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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0年08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处理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发挥着积极而独特的作用。笔者深入一线基层派出所,通过进行个案分析、与办案民警聊天、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发现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而且影响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就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把握原则。有的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双方当事人没有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强行进行调解。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有的办案单位为节约办案成本而想简单了事,有的办案民警觉得按治安案件程序办理麻烦繁琐而想强行“息事”,等等。这样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与猜疑,认为公安机关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不遵照范围。个别民警人为扩大调解的范围,使案件降格处理,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民警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曲解为“只要赔钱,就可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程序。多数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的案件时往往急于求成,不注重走程序。不少民警对“纠纷”类案件存在思维定势,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不注重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没有形成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便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较低。一旦调解失败,要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没有收集到位,公安机关无法有效裁决,工作非常被动。

        4、不讲究方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不讲究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

        5、不端正态度。有些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只要当事人不急、不催,工作便不积极、不主动,特别是对处理起来比较荆手的纠纷往往是“束之高阁”,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解决,最后容易形成上访案件。

        6、不规范卷宗。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不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有的等到各级执法检查时才慌手脚,加班加点的进行补火整改。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1.坚决遵守调解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是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调解结果的作出则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2.正确理解调解范围。认真领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出的明确规定,特别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入理解与把握:一是治安案件必须是民间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解,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二是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认真履行调解程序。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按照治安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调查取证,然后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调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4、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灵活运用适当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从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到调查案情、组织调解,每个环节都必须正确运用方法,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达到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对长期治安调解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为此,要注意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依法进行。

        5.严格执行调解期限。《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治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切实规范调解卷宗。要重视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这样也可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无据可查,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治安调解的几种方法

        1、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快刀斩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2、依法依理,真诚感化。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有渊博的知识,不仅要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还要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间的联系,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帮助双方找到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实践中,调解民警必须保持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当事人纷争的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3、讲策讲略,灵活应变。调解工作中民警讲究技巧与艺术非常重要,不仅能够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具体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二是打圆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调搓和,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三是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兴奋点。

        4、冷静冷调,耐心劝导。在调解治安案件时,有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说话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理性冷静,推行低调风格,避免产生对立情绪,等当事人情绪平静、理智清醒后,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好劝导教育工作。有时候群众虽口头上已接受,但过不久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治安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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