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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因交通事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0年06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及交通流量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因之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事件)也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而且牵扯党委、政府大量精力,危及社会稳定。

        现结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就这一现象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略抒一孔之见:

        一、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因素(事件)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因交通事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一起事故,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其背后往往是一个残缺的家庭,引发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一旦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便容易触发各种矛盾冲突,导致出现抬尸堵路、拦车收费、阻碍撤除现场、私扣车辆、人员、妨碍执法办案;堵门闹事、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上访请愿、缠访缠诉等现象。有的甚至是多种方式交织,多种手段并用,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据粗略统计,仅****年以来,**市便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此类事件**余起,其中抬尸抬棺或聚众堵路事*余起,拦车收费*起,私扣事故车辆*起;到市委、市政府堵门上访或缠访缠诉*起,到交警大、中队堵门闹事*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不稳定因素(事件)往往呈现出群体性、对抗性、违法性、趋利性、复制性等特点,不仅严重干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案,而且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甚至直接损害他人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损害党委、政府及政法机关的形象威信,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说,此类事件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因素。如****年*月**日,**市**镇**村**骑摩托车从**返回时,在**高速公路连接线尚未通车且设有醒目路障禁止车辆驶入的情况下,仍强行驾车闯入,后撞上施工土堆身亡。事发后,交警部门本已依法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但其家属非但不通过正常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多次聚众堵路闹事,在交通民警到现场做工作劝说时还企图围攻民警,后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下,由公路施工部门支付了*万元经济补偿方才平息事端。

        二、交通事故处理引发不稳定因素(事件)的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处理引起不稳定因素(事件)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法律观念的淡薄。由于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事故中的伤亡往往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精神打击,加之由于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管理工作认识偏差和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聚众堵路、闹事、上访,扩大事态,滋生事端。而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事故处理中,交警只负责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均主动要求并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方可组织调解,一方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一次达不成协议便只能按程序移交人民法院受理。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基层县市现代交通发展历史不长,许多群众交通法律知识欠缺,认为管车、管路和处理交通事故就是交警的事,出了交通事故不愿通过正常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一味找交警、找政府,有的交通事故案件按法定程序已进入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也不分青红皂白,一味找交警纠缠,在其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便动辄堵路闹事或者围堵交警和政府机关。如****年*月* 日,**市**镇**村**驾驶手扶拖拉机与同镇**村**岁少年**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死亡,其后交警大队在依法调查办案的基础上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经济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死者亲属又拒绝听从办案民警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而是多次到交警大队及市政府堵门上访。

        (二)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当前法律框架体系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断提高,而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配套出台,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仍然偏低,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于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不能到位,当事人无法得到治疗或家庭陷入贫困、生活没有保障,便容易走上极端,且将类闹事矛头往往直接对准政府及交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从维稳保安的角度出发,对交通肇事逃逸或肇事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案件,交警部门往往被迫担保医疗费用或垫负部分丧葬费用,截止目前,**交警大队累计垫付的费用便高达数十万元。但交警部门毕竟财力有限,单凭这一办法也难以从根本上遏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年**月**日,**驾驶低速货车在***省道将行人**撞伤,张驾车逃逸,后**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将此案迅速破获,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伤者家属为医疗费用问题,仍多次到市政府堵门上访。

        (三)打击处理不力导致跟风效仿。由于在当前,各级都把维稳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特别对因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群体事件,片面强调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不果断,态度不坚决,手段不强硬,不仅使不法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致使少数人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有时还花钱买安,息事宁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且在当前,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处置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信息很快就被各地通晓,从而诱导事故当事人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赔偿数额,如此周而复始,产生恶性循环。如**市部分乡镇,先后多次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导致渐成风气,给当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增添了巨大难度。同时,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基层组织甚至公安、政法机关内部各警种、各单位在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方面配合不力,普遍存在“凡跟交通事故有关的事情均归交警管”的认识误区,对此类问题不想管,不愿管。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一旦发生阻碍执法等治安、刑事案件,其性质又发生了变化,超出了交警部门的职责范畴,交警部门往往无能为力,如此便形成了管理真空,致使此类现象愈演愈烈。如****年*月**日,**市民**驾车到**黄仙洞景区游玩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客店街道居民**房屋,致其房屋轻微受损(一块瓷砖被撞掉,经鉴定损失为**元),事发后,**将其车辆扣留,索要*****元高额赔偿,后经**交警大队及市公安局多次上门工作,到*月*日才将事态平息。

        (四)经济利益驱动使然。交通事故从发生到调解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从情绪悲伤逐渐向追求利益转变,有的开始就以获取高额赔偿为动机,寻找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甚至吹毛求疵、夸大其词,借机向当事人或公安机关施压,最终达到自身目的。加之一些人的鼓动,认为自己是受害方,不管有理无理,都可以大闹特闹,闹了就可以多给钱,不闹白不闹,导致此类问题层出不穷。如****年*月*日**市某政协委员驾车致人死亡一案,因肇事者身份特殊,在交警部门已依法办案追责,并组织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家属已获得巨额补偿的前提下,其家属仍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媒体信访投诉。

        三、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因素(事件)的对策及建议

        对交通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确保政治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依法处置,综合治理,尽最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快速反应,妥善处置。任何事件从到滋生到形成都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要想发现得快,处置得好,就必须以快致胜,防范于未然之中。公安交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要始终牢记使命,着力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有影响案件,做到快接警、快出现场、快勘查、快救助伤员、快处理撤除现场,防止人员过度聚集、场面失控而引发抬尸堵路、拦车收费等群体事件。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它相关机构也应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掌控事态进展,及时妥善处置。

        (二)多方配合,化解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勘验工作后,要吃透案性,做到心中有数,特别对有堵路上访等苗头倾向的,要落实专人,做好耐心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稳控当事人员的思想情绪,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并及时逐级上报;二是交警内部乃至整个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群体事件处置预案,科学确定级别,进行明确分工,一旦发生类似事件,要视情及时启动预案,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提高快速反应及处置能力,防止贻误战机导致事态坐大升级;三是各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牢固树立维稳保安分级负责制,对因交通事故诱发的不稳定因素,要象对待其它群体事件一样,拿在手上亲自抓,不推诿,不回避,并充分发挥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和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加强与当事人的对话沟通、交流,对聚众堵路上访人员及时劝离、劝散,敦促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依法打击,形成震慑。在合理听取、解决当事人正当的诉求、反映,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旦事态升级,出现抬尸堵路、围堵国家机关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时,就必须果断迅速处置,及时调集警力,强制撤除现场,驱散聚集人员,而不能一味忍让,坐视不理。要克服“交通事故是交警部门一家之事”的思想误区,将其上升到治安事件的高度来处置。在事态平息后,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分子要实行“秋后算帐,”依法从严打击,做到杀一儆百,形成震慑,而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助长歪风。如我市在****年、****年分别对**和**两地发生的两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堵路闹事、私扣肇事车辆案件当事人进行了依法打击处理,严格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在当地群众中起到了强力震慑和较好社会效果。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引发问题突出的实情,要想法设法加大破案追逃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之导致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不能到位而引发群体事件;二是要切实加强机动车与驾驶员源头管理,提高在籍车辆列管率及交强险投保率,提高保险参与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学习外地经验,尽快配套出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解决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难的问题;三是公安交警及政法各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交通事故处置“一站式”服务体系,借助行政司法和人民调解力量,妥善解决交通事故处理难的问题,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防止在事故发生后群众利益受损、追偿无门而引发群体事件;四是交警部门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交警执法权威,以良好的执勤执法形象取信于民,以实际行动争取群众理解与支持,提高对此类事件的掌控和疏导水平。五是要加大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法制观念,尤其加强对此类正反典型宣传,敦促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纪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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