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改善和营造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软环境综合整治精神和公安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警时限
接110指令后,城区在5分钟内,城郊结合部在10分钟内,水上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置各种警情,为人民群众排扰解难。
二、治安案件办理时限
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治安案件,3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日内办结。当事人致伤需要治疗的案件,在伤愈或法医作出鉴定结论后1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三、办理边境通行证时限
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日予以办结。
四、车辆发牌发证及年审时限
1、对手续齐全或经相关考试、检验、学习合格的各项车管业务,当时能办结的即时办结,当时不能办结的1个工休息日办结;
2、驾驶证办理。申领学习证的当日办结;2年内凭学习证经考试合格后,当日换发正式驾驶证。
3、申领机动车辆禁区通行证、非机动车辆牌证,即时办理,当日办结。
五、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1、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大事故20日内下达责任认定书。特殊情况经交巡警支队领导批准上述时限可分别延长一倍。对申请重新认定责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2、一般交通事故自责任认定生效或治疗终结或评残终结后30日内处结,必要时经交巡警支队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3、暂扣车辆、牌证的时限、预付医疗费用后,需检验鉴定的车辆2日内放行;案情复杂的20日内放行;情况特殊的经交巡警支队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暂扣牌证在20日内发还,因案情需要经交巡警支队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
六、办理户口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的,当日办结;
2、需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证件;快证7日内办结;临时身份证2日内办结;
4、办理临时船民证,申领《暂住证》的,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七、特行证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办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开业办证手续后15日内审查办结。
八、兴办大型文化、体育和经贸活动的安全审查申请时限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主办单位。
九、出入境申请办理时限
1、出国境受理审批时限。各县局对中国公民出国、往来台湾和短期前往港澳地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批准的办妥证照,对不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对赴港澳定居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境外人员证件签证(注)受理审批时限。各县、分局对境外人员办理各类证件签证(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批准的办妥手续,对不批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各县、分局对台胞定居受理审批工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批准的办妥手续,对不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
3、急事急办制度。对确有紧急事由申请加急办理的,区别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急事急办的情形有: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公派出国留学;
(6)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十、消防监督时限
1、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和有关部门、单位填报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在检查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书》。
2、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报告》、《防火审核申报表》后10日内审核并签发意见书。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审核并签发。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日。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受理,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责成申请人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公安机关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30日内办结;其他行政复议案件在60日内办结。
十二、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查证时限。接群众举后,要迅速进行查处,查处结果需回复举报人的,10日内回复。
十三、处理投诉时限
对属于公安机关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群众投诉案件办理时限:
1、已经结案因对处理不服而申诉的治安案件,案情简单的必须在7日内查实并反馈当事人;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必须在15日内查实并反馈当事人;对核查中发现事实有出入,原处理有偏差需重新作出处理的,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反馈当事人。
2、已办结因对处理不服的刑事案件,案情比较简单的,在7日内查实并反馈当事人;案情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回告的,在15日内查实并反馈当事人;调查核实中发现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认定处理的,在30日内查实并反馈当事人。
3、上级领导直接批示的限期办结信访件,在领导批示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作出书面汇报。如未批注具体时间规定的,应在7日内查实并作出书面报告。
十四、本制度由市公安局纪委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