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狱系统法律援助现状、问题及对策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十六大以来,各级政府都把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广泛开展。
一、监狱建立法律援助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监狱工作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更是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我国也加大了法律援助的进程,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把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展到服刑人员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我国监狱工作早日与国际接轨,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是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一方面法律援助志愿者在狱内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他们实施法律援助具有多重的意义。在监内设立法律援助站,使多数由于不懂法、不学法、法制观念淡薄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服刑人员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从而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新我。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免费进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公证、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有利于消除他们对党、对政府、对社会的对立情绪,激励他们积极改造,重做新人,把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道路上来。
二、监狱法律援助的现状
最近,笔者对*省漳州监狱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了调研,该监狱的法律援助活动虽不能全面代表所有监狱,但也具一定的代表性。现将二年来该漳州监狱开展法律援助的有关情况作如下的分析探讨。
随着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发展,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为了切实维护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2004年4月29日,漳州监狱与漳州市(设区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成立了“漳州监狱法律援助站”,为服刑人员开展以法律咨询,指导申诉,刑事辩护、代书法律文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活动,为服刑人员提出的罪名疑惑、刑期问题、经济纠纷、财产分割等方面提供了及时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站揭牌至今已开展了8次法律援助活动,截止2006年6月,为355名服刑人员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法律援助的范围涉及服刑人员对罪名定性、量刑疑虑和财产、家庭纠纷等问题。先后协助3名服刑人员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的问题,共“讨回”刑期331天,帮助1名外省籍罪名定性存在问题的服刑人员重新定罪并因此减少刑期4年整,通过法律咨询及法制教育,有44名“顽危犯”得到转化,有158名服刑人员得以认罪服法并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为了切实维护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漳州监狱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了《服刑人员预约民警谈话制度》。服刑人员可以直接约见有关民警反映问题;二是建立服刑人员反映问题的直通车。服刑人员可以通过监狱长信箱、大队(或监区)、各科室信箱、纪检检察等信箱直接反映问题。同时,监狱实行监狱长接待日制度,由监狱领导轮流接待服刑人员及亲属的控告投诉和情况反映;三是规范法律援助的运行。监狱法律援助站成立后,监狱先后制定了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程序、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须知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规范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批等法律文书格式及登记、统计等配套表格,为法律援助的规范运行和正常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健全机构,加强协作,基本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漳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和联系,保证漳州监狱法律援助的正常运作,监狱建立了法律援助三级工作网络: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挂靠教育改造科,办公室主任由教育科科长担任,配备2名兼职民警,一方面负责监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具体事宜,另一方面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和合作。大队(或监区)设立联系点,大队(或监区)教导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人,指定大队(或监区)内勤专门负责本大队(或监区)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本大队(或监区)的服刑人员的申请文书的审核、统计等工作。中队(或分监区)设立联络员,中队(或分监区)指导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人,联络员由中队(或分监区)管教担任,负责本中队(或分监区)法律援助工作摸底、各种材料的上报等事宜。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延伸到每一个服刑人员中。
(三)真情投入,解忧排难,逐渐显现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益。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不断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排解困惑,为促进监狱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服刑人员吴南昌,在法律援助站咨询时,律师认为吴的判决书刑期计算可能有问题,即刻调阅吴的档案,从中发现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未把吴在看守所关押的3个月23天的刑期进行抵扣,造成吴的刑期多计算了一百多天,于是,帮助吴写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并不辞劳苦地往返于法院与监狱之间,在援助站律师的帮助和法院的支持下,吴南昌的刑释日期很快得到纠正。通过律师的咨询,很多对自己罪行、刑期有疑虑的服刑人员,打消了申诉的念头,投入到积极改造的行列中,服刑人员邹某因原打工的餐馆老板不给工钱,情急之下手持菜刀相威胁并砍伤老板,抢走“自己的工资”50元,后来又逃亡天涯,被抓后被判6年有期徒刑,开始,邹某认为抢得是自己的工资,给他定抢劫罪有误,在法律援助现场,律师把邹某的犯罪事实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特征进行对比,使邹某消除了心中的疑惑,认识到虽然名义上抢得的是“自己的工资”,但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获刑6年罪有应得;服刑人员林某荣,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终审改为8年,林某荣仍作无罪申诉,打算“把官司打到底”。法律援助站律师对照法律条款及林某荣的犯罪事实,认为终审改判为8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林某荣最终撤销了继续缠诉的念头,“一把火把申诉材料烧了”,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中,在监狱组织的“学法促改造”演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通过法律援助及其受益服刑人员连锁作用,解开了部分服刑人员心中的桎梏,消除了少数服刑人员缠诉的想法,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加速改造步伐,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
三、监狱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漳州监狱法律援助站虽然在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参与度不够的普遍性。当前漳州监狱服刑人员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还占27%左右的比例,有的服刑人员入狱前是典型的“三盲”(文盲、法盲、流氓),不知道监狱有一个免费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打官司的法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更是知之甚少,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反映不热烈。
(二)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的广泛性。因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不够广泛。漳州监狱法律援助站虽然成立已二年,但得到帮助的服刑人员仅占10%左右,而且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中漳州籍占大部份,外地区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还存在着因调查取证及往返于原判法院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的局限性。目前法律援助站接受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而有关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因人员、资金、时间等原因,涉及则较少;
(四)法律援助的常态化运作的制约性。因组织形式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实施经费缺乏、队伍建设力度不够等原因,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满足不了服刑人员更多的得到援助的愿景。
四、拓展监狱法律援助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制度,实施常态化运作。法律援助是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消除服刑人员的心理疑虑,稳定监管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要将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改为法律援助站实行常态化,定期开展工作,及时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实际需要,每季或每月可开展一次,杜绝一阵风,图形式,走过场。
(二)拓宽内容,扩大援助覆盖面。在服刑人员中,常听到有人抱怨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也常常听到有些人唉声叹气:老婆要离婚,孩子怎么办;更常常看到一些人为财产、事业、债权债务不知如何处理而愁眉苦脸。因此,法律援助的内容可以伸延到服刑人员改造生活的各个角落,如代拟法律文书,协助处理家庭婚姻、子女监护、财产纠纷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
(三)规范运行,强化援助针对性。服刑人员中有这样那样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不少,但能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却不多,对此,要在全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查清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然后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再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对急需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可以不受定期援助的时间限制,及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对特殊的案件需要或者服刑人员本人合理要求的,可允许服刑人员预约指定的律师。
(四)跟踪服务,提高援助受益群。增加定点律师事务所数量,相对固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对受助者实行跟踪服务,有利于律师熟悉了解监狱法律援助的运作模式,尽快进入角色,增强援助的时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受益。
(五)多管齐下,加大资金保障度。必要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保障。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1、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资金模式,各地方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能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拨款。《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财政支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点急需改善。必须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
2、建立律师费转让制度。满足更多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虽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目前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咨询方面的案件,而大量的刑、民案件的纠错需要取证,需要时间,不可能让律师大面积的、长期的免费服务,甚至还要自己掏钱出路费去取证为别人打官司,而服刑人员这一弱势群体有相当部分是无力支付这部分费用的,经费问题始终是制约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律师费转让是指法律上确立有关责任方承担无辜方无过错责任所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目前,律师担当法律援助仅限于咨询法律问题,而大多数情况下服刑人员所需要帮助的不仅是与被法院判决所涉及的判决公与不公、定性准与不准、刑期是否过长过重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申诉证据的取得,以及涉及到财产纠纷、经济纠纷、家庭婚姻等民事问题。律师为了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服刑人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只有降低援助成本,减少诉讼时效,这样才能提高律师的积极性,使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在零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权利。实行律师费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有法律依据,建议主管部门与法院就这方面的操作问题进行沟通,在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济时,所需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从而使更多的律师积极参与到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来。
3、设立援助基金。由监狱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筹资,每年可从行政办公费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组织义演、义卖、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辅助法律援助事业。对援助基金实行专门列项、专人监督、专款专用制度,确保有限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效益。
对服刑人员实施法律援助,不仅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帮助,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体现了我国司法建设的文明与进步,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不仅是服刑人员自己的事,也是事关你、我、他共同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伸出援助温暖之手,“凝聚每份爱、点燃颗颗心”,为服刑人员撑起一片高远、明净、湛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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