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执法规范化是现代文明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是由法制牵头,各部门、各警种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认真谋划、积极行动,全警参与,提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常态,植根于我们每一名执法者的心中。
执法不仅是管理手段,更是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警务活动,也是队伍管理和业务建设的结合点;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人民群众和民主法治建设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时代要求,也是公安机关自身发展必须牢牢抓好的关键环节,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
几年来,我局始终坚持规范执法,有力推动了公安工作的持续跨越发展,提升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但是,对照新时期服务保障民生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期待,对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一些民警没有认识到,法律除了惩罚、管理、规范等强制性功能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服务、关怀和引导,因而在执法中没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存在以“管人”、“管事”者自居的意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不够牢固,刚性执法较多,柔性服务较少。比如,有的民警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不够规范,执法态度不够好,执法时说理说法不够足,致使群众对执法的认同感不强,甚至产生偏差和误解。
二是执法手段简单。有的民警不能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对于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者,比较重视从法律层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但是忽略了从当事人层面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导致被处罚人“口服心不服”,在心理上产生对立情绪,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三是执法目的上存在偏差。我们有的民警不能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对象区别对待。比如,对初犯、偶犯和青少年犯依法处理比较多,教育挽救工作做得比较少;在侦查破案时重打击处理,为群众追赃挽回损失的力度不够大;在治安案件查处中,有时打击面偏宽,不能充分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
四是制度规范不尽完善。面对民主法治建设对公安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执法语言、执法动作、量罚标准等制度建设上存在原则性要求多、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民警难以把握尺度、对照执行,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使执法考核、监督难以操作,给不规范执法带来可乘之机。
如何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本人认为应从四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规范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全警,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保障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强大思想武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执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通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使民警加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树立、强化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着力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做到依法辨是非、依法尽职责、依法促和谐。
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体现人民意愿,实现人民满意。我们要进一步抓好执法为民思想教育,真正彻底地改变执法理念,变管理者为服务者,放下架子,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真正从感情上缩短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真正把规范执法变成自觉自愿行为。通过把大走访工作常态化,组织广大民警走进乡村、企业、学校,融入基层群众和困难群体,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一线执法单位要广泛开展执法回访,通过与群众心贴心的交流,真正把维护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同时我们还要深入剖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反面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民警增强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着力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公安执法工作集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和服务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下,要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提高全体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上下真功、用实劲。
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我们的培训制度不能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建立以“讲课、答疑、研讨、考试、”为载体的教育培训机制,使教育训练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贴近实战。我们要根据《**省县级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的要求,制定各警种执法基本素质标准,明确应知应会的法律规定,以集中教育培训和日常岗位练兵相结合,推行“上挂下派”、“跟班学习”等体验式培训模式,着力解决部分民警不懂执法程序、不会询问取证、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法制部门要结合执法考评、案件审核等日常工作,认真收集执法典型案例,组织专人对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时进行剖析,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局域网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点评,供学习借鉴,使广大民警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同时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参加法院庭审活动,提高民警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努力使各个执法岗位的民警都成为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同时我们还应当建立制度考评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推行主办民警资格制度,结合精细化管理制度并使之与民警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执法责任挂钩,建立褒优贬庸、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民警自觉地提高法律素质。
第三、大力加强执法管理。执法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减少甚至杜绝执法过错的发生。我们公安机关应当围绕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减少行政败诉案件、减少国家赔偿案件、减少有理信访案件,研究建立相应的执法管理体系,对执法办案实行全流程管理。
加强执法管理首先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是执法管理的最基本手段。我们应当通过对现行相关制度不断清理、完善,制定出一批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能够预防和解决执法过错问题的执法制度,要以执法台账、执法文书、执法报表和执法卷宗等执法基本载体为抓手,夯实执法基础工作,在执法问题上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扎实。二是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流程,这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曾有基层执法民警反映,现在越来越不会执法了,束缚太多,大有茫然不知所措的样子,而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讲规范就机械,一讲灵活就乱来。我们就是要从正规化建设要求出发,健全完善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使每个民警的工作都有章可循,每项执法活动都有据可依,做到执法原则实体化、执法动作标准化、执法制度具体化。目前,我局法制大队已制定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行政案件证据标准,做到全局民警人手一份,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执法质量问题,同时还就相关案件制订了或正在制订专门规范,如《交通肇事案件操作规范》、《办理伤害案件操作规范》、《扣押、追缴赃车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办理的意见》、《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立功线索的转递与审核制度》等,有效地防止了民警滥用执法权,对案件任意降格或者升格处理。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执法活动从接处警、立(受)案件、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作出裁决、处理、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都有严密的执法程序,确保每一个执法动作都纳入制度规范之中,避免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而引发社会矛盾,甚至被炒成热点问题。三是要加强案件审核工作。法制民警在大是大非面前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公安执法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敢查、敢管、敢监督,不怕得罪人,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质检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使经手的每一起案件、审批的每一个手续都公正、公平,经得起检验。我们当前实行的办案单位法制专干制度和法制大队的一案一考制度都必须要得到强化,使法制专干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确保法制专干的一线监督把关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法活动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第四、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工作既是执法管理工作的延伸,也是执法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其工作目标就是要发现、查处执法过错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积极、科学、有效的事后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执法过错问题,在遏制民警职务违法违纪问题上发挥威慑和震慑作用,促进民警严格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首先是要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是强化外部监督的重要载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一线执法单位必须以显而易见的方式依法公开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积极推行治安案件公开调解、交通责任事故公开认定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通过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使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是要深化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质量考评,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要始终抓住不放。从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以来,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得到了有力规范,质量得到稳妥提升,当前,我们应当改革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坚持平时考评、动态考评、实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在执法环节上,把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作为重点;在执法案件上,做到重抓平时,建立涉法信访、复议诉讼案件必查机制,实行一案一查;在考评形式上,从面向全局抽查案件向随机抽查所队转变,不断增加考评的随机性、经常性和动态性。同时还要进一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的运用,推动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紧密挂钩,激励民警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多办案,在办案时严格执法。三是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措施,对出现执法过错的,要严格追究案件承办责任、审核责任、审批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使广大民警都能得到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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