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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户口整顿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0年08月0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公安厅《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资料,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

        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是当前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安局成立由党委委员、副政委陈金高任组长、户政科长张晓珊任副组长,各派出所长任成员的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户政科,由户政科副科长周石阳任办公室主任。各派出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抓好落实。

        三、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整顿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向当地乡(镇、街道)汇报,充分利用标语、横幅、有线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户籍政策和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村(居)召开动员会议;印制有关表格,开展宣传发动。

        (二)集中整顿阶段(****年元月*日至****年元月**日)。通过利用现有户籍资料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组织人员走访社区、单位和入户调查,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重复、遗漏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做好集中整顿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着力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

        1、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的一人多户口问题,各派出所要从“*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重人统计”项下载一人多户口人员名单,结合工作实际,对发布的名单认真调查核实。确属一人多户口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本地无户口(或户口已迁出),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未注销的,依法注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2、对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非法落户地派出所上报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3、对因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以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由户口迁入地派出所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

        (二)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4、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但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农村可凭乡村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农村可凭乡村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5、对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年)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凭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依法注销其户口。

        6、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确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户政科注销其户口。

        (三)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7、对于工作中发现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由派出所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办理其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8、对于收养小孩未落户的,凭省民政厅核发的《收养证》,解决收养小孩的落户问题。

        9、对持出生证、释放证、解教证、复员退伍户口介绍信和入境定居证明的人员,在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凭相关材料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0、既无《出生医学证明书》,又无《收养证》的无户口人员按**县户籍管理规范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1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因故改变迁往地址的,应责成其返回原迁出地改签或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派出所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迁移信息无改变的,可通过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派出所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对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1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查验户口迁移证存根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拟迁往地派出所凭补发的迁移证等证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13、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证明,核查原户籍资料、公安内网全*人口信息和实地走访调查,上报户政科审批,确认无户口的,恢复其常住户口。

        (四)妥善处理部分人员的人户分离问题

        14、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搬迁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本县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户口一时无法迁出的,应当登记造册,由现住地派出所加强管理。

        15、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6、对于因购买二手房需办理落户,而原房东户口未迁出的,应限期原房东把户口迁出,原房东户口一时迁不出的,应准予新房东在所购房屋地址落户。

        (五)切实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17、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逐级呈报审批后办理。

        18、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19、对公民身份证重号的变更,按照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号)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设区市重号工作的通知》(赣公传发[****]****号)文件精神,按照“谁编码、谁负责、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纠正。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类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户政科要对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要加强重点指导,帮助分析查找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单位的经验做法,推动我县户口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各项工作。年初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和谐警民关系活动,统筹协调户口整顿和其他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取得实效。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内部协作,通过情况通报、线索核查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整体效能。

        (三)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验收。户政科要根据户口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县局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民警,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于户口整顿工作中若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认真调查、严肃依法依纪处理。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返工。****年*月* 日前,各单位要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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