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多年,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事故当事人的闹访逐渐减少,封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却增加迅速,闹访者将封门堵路等非法行为视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捷径。
4、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封门堵路、上访闹访等非法行为无有效打击措施,助长了闹访者的嚣张气焰,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随意性和突发性有所加大。
5、闹访者的事故相对方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闹访者抱着“肇事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肇事车系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而会息事宁人”的心态,漫天要价,故意抬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在事故相对方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便采取各类过激行为相要挟。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查纠方面。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由于某种原因,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对事故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所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法定效力,进而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当中程序不到位。由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在执法工作中民警程序意识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不足的方面。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反规定进行调解、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执法质量。
4、群众工作处理不到位。有些民警在思想根源上没能真正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还是以管人者自居,不讲究执法方式和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是引发警民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民警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生硬甚至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存在,有时甚至本是公正、合法的执法行为却造成不良影响。
二、预防对策
社会矛盾化解强调的是从职责任务出发,为交通参与人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真挚的感情化解社会矛盾,不放弃每一刻感动群众的时机。
(一)、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的坚强靠山和铜墙铁壁,进一步深化和谐的警民关系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深入群众当中,积极化民怨、解民忧,解决老矛盾、预防新矛盾,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难题的社会环境,积极消除各种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不安定因素,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在日常交通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等执法过程中,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使群众在处理一起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不但要受到一次教育,还要受到一次感动,做到以情感人,赢得群众的更大理解和支持,促进警民关系和谐与社会和谐。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办案民警要在熟知、熟会、熟用交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宣传。在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调解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要提前介入,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事故处理程序和调查取证情况,加强与事故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使事故当事人或其亲属能够知晓和理解事故处理工作。
(三)、及时疏理交通事故案件,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事故处理民警要随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动态,及时化解可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对一些矛盾突出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不能按部就班地处理,要换位思考,多替事故当事人着想,及时疏导和减缓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压力,最大限度地争取事故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同时,办案民警要经常性地疏理交通事故案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交通事故要前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的“三个意识”。加大对事故处理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宗旨意识教育,不断增强民警的“执法规范”意识、“调查取证”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事故处理民警要坚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及时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耐心宣传解释、收集足够的证据,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坚持交通事故回访制度,促进警民和谐。事故处理工作要与矛盾初解工作紧密相连,不能孤立开来,特别实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不能“不管不问”,事故处理程序上的完成并不代表事故处理工作的完成,要积极开展对受害人回访的爱民实践行动,从关心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不但要直接听取到了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更重要的是直接把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化进程不断地向前推进,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营造全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信任、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培养基层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基层民警特别是长期处于一线执法的中队民警要懂得要把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等“三懂四会”。这一些不仅民警自身要作为基本功苦练,单位也要作为民警学习培训的一个重点项目。现实的培训情况是:培训的人员不在基层工作,基层工作的人员得不到培训学习的机会。整体单位的群众工作能力难于得到提升,执法环境没有明显改善。白白的浪费了珍贵的学习培训资源。因此要从政策、制度、机制上建立“培训基层先、学习基层来、工作基层上”的正确导向。进一步改进基层民警绩效考评办法,不应该简单把的把执法量化,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最根本的衡量标准。要最大限度地为基层减负减压,确保基层中队将主要精力、主要警力用在做好群众工作和基础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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