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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公安局构建大督查格局实施意见

    时间:2010年08月0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政令警令畅通,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行力,努力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确保局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为一级督查部门,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内部警务督查工作,对全局各单位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直接对局行政首长负责。

        指挥中心、政工科、后勤装备科、法制科、信访科、通讯科、户政科、国保大队、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为二级督查部门,根据局党委的部署、分管局领导的指示和各自的职责,围绕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二级督查。各基层分局、派出所以及局机关其它单位为三级督查部门,具体围绕各自工作目标任务,对本单位民警认真实施三级督查。

        局领导对分管、联系单位实施综合监督。

        二、职责区分

        (一)一级督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安排本局内部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督查工作。

        2、对二级督查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收集、汇总二级督查部门的督查结果,编发督查简报。

        3、受理公民的举报、投诉、申诉、控告,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坚决维护民警和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

        4、对上级和本局的各项任务部署、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5、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督察事项开展现场督查。

        6、对二级督查部门发现上报(二次以上)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督查。

        7、随时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二)二级督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挥中心(通讯科):对全局各单位及其民警执行命令指令指示、贯彻落实工作部署任务、受理公民报警、值班备勤、重大事项报告、信息上报、网络安全、通讯联络畅通、警务秘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及相关台帐、登记等事项进行督查。

        政工科:对全局各单位及其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政治理论及公安业务学习、党团建设、请假休假、出工出勤、上班下班、警容风纪、警务公开、文明执勤、公正执法、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从优待警和“双感动”活动及相关台帐、登记等事项进行督查。

        后勤装备科:对全局各单位财务管理、公安装备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暂扣罚没财物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内务环境卫生、办公秩序、警车管理和使用、票证管理及相关台帐、登记等事项进行督查。

        法制科(信访科):对全局各单位及其民警法制教育与学习、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公安行政管理、案件质量、执法台账、办理伤害案件、取保候审案件、外部立案监督、信访办理等事项进行督查。

        国保大队:对全局各有关单位情报信息搜集、打击邪教组织活动、政治重点人员列管、公民出境、境外人员入境居住、敌社情基础调查、政治不安定因素排查、纸品印刷及打印复印行业管理、相关业务档案台帐等事项进行督查。

        治安大队(户政科):对全局各有关单位及民警实施派出所(警务室)规范化建设、警务工作运行、治安工作社会化程度、治安案件的立案查处执行、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人口管理(常住、暂住、境外人员、工作对象)、场所特业物品管理、出租房屋管理、安全防范及宣传、群防群治工作、治安情报信息上报、治安状况通报、内部安全管理、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候问室管理、治安耳目的建立管理使用、相关业务档案台账等事项进行督查。

        刑警大队:对全局各有关单位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网上追逃、刑事技术破案、犯罪信息破案、刑事特情的物建和使用、情报信息的录入和使用、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狱侦线索查证工作、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未破刑事案件“一案一卷”、相关业务档案台帐等事项进行督查。

        交警大队:对所属各部门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值班备勤、文明执勤、公正执法、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警容风纪、枪支警械和警车管理使用、暂扣罚没财物管理、票证管理、内务卫生、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档案台帐和全局民警、警用车辆遵守交通法规及分局、派出所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监督和交通事故预防等事项进行督查。

        (三)三级督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级督查部门主要负责督查本单位民警对本单位制定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并按月将情况报局考核办。

        三、督查方式

        (一)根据不同的督查内容,可采取随警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一级督查部门可组织部分或全部二级督查部门进行综合督查。

        (二)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可采取明查、暗访、抽查、倒查、模拟报警、随警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实施暗访督查和模拟报警,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群众的投诉、申诉、控告,通常情况下由一级督查部门负责办理,根据投诉内容的不同和情节的轻重可指令二级督查部门或被投诉单位的主要领导办理。

        四、基本要求

        (一)开展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就事论事的原则。

        (二)不得持个人偏见有意歪曲事实。当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对督查结论作出解释时,应当认真听取,再行核实。

        (三)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有二个以上部门联合督查时,每个部门可只派一人参加。

        (四)一级督查部门每月不少于六次开展现场督查或暗访督查。

        (五)二级督查部门每月不少于二次开展对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督查,根据情况需要,可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或一级督查部门的安排,集中警力采取连续督查的方式进行。

        (六)三级督查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单位民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七)督查人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必须认真填写督查情况记录。必要时,可要求被督查单位领导或被督查民警在“督查情况记录”上签字。

        (八)二级督查部门要制订每月督查工作计划,及时将督查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并以书面或通过情报信息上报平台分别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的督查结果和下月的督查工作计划报警务督察大队。

        (九)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督查,不得有意回避、拒绝或故意刁难。

        (十)对群众投诉、申诉、控告民警经查失实的,应发《督察正名通知书》予以澄清。

        (十一)每月上旬,由一级督查部门将梳理、汇总的上月督查结果通过公安信息网督察专栏发布。对于发现的重要问题,实施督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单位或个人反馈。

        五、制约措施

        (一)督查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本局《量化督察规定》的情形进行扣分。

        (二)督查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联系。对在督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且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督查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依规处分、依法清调、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三)督查结果与领导责任追究及领导政绩相结合。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并扣除该单位一把手相应的考核分。

        (四)督查结果与二级督查部门相捆绑。二级督查部门未履行二级督查职责以致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被上级、本局领导或者一级督查部门发现的,由一级督查部门扣除二级督查部门的考核分(按存在问题单位所扣分数的20%扣除),同时对二级督查部门的一把手扣除相应的考核分。

        (五)单位或个人对被通报(公布)的问题认为不实的,可在提供确实的证据或依据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局党委申请复议。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并计划安排复议工作的具体实施事项。复议由纪委书记召集相关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事项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对于变更或撤消原督查结果的,应在原通报(公布)的范围予以公开纠正。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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