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法“三重境界”
人生有“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与人为善,它凸显了社会人恪守和谐的道德操守,第二种境界是随遇而安,它凸显了社会人坦荡旷达的理性心境,第三种境界是宠辱不惊,它凸显了社会人淡泊坚定的高尚情怀。关于人生“三种境界”,当然还有其他说词。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作为一名执法者,要多去反复思考,多去理性反省,谁给了你执法权力,你为谁而执法,执法目的是什么,怎样忠诚履行执法等等。人生有“三种境界”,我想说,执法有“三种境界”,不知你达到哪一种境界呢?
第一重境界:法不容情—理性执法的基础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从法律概念可以解读出,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量就是国家暴力机器。基于此,法律具有刚性尊严和最低底线,作为执法者,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守法者得到保护,使法律成为打击罪犯、彰显正义的有利武器,维护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践证明,严格执法是国家稳定、社会稳定的强力保障。作为执法者,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坚守法律尊严,坚守法律底线,做到法不容情,不徇情枉法,不因私废法,不贪赃枉法,高举正义之剑,打击罪犯,维稳一方。
第二重境界:法中有情—理性执法的拓展版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稳固和发展,社会矛盾的根本转变,即从阶级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我国在执法过程中,从人性关怀出发,也是法中有情,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刑事策。“宽严相济”三位一体,“宽”、“严”和“济”相互依存,“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其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作为执法者,既要法不容情,也要法中有情,做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于自动投案自首、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以及怀孕妇女、未成年儿童等特殊犯罪群体,都实行宽大政策,一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关怀,实践证明,施行法中有情,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利于打击各类恶性犯罪分子,有利于稳定犯罪分子的情绪,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良性改造,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稳定。
第三重境界:法外施情—理性执法的升级版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的主题,唱好“和谐曲”已成为社会民众的共同心声。世间无外乎法、理、情,作为执法者,要充分认识到人性执法、人文关怀的重大意义,积极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突出“和谐”主题,着力构建监内和谐和监外和谐,在对监内看押人员进行教育、疏导、挽救、转化的同时,不断开拓视野,把关爱的视线投向监外,对犯罪分子的家属实施人文关怀,因为犯罪分子的家属面临最现实、最直接、最实际的困难和问题,有可能犯罪分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造成其家中失去经济依靠,有可能犯罪分子上有年迈的双亲,造成父母无人侍奉,有可能犯罪分子下有幼子,加之其他原因,造成幼儿无人抚养等等,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执法者有必要也很有必要法外施情,特别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大力弘扬和谐执法理念,努力提升公信力,提升群众满意度,相继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机关效能年”、“公安民警大走访”、“创业服务年”等活动,广大民警深入案犯家庭,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为家庭排忧解难,诸如上门送法律、上门送温暖,解决家庭低保问题,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女女入学问题,引导案犯家属科技致富等等,使案犯和家属都深受感动,在逃的主动投案自首,监内的积极改造,法外施情赢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最大限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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