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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时间:2010年09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政策概说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它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四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五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六是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区别。

        刑事政策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之分。基本刑事政策是由国家或执政党制定的,对一切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做斗争具有普遍意义的方针、策略和准则。它能够长期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他有关活动,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指导作用。如我国一直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就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它具有三大特性即稳定性、广延性、主导性。具体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制定的,针对特定时期、特定犯罪态势及其危害行为的方针、策略和准则。它具有短期性、局部性的时空特点。如1983年以来的“严打”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从快”、“从重从严”的方针,都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要做好刑事执法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统也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因此,在控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今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

        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三、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司法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

        司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以后,关键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加以贯彻,不使其虚置。 在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中,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需要注意统一司法机关在刑事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察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常态的工作机制。

        第二是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试点经验已经表明: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的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成效也是十分显著的。但社区矫正也还面临着重大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法律根据问题,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社区矫正立法涉及行刑权的配置,应当在各个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协调。二是机构设置问题,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也是当务之急,临时性的社区矫正机构难以担负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责。三是人员置配问题。社区矫正需要各种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志愿工作者等,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以体现行刑的强制性。为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法律化十分重要。

        第三是更多地采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采用法院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这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抓大放小”。刑事和解能否成功,关键有二:一是被害人的合作。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直接加入到刑事案件和处理中来,其意愿直接决定着加害人的责任。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使纠纷得以解决,矛盾得以化解,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二是法治理念的转变,尤其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也面临挑战。刑事和解所要处理的大多是介乎犯罪边缘的轻微犯罪,推一推成为犯罪,拉一拉成为非罪。为此,必须改变执法理念。在保持同等社会治安稳定程度的前提下,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评价来说,应当是抓人越少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才能积极采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并不是一抓了之。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理念的重大转换。

        第四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新的法律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运用死刑,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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