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六个关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体现了区别于历史和其它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的鲜明特征,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治国理想,又是治国实践;既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为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新的要求。努力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六种关系,是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深刻思考和探索的理论课题。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把稳定做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更高层次的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相得益彰、和谐统一的社会。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使有着不同利益与要求的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始终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保障、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履行维护稳定的职能,通过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建立主动超前的维稳体系,维护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目前,虽然我国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威胁,严重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直接威胁经济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权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机制建设,始终把握斗争的主动权。按照预警在先的原则,整合公安国保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起有效的预警研判机制,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
颠覆和破坏活动。对于“两非”人员、“**功”邪教组织头目等重点人员,要全面落实监控措施,切断其与境外的联系,把其社会危害性减小到最低点。要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认真研究处置策略和战术,完善工作预案和处置规范。
二是健全科学严密的防范控制体系,维护治安稳定。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确保中心、巩固周边、封锁近郊、带动县市”的防控总体工作思路,实行中心带动战略,构建有效、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在加强技防、物防的同时,始终将城市中心区域的街面巡逻防范置于突出位置,强化人防的主导作用,主动出击。在重要部位、重点区域实现治安防控科技化,筑起动静结合、分兵把口、反应迅捷的治安防范屏障。在城乡结合部,形成以设置堵截卡点为载体,以打击抢劫、盗窃机动车犯罪为突破的治安防范格局,实现对动态治安的有效控制。继续抓住治安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地区和部位,重点整治。要根据各地区实际,加强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有效缓解流窜犯罪和外来人员违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压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是完善高效有力的打击体系,加大惩治犯罪力度。以提高队伍战斗力为核心,全面强化刑侦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打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全面加强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认真研究、分析治安新动向,找准、抓住严重影响本地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暴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主动进攻和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打黑除恶、命案侦破、破案追逃等专项打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打击效能。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走私犯罪、偷*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综合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水平。
二、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坚持把提高执法水平作为工作主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牢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础
和谐出自公平,和谐有赖正义。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公安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法律赋权与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只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融入公安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体现出其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一是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意识,树立正确执法思想。要认识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打击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就是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与此同时,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强调管理和打击犯罪职能而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必须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融入公安工作。让“人民警察要尊重、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基本理念在民警思想中扎根、巩固,由自发行动变为自觉行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坚定捍卫人权的民主意识,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执法活动的首位,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体现人文关怀,倡导人性化执法,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又确保不侵犯人权,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对权力本质的认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民本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去管理、去服务。自觉克服“为了稳定大局、难免侵权损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漠视人权的错误观念。
二是加强执法制度和程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建设。针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行政执法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重点围绕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权利的执法环节,以及刑警、治安、法制、交通、消防等重点执法部门,制定完善执法审核的标准、程序、权限、时限以及责任。要对一线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职能、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做出相应调整。要以执法规范为基础,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执法考评手段为保障,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执法环境、每个执法单位和每一名民警身上,推动公安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立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要整合内部执法监督力量,树立监督权威,建立起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法制监督、党政纪监督、督察监督、审计监督、控告申诉监督等内部监督的关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要继续推动开展人大、政协评议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活动,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改善。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专门机构受理对警察的控告和申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内外部监督的联动机制,推行报案反馈、办事回执、领导公开接访等制度,使外部执法监督通过联动机制转化为内部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好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激发公众参与热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生机活力
和谐孕育生机,和谐需要活力。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继续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学会做群众工作,同群众打成一片,做群众的贴心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公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把公安工作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让和谐社会充满活力。
一是调动积极因素,推动社区警务发展。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一贯的特色和优势。其实质是:公安机关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既要防止只埋头于专门工作,不依靠群众,又要防止脱离专门工作的指导,做群众的“尾巴”,这种结合是互相依存、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正确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推动社区警务工作,要做好社区居民工作,疏导和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抑制产生犯罪的消极因素,调动消除犯罪的积极因素,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民智、民资和民力,实现各种群防群治力量的自供、自养、自管和自治,通过发展社区治安积极分子等形式把社区各种专业的、义务的、自愿的治安防范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以社区组织为治安责任主体、基层派出所为主力军,以群众为基础,以社区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等为依托,以社区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为载体,使各方面力量在时间上相互衔接,空间上相互策应,防范方式上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区防范格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逐步实现民警身份向社区治安防范的“组织者”转变,推动社区警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是整合治安资源,落实群防群治工作。对社会治安情况最了解的是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最具有积极性、创造性的,也是人民群众,必须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治安。要加强治保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探索成立治安志愿者等新型群防群治组织形式。当前要积极发展已经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保安服务业,不断拓展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把保安派驻服务向居民住宅、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延伸,使其快速发展成为群防群治的一支主要力量。同时可以以创建
“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市场”等为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基层创建活动,以及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群众实行奖励制度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创建、维护社会治安的热情。与此同时要把所有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等明确化,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细致化,工作检查监督和考核经常化,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保证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运行制度化、规范化。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工作氛围,让每一位参与到群防群治工作中来的人员感受到工作的自豪感和满足感。
三是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实现警民关系互动。要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公安宣传工作,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心里感受到生活在这个社会里是幸福的,让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警民关系的不断密切,从而萌发更多的创造愿望,积极支持公安工作。因此,要巩固扩大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公安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并始终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付出的重大牺牲和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树立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要通过开展“警察开放日”、“警察文化节”等活动,向群众、向社会介绍警营生活,扩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接触交流,促进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治安信息,遇有重特大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案情及警方处置情况,积极向群众征集破案线索,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实现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
四、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
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社会系统内各个构件间的纽带或润滑剂。所谓诚信友爱,就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共同前进的社会氛围和人际环境。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如果能做到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就能有效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有助于构筑良好的人际环境,就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用自身的行动促进全社会实现诚信,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破除重处罚、轻服务的观念,明确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热情服务是严格执法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统一起来。
一是以简便、快捷、高效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在现代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是关键。公安机关要以服务市场主体和创造良好环境为导向,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透明度,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软环境和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提高群众满意率为原则,转变行政职能,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警务规范化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新机制。切实将公安行政管理的重点从事前审批转移到提供服务、跟踪指导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上来。
二是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新形象。诚信建设的过程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多年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运用处罚手段较多,有的甚至错误的认为上限处罚或者超限处罚就是严格执法,而对如何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如何把执法富于服务之中考虑不多,甚至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对立起来。比如在治安行政管理中,从规范、限制、约束、处罚方面考虑的多,从满足、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方面考虑的少,往往在限制、取缔非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妨碍了合法。要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新形象,必须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把勤政为民、公正执法、优质高效、服务群众作为公安民警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大力开展“诚信服务”实践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开展以加强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实践活动。活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充分体现诚信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力求取得实效。要选建一批示范窗口单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做到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要继续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以便民利民措施为主线,创造优质便捷服务环境。在诚信友爱的社会中,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一旦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种自觉行动就会有助于达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系统的和谐,进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公安机关必须适应形势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问题入手,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才能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使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户籍部门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一方面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另一方面为吸引人才、加快人才流动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治安部门要对调整取消的审批事项,认真研究后续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突出治安管理的动态控制,处理好保护软环境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关系,做好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交通管理办法,继续深入开展“畅通工程”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畅**市“发展大动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公民出入境审批手续,落实按需申领护照和中国“绿卡”制度,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通畅、便捷的通关服务。
五、正确处理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关系,切实担负起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创造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的公安机关,必须要正确处理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关系,要把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法定权利、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是规范公安执法文件,完善公安法规体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超越职权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或者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监督管理的职能,各业务部门在制订规范性文件时要自觉主动接受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认真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建议立法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与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公安执法的法规和规章,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为民警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同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采取社会公示和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谐社会,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人民内部矛盾多数是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的分析预测,高度关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动向,健全和完善维护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社会对抗。
三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扬民主法治,必须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公安工作必须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公安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更加自觉地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命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上来。上级公安机关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情况,体察基层困难,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
六、正确处理促进发展与履行职能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助力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认清公安工作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促进发展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公安机关只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党委政府才能积累足够资金进行生态改造,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趋和谐。
一是围绕经济振兴发展,科学谋划公安工作。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保护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最终都要靠发展来解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公安机关要找准公安工作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主动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并坚持用社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审视公安工作。一方面要立足当前,要有紧迫感,机遇感,紧紧抓住公安工作中制约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从难处、从远处着眼,从易处、近处着手,把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作为突破口,尽快制定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要有全局观念、未来意识,对公安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等进行长远规划和重大改革,使公安工作在服务经济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同时增强创新意识,主动适应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工作任务的要求,研究新思路,推出新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振兴发展的中心任务上来。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应急体系,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人们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活动,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好像形成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党委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公安机关,必须将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尽快提高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因其管辖的县、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人口多、地域广、基础设施薄弱、条件差,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更需要一个应急反应指挥平台,收集处理信息、协调指挥、快速反应。如1998年洪灾以及2003年非典疫情,公安机关积极投入其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必须按照公共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尽快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为骨干,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公安机关要更新理念,要认识到尽管公安机关并不处于环境保护的第一线,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尽量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和资源破坏,并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同时,特别注重准确利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就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力条件。特别是林业等特殊的公安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坚持破大案、抓主犯的主攻方向,深挖细查、严厉打击毁林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斗争,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执法优势,通过送法上门以及揭露典型毁林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使广大群众明确破坏生态环境也是违法行为,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作斗争。此外,据有关资料显示,奥地利设有生态警察,主要职责是同环境污染作斗争,他们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巡逻,制止生态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国公安机关也可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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