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危机公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积极效应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也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第一线,直接面临各种矛盾冲突,往往容易成为不明真相群众攻击的目标,使自身的整体形象遭受损害。如何运用警察危机公共的策略技巧服务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各级指挥员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群体性事件中警察危机公关的概念界定
要深入研究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警察危机公关这个课题,首先必须对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及警察危机公关进行理论上的界定。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有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八十年代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多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1999年后称“群体性治安事件”。2000年《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
(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领事馆及相关机构;
(3)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
(4)聚众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6)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7)在公开或公共场所聚集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敌对势力和**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二)关于警察危机公关
公共关系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率先在沿海发达省市传播开来,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丰富,当前警察公共关系正朝着媒体应付、警察文化、警察形象危机处理等方面深入发展。
何谓警察公共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指警察组织通过传播沟通手段,实现与公众良性互动,树立良好警察形象,争取公众理解与支持,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自身影响力的组织行为和活动过程。
警察危机公关是指发生在公安机关直接面对重大的涉警察危机事件,影响正常警务执法活动开展时所采取的控制危机传播,减少或化解危机造成的损害,维护警察组织形象和执法环境的方法和策略。
二、群体性事件中警察危机公关的意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外公共关系理论的引入,国内警察公共关系研究与实践逐步开展起来,公安工作与警察公共关系研究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加强和促进警察与公众互动方面形成一批重要研究成果,为公安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仍是初步的,许多方面的理论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凸显,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和公关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学术界对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虽然有了初步的探讨,借鉴了境内外的一些理论,但由于种种原因,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难以深入,甚至基本没有涉及。第二十次全*公安会议召开以后,以“孙志刚事件”为切入点,全*各级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实践运作,但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上对公共关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不少层面还是空白。
从公共关系角度研究警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公安科学(警学)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理论研究上,要侧重探讨警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共关系的操作实务,如警察与群体性事件中相关公众的沟通互动、警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与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以及警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调研、环境监测、舆论引导与媒体应对、善后工作等。要加强对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关实践的指导,解决一线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愿公开”、“不会公关”的问题。
三、群体性事件中警察危机公关策略
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酝酿、发展、爆发、平息的过程,整个过程充满变数,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为此,我们要明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定位,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正确应对媒体,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更好地掌握策略与方法。
(一)明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公安机关不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主体,其担负的更多是现场秩序的维护,防止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并对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情况开展现场取证和打击处理。这是公安机关处置所有群体性事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必须予以明确和坚决执行。当然现场处置的情况异常复杂,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失当造成的,地方的党政领导往往也直接命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造成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越位、错位,甚至引火烧身,把矛头引向自身而得不偿失。对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党政主要负责领导的沟通,在处置中要协调好职能部门参与处置,并主动请求检察院、法院介入处理,才能更好地把握主动,避免由于自身处置不当引发新的事件或者使事态扩大。
(二)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媒体应对
应对媒体是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方法是主动沟通,收集分析舆情,提供充分信息,扩大正面评价,及时化解或减弱负面评价,优化执法的外部环境。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一个地区某一时期发生的重大事件,容易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维权”旗号,炒作群体性事件,误导舆论。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如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尽可能减少事件负面影响尤为重要。必须时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立场和原则,主动地、有计划地引导媒体,使媒体在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运用公共关系四步工作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1、运用公关调研加强信息收集与情势研判
公关调研是公关四步工作法的第一个环节,信息收集和研判能使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当前的公共关系状态,从整体上把握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最新情势,从而作出科学的决断。因此,公安机关负责警察公共关系的专职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对维护稳定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潜在诱因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研判机制,科学、准确、及时预警,强化事前调处化解。
2、运用公关策划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公关策划是四步工作法的关键环节,它是在公关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总体情况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对接下来公安机关将要采取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一个整体的设计和谋划。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作为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公关的专职部门必须在事前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查研究,对排查出的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专项报告供领导层决策使用。在对峙状态中,无论公安机关采取什么措施、策略、战术和技术,都需要对情势做出正确的决断。在实际工作中,职能部门往往收集到情报信息不加以研判直接报告决策层,常常让领导无法判断事态的发展,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决断,造成贻误战机。因此,对那些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形成完整的策划方案,供领导决策,使领导迅速作出处置决断,平息事态。
3、运用公关实施处置群体性事件
公关实施是公关四步工作法的核心环节,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与研判是否准确,公关策划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要在实施环节得到验证。而且,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从发生到发展、爆发,演化很快,一旦处置不当往往事态迅速恶化,情势蔓延而无法收拾。在警察公共关系的实施环节,必须根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情况及时对策划的方案进行调整,对现场群众的情绪如何,有何最新动向,诉求有无改变,骨干人员对一般群众的影响如何,有无新闻媒体和无关人士的介入等情况,一定要做到头脑清楚,了然于胸,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和方式方法,保证公关策划和实施的有效性。同时,对现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使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能随时正确应对变化的情况。
4、运用公关评估检验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效
公关评估是四部工作法的最后环节,是指在具体公共关系活动实施后,根据公关工作目标,对公关策划、方案实施、最终成效进行测评的工作过程。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通过对群体性事件是否妥善处置、社会反响如何、群众是否对结果满意、处置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对警察公共关系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研判是否准确、公关策划与媒体应对是否成功、公关目标的实现程度、公众状态是否有效发送等方面进行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为今后进一步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打下基础。
四、做好群体性事件危机公共的事后工作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事后工作非常重要,警察公关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
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章守法。即使诉求合理合法,而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也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媒体舆情收集工作
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有利于我们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各地公安机关既要立足本地,加强对本地媒体涉及公安机关舆情的收集、分析,又要加强对全*媒体、国外媒体相关舆情的收集、掌握和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还要注意收集网上舆情,并做好分析工作。应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定期分析、预测。一旦发现妙作苗头或动向,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引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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