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车辆借用军车号牌应如何处理
一、简要案情
*年*月,本市公民**与**合伙购得一辆东风重型翻斗汽车,随后在本市申办了注册登记,按规定交纳了车辆购置*、养路费、过路费、保险等规费。2006年7月下旬,**自感过路费过多过重,为了免交过路费,刘通过朋友关系在部队弄得一套军车牌照及相关证明,并将该军牌挂在自己车上使用。同年8月中旬,郑驾车经过邻县时,被当地某派出所将车扣押。
二、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行为应以诈骗立为刑事案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两人所驾驶的车辆并非部队车辆,但套挂军队车牌,其目的是为了免交通行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诈骗立为刑事案件处理。
另一种意见任务:此行为构成交通行政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件定性
笔者认为,此案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应做行政违法案件办理。其理由如下:
1、**使用的部队车牌并非伪造、变造、盗窃。能否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笔者认为:首先应查明**使用的部队车牌是怎么得来的,这是认定此案的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部队车牌只有通过三种途径获得的,才能构成此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一是使用部队的车牌是伪造的;二是使用部队的车牌是变造的;三是使用部队的车牌是盗窃的,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盗窃的,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盗窃的,只要使用的部队车牌是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获得的,均可构成此罪。而对使用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部队车牌如何定罪处罚,现行法律没作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作规定的不能定罪处罚。本案中**使用的部队车牌并非通过伪造、变造、盗窃获得,因此不能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立为刑事案件。
2、**逃费数额不能确定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论处、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本案中**的养路费是按规定正常交纳,另外其套挂军牌前后只有二十天时间,而这二十天究竟骗逃多少规费,只能通过本人供述、然后到收费站通过监控录像逐一核定,而在没有核实之前,不能确定**逃费数额较大,如果凭空推断,必定有有罪推定之嫌。
3、**客观上使用了其他车辆的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是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二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三是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的。而**使用了其它车辆号牌,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三类情形。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只要使用的不是自己合法有效的车牌,不论使用的是军牌还是民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均应按此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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