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人们为了满足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安定的过激行为,主要包括集体上访,游行示威,械斗哄抢,毁坏公私财物,罢工罢课,围攻殴打公务执行人员,破坏生产或干扰办公秩序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思想异常活跃,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处理不好,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农村干群之间、企业单位领导同职工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会一触即发,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类事件暴露得更加突发。如果处理得当,措施得力,可化干戈为玉帛;如果处置不当,就会给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谈几点粗浅的对策。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具有以往类似事件的群体性、突发性,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外,新时期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闹事的目的具有确定性:
参加群体性闹事的人虽然各不相同,单个多样,但是他们“走到一起来了”。利同者集,利异者离。他们能够“走到一起”,就是因为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闹事者之所以要邀约众多的人参加闹事,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他们既定的目的。因此,不论是操纵者还是一般成员,当聚集成群体时,就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主观意图。当前,总的来看,绝大多数闹事事件都是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因政治等其它原因引起的较少。其中,直接因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以及为争夺眼前经济利益,职工经济收入减少等引起的较多。一些企业职工把企业经营不善,经济发生困难全怪罪于企业领导人,常常找其“算帐”,进行围攻,谩骂和殴打,社会上有些人对改革、开放的政策不理解,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参与人数较多,形成群体性闹事事件。
(二)闹事的参与对象具有广泛性:
群体性闹事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许多人,其成员是多方面的: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操纵者、组织者、策划者,也有骨干和一般成员。其组织、煽动及闹事的骨干成员中,有的是被调整下来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游手好闲之徒,有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或系“两劳”回归人员,还有的是仇视党和政府的不法分子,其中掺杂着个别反动非法宗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一旦发生闹事事件,他们混迹于群众中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闹事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不同的社会矛盾,作用于不同的当事人头上,会形成不同的思想意识,同时选择不同的时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有的采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如集体上访,集体请愿等;有的既用和平方式又以暴力方式相补充或者相互渗透。而有的则采用野蛮、暴力的方式,冲击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部门,并围攻有关人员。
(四)闹事的时机具有选择性: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地点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压力也不尽相同。闹事者所希望的是有较大的压力。他们一般都带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认为所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越容易解决问题。越是一些特别的日子,就越是他们选择的最佳时机。
二、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任何矛盾都是发展变化的。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的产物,同样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长期封建意识遗留下来的烙印,也有随着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之间的道德、思想、利益关系发展重大变化的因素,也有国外反动势力、敌对势力的影响。从现实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引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利益受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其中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因农民具体权益受到影响,再加上规章制度不健全,宣传工作不深入,执行时生搬硬套。更有胜者,本身的行为就与党和国家的政府相抵触,很容易引起大量矛盾的产生。如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减轻农民负担,但现实生活中呢?!有许多地方的农民负担都较重,各种名目的乱提留、乱摊派、乱集资使农民不堪重负,有的农民一年下来还要借款交集资。
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拖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群众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引发闹事。如山林、土地、水利、矿产等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虽已多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未能得到解决,从而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采取妥善的解决办法,不做思想工作,不愿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或不按政策想少补偿,有的甚至采取强制手段,从而将矛盾激化。如因房屋拆迁、城市道路、移民安置、环境污染等问题若解决得不好,就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个别企业效益不好,拖欠工人工资,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体制的转换,人员结构的重新组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有的企业亏损严重,发不出工资,有的企业生产运转困难而面临倒闭,工人怨气较大;有的职工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或长期不报医疗费、出差费,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生活水平,有的亏损单位的职工仅靠几十元的生活费养家度日,个别职工甚至达到赊米的地步,这就很容易引起不满,若再遇上某一导火索,就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少数基层干部政策水平低,作风粗暴,伤害了群众感情,也容易激怒群众的情绪,引发群体性闹事。
解决因群众利益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牵扯基层干部很多工作精力。但目前从客观上看,各方面工作任务都很重,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一些基层干部素质较低、工作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粗暴,不关心群众疾苦,生活奢侈腐化,导致一些本来不太严重的问题逐步升级、恶性发展。
(四)因一些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和失误及各类事故、天灾人祸、犯罪等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若善后工作不及时,不妥当,也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
对于群体性事件,除了具有以上几个方面的客观原因之外,通过分析,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观原因:一是对某些问题缺乏必要的承受能力。因此,稍有不顺心的事,就会找机会发泄。二是全局观念较弱,喜欢把自己的利益置于他人和社会利益之上,当个人或群体利益与集体或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达到目的。三是法制观念淡化,很多人,特别是那些凑热闹的人都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参与闹事。
三、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的目的,是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寻求最佳对策,群体性事件不是单纯的治安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很强,还有政治色彩的治安问题。因此,不能单一地以治安法规、运用警察手段去解决,而是必须全党重视,依靠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把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和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地处置,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区分性质,讲求策略,把握时机,果断坚决,严格依法,迅速稳妥;其追求的效果应是“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其具体处置对策有:
(一)加强社情控制,靠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赢得主动。信息是对策的依据,只有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工作,才能产生有效的处置对策。这就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充分运用各自的优势,广开信息渠道,深入开展并发掘信息的来源,最大限度地搜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做好分析、加工、传递、反馈工作,为领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正确地决策指挥提供可靠依据。具体地讲,就是要求把握好三个环节:第一,在事件发生之前,要全面地、及时地、准确地搜集信息,特别是要善于捕捉策划和酝酿闹事的信息,做到见微知著,明察秋毫,以便把各项工作做在前头,把闹事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二,在事件形成之后,要靠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及早判明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对策,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全面了解参与者的态度和表现,为充分分化瓦解和依法查处奠定基础,从而牢牢掌握主动权。第三,职能部门应对各种群体性闹事事件制定预案,临阵不乱。首先明确任务分工,根据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大小明确规定各警种、部门的职责、任务、权限,使各部门、单位迅速,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其次,明确处置程序,即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工作程序:包括组织指挥方法、处置力量,应携带的装备、出动时间、处置工作纪律。提高反应速度。三是形成处置预案系统,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展的过程,分别制定或分层制定具体处置预案,形成分别处置、整体配套的处置预案系统,使处置人员明确现场各自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
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农村治保会、治保人员对所在单位情况的了解,在要害单位、重点部位,部分企业单位及农村物建信息人员,从多渠道、广途径获取情报信息,使各种关系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的深层次情况都能及时反馈上来。
(二)明确处理原则,靠准确无误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除了必须遵循其处置的总原则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疏导为主的原则,目前,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利益纠纷而起,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尽量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多做说服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因群众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敢于同群众见面,深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工作效果。
二是适时介入与“冷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做好超前工作的同时,准确地把握政法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的“火候”,绝不能过早地动用执法力量,特别是针对那些按政策、法律程序,并比较理智的闹事群众,更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以免强化闹事群众的逆反心理,从而将矛盾激化。但是,也不能等事件闹大后再出动警力,致使事态不可收拾,具体何时出动较为有利,除了遵循所制定的预案外,还需要在工作中灵活掌握。另一方面,也可采用“冷处理”的策略,对于那些已经形成的闹事事件,特别是坏人与不明真相的群众搅在一起的时候,要尽量不在闹事现场抓人,以免当场激化矛盾,而要采用公秘结合的方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摸清情况,获取证据,在群众情绪平静以后,再对其中的骨干、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处理。
三是分化与威慑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参与人数较多,群众情绪激烈,极易发生越轨行为的事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派出足够的警力。配备精良的装备,迅速赶赴现场,形成大兵压境之势,使闹事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同时利用各种关系和有效的形式做宣传教育工作,讲明真象,讲明政策、法律、以分化瓦解闹事人群,孤立少数为首的闹事者,迅速平息事态。
四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引发的原因较多,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忌公安机关孤军作战、简单从事,激化矛盾。
(三)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法办事,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并提倡各级领导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
另外,从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我们不难看出,不少是由于决策失误,或者处理问题简单草率,工作方法不当,或者是对问题听之任之,久拖不决,致使矛盾加剧,从而将事态扩大。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水既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应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幸福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少说空话,多办实事,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统筹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特别是注意安排好受灾群众、效益不好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护人民群众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注意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汇聚到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上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要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