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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从、众”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时间:2010年06月12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精神是一种人人无法回避的现实存在,它是由人在工作与生活实践中不断感悟、不断提炼而生成的,并对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产生指导和推动作用。它首先是一种内在价值判断体系,对我们在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类事件进行意义的判定或者赋予,从而决定行动及其方向和强度。当物质刺激单独发生时,与精神共同作用时比较,其功能几乎是完全不同的。物质刺激的激励作用到了一定阶段就走向反面,但与精神共同作用时,其作用功效就将大大提升。

        公安民警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警务管理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公安职业特色的共同意识概括和反映,是一种以观念意识为形态的深层公安精神文化。它是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

        具体地说;公安核心价值观是民警群体的思想观念、价值标准、道德风尚、心理状态、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审美意识等共同意识的概括和反映。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民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应该包括:“立身做人,乐于服从,服务大众”

        一、“人”—立身做人。

        “立身做人”为从警之先。“公安人员要先做人,做好人,做好人的代表。”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老公安部长**的宝贵遗训。因此,公安民警只有做正直的人,明白的人,能干的人,老实的人,豁达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同时,公安机关在内外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处处都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既是对民警的职业素质要求,也是公安民警核心价值观的基础。

        二、“从”—乐于服从。

        “乐于服从”是党倡导的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理性行为。邓小平同志强调:“党的建设,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纪律队伍与军队一起维系国家安危。人民警察必须以服从于党的领导,服从于祖国需要,服从于人民的利益,服从于法律为天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这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体现。

        三、“众”—务大众。

        “服务大众”是公安机关宗旨的要求,它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要求公安民警,时刻牢记并积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是公安民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

        “立身做人,乐于服从,服从大众”即“人、从、众”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又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职业特质和宗旨,而且表过简洁,琅琅上口,易记易背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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