化和改进工作。检验和证实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成败得失唯一的标准是社会实践,而人民群众正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凡是人民群众满意并为之叫好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好做;反之,凡是遭到人民群众反对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难做。坚持和发扬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的重大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真正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把集中民智民意作为检验和证实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成败得失的“测试仪”和根本标准。只有这样,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才能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命运、共呼吸、心连心,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集中民智民意,对做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因为民智民意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显示了人民群众对待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心态和需求,表明和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态度和评价,提出了当前和今后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该如何优化和改进等建议和意见。怎样才能有效地集中民智民意呢?建设“阳光警务”,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就是集中民智民意切实有效的办法之一。

        第三,是为了塑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和民警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和民警权威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基础,是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且产生成效的关键。然而,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是个复杂的多面体。自从职业制警察建立以来,警察形象就与公众的要求与期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世界各国警方为了使警察形象达到政府放心、警方认同和公众满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警察机关内部入手整顿警察队伍,改善甚至重塑警察形象,但都没有太大的改观,警察形象问题仍然存在,有时还相当严重。警察形象既关系警察内部的管理,也涉及社会的政治、法律、科技,特别是当前作为公众精神和公众意识代言人的大众传媒等影响因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靠后天的努力建设得来的。众所周知,个人内心的想法、愿望、要求等是极主观的,他人是不知晓的。若想要让他人知晓,就必须说出来或者写出来。同理,公安机关和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务是否“阳光”,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是否良好,只有借助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阳光警务”活动艺术性地讲出来、表现出来或表演出来,只有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让人民群众体验到,人民群众才能知晓公安机关和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务是否“阳光”,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是否良好。

        第四,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安,培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治安意识。当前,由公安机关和民警单方面独揽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与义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为目前警力严重不足,增加公安机关编制财政又负担不起,经费来源短缺,装备设施落后。无论从治安秩序与其它社会秩序的关系看,还是从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根源看,维护社会治安绝不是公安机关和民警单方面,更不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独有的责任与义务,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有序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安只能靠引导,不能用行政命令。人民群众关注社会治安也是警力,也是战斗力。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程度,既取决于社会治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联程度,也取决于人民群众社会治安意识的强弱。人民群众如果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治安意识,那就知道“破窗理论”,能识别治安防范漏洞,有一定的防盗技能,赞同“花钱买平安”,能认识到社会治安是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社会治安的好坏是衡量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是否优劣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是生产力。怎样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安,如何培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治安意识?切实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建设“阳光警务”,组织开展如宣传教育、警务体验、活动牵引、典型示范等警察公共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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