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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公安局首接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0年09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窗口接待“首接责任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首接责任制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基层各股所队,对每个上门办事的群众,第一个负责接待的民警为首接责任人,由此而应负的工作职责制定的一种“谁接待、谁负责”的群众来访接待责任制度。基层股所队可设定专职接待民警或由当天值班民警上岗接待上门办事的群众,具体负责接待、登记、转递、结果答复等工作。

        二、首接民警不论是职责内外的事,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为民解困,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当天解决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三天内办理完毕或给予群众明确答复。

        三、首接责任民警对分管范围外的事,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及时向本单位(部门)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转递交接手续。手续一式三联,一联留作存根备查,二联及时经领导批注处理意见后交付责任民警,责成民警在三天内主动上门见面办理,或电话联系答复,三联给予上门办事群众,并征询群众对民警办理结果、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的满意程度。

        四、首接民警对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并本着先接待、后移交的原则,积极主动与有管辖或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告知群众该单位的地点及具体办事部门。

        五、首接过程要履行承诺。坚决防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推诿、拖拉等现象的发生。

        六、各部门政工干部或指定一名领导统一扎口负责定期检查、考评,对交接单办结的多少、迟早、优劣列为当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全年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有关部门随机抽查,结果作为年终测评人民群众满意率依据之一。

        七、首接民警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群众不满或当事人上访投诉或因交接疏漏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局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倒查分清首接民警、责任民警责任,对查证属实一次的给予诫勉教育,一年内有二次的给予责任民警“黄牌”警告,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民警待岗培训,单位(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八、首接责任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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