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监狱民警执法工作的三防、四忌及相应对策
监狱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面对不同的情况,对待不同的服刑人员,主观原因往往占据了决定性因素,由此产生的处理决定也掺杂了许多个人色彩,这些都是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罪犯改造的。解决基层民警在执法时所存在的问题的方法,具体可归纳为“三防”与“四忌”:
“三防”即防经验主义、防教条主义、防保护主义。
一防经验主义。经验是成功者留下来的,有其适用的普遍性,但经验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经验仅能做个参考。
二防教条主义。随着服刑人员结构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光靠《罪犯奖惩考核办法》是不能与现在的执法相接轨的。日新月异的执法工作不能死守教条主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予以细化,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三防保护主义。在执法过程中,每个民警都有一个分管小组,而小组的情况如何,也从侧面展现了民警的工作能力。这种分管方式一方面能够明确责任,让民警有实现自己管理模式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令民警产生了怕担责任,怕有风险,维护自己分管小组的思想。若主观上存在保护分管小组的想法,认为“不出事就是没问题、不出事就是有能力”,刻意地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那么在执法中必然会有失公正性。
“四忌”即忌执法不及时、忌执法不到位、忌执法有矛盾、忌执法权转移。
一忌执法不及时。在执法过程中,其实我们民警已经对很多事情进行事先的了解调查,但当情况还没有掌握完全,刚好又有其他重要事情需要解决时,对于事情的处理往往就会产生疏忽,造成了执法不及时,给工作带来了被动。
二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到位,既不能起到执法本应有的作用,同时也使得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了缺失,这是民警执法的大忌。
三忌执法有矛盾。民警有自己不同的想法,由此也会形成不同的执法理念,但执法工作必须合法,要按制度办事。同样的两起事件,处理却炯然不同,这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当然会引起罪犯的不满。
四忌执法权转移。民警在使用执法权和管理权时,往往不自觉地将一部分执法权转移给了服刑人员,削弱了民警执法的权威。不管如何,执法权必须牢牢地掌握在民警手中,不能有丝毫懈怠,尽可能亲立亲为,以避免执法权的隐性转移。
那么,如何在执法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错误,防止主观思想影响执法行为,公正履行执法权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执法前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事无遗漏。
每一次执法都是运用具体法律的行为,所以执法无论大小,都应当慎思细查,绝不能只相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作为执法前的工作,每出现一次服刑人员违规,都应当进行细致的调查,对事件的前因后果掌握清楚,这样才能把握关键,做到执法的准确。有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安排在监区内部的耳目了解情况,以得到确切的信息,保证执法的准确性,令违规者受罚,保护无辜者,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二、执法时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到因人而宜。
如今的执法工作在法律范围内,也要求人性化,这时,选择的权利就掌握在民警手中。执法最重要的是效果,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情节、不同的改造表现,选择最合理的处理方式,只要令服刑人员产生不能违规、害怕违规的想法,执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当然,执法还是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虽说执法要合理,要人性化,没有必要一味从严、从重,但也绝不能轻易减轻处罚。
三、执法后要及时公布,并尽快进行谈话教育。
执法是一种手段,一种令违法者有所收敛的手段,同时也能起到警告、震慑其他人的作用。因此,执法后一定要将结果及时地公布,广而告之,真正达到执法的目的。
执法也是带有惩罚性质的,被惩罚者往往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这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尤其明显。如何控制服刑人员此时的情绪,也是我们民警执法后必须要做的,是“十必谈”的内容之一,而这就要靠谈话工作来保障。及时找到服刑人员,告知他处理的结果和原因,再次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告诫不得再犯。
四、身正不怕影斜,执法靠的是个人魅力。
评价一个民警的执法能力如何,就是要看他的执法是否有效果,他的言行服刑人员是否服气,也就是要看他如何为人,再看他怎样做事。面对事情,要以诚相待,能办到的事情,决不推诿;对待服刑人员,要耐心、诚心,不能有过多的偏见;言必行,行必果,公平公正,绝不拖泥带水,做到不怒而威,不威而严,强调身教重于言教。以自己的言行去端正服刑人员的认知,以个人的魅力感化服刑人员的心灵,做到执法令人服气,为人令人信赖,做事令人放心。
五、惩治手段的多样化,执法不能一层不变。
随着社会改革,服刑人员的结构比例变化非常突出,为基层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与不便。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管理手段上是不同的。既然管理手段有所区别,那么在对他们进行执法时也要考虑到这些情况,不能一味的高压姿态,以惩戒为主,执法要因人而异,不能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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