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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群体性事件同许多治安事件一样,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本文作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对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和阐述,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战略机遇期群体性事件的六点建议。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稳定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前提。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市进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必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但要看到,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将导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一些不安定因素逐渐凸现。据统计**年**市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起,部分参与人员采取聚集闹事、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等过激行为,以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并引发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市公安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同许多治安问题一样,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往往由某种或几种矛盾达到临界状态而突然爆发。

        (一)经济体制的转型带来了社会磨合阵痛,各种矛盾应运而生是一种必然。在社会转型期,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新的活动行为和新的生活方式不断盛行,与之相适应的新法规、新制度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出现许多管理方面的空隙和断层,两者之间相互碰撞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大量积增。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全面实施,必将改变那些旧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而在这种利益关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因社会成员的受益程度不同和受益手段的差异,可能导致社会利益关系暂时不平衡,特别是这些改革措施要引起原有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并不是某个时段都能够完全合理的,有时还可能出现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情况,新的社会利益矛盾增多将不可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矛盾发展程度的晴雨表。

        (二)群体结构的不断分化是矛盾产生的社会根源。当前不同群体、阶层间利益差距的扩大使群体间矛盾冲突增多。这首先表现在高收入阶层的崛起。据有关学者推断,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约占全*人口的1.9%,即100个人中有2个进入高收入层。这部分人主要由各种流通领域的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等组成。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低收入阶层,主要由经济基础落后地区的农民、破产停工企业或亏损企业职工等组成。高收入阶层在收入与消费上迅速超前给中、低收入群体不断传递着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因致富机会不均等产生的不公平感弥漫在整个中、低收入阶层,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滋生,特别是部分公职人员钱权交易形成的灰色收入,成为人们最不满意与最痛恨的社会问题。社会发展同样导致社会主体多元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各个层面的社会主体日益增多,各自有着相同的主体资格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存在着既相关又相互独立的利益关系,如果一个集团或多个主体间利益受到伤害,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三)一些地方、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没有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积累的主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须充分尊重、维护、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但一些地方、部门在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没有很好地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人民群众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有的直接损害群众的现实利益,致使各类矛盾长期沉淀积累。对于党和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有关地方、部门引导群众理解程度不够,导致群众在认识上存在偏差,由此产生意见分歧,引发盲目的群体性事件。

        (四)解决问题的机制不够健全,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催化剂。当前政府尚未形成完善的维护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措施。有的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处置群体性事件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干部缺乏对群众的深厚感情,缺乏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激化矛盾。一些矛盾责任主体,对群众当面承诺,事后拖延回避,使群众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升级。有的责任部门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或重视不够,或漠不关心,不能认真和主动解决,推诿扯皮,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难,积重难返,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

        二、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

        从总体上看,我市群体性事件具有数量和参与人员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行为激烈、反复性强等特点,但要看到,与以往相比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往往是多种行为的矛盾混合体,因此研究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必须对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可预测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事物的内在矛盾由量的逐渐积累发展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是主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质的突变,是通过某一契机诱发的。至于什么时候出现往往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不是人们所能完全把握的,因此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发生时间、规模等难以预测,但大多数事件都有预兆,因为群体性事件从酝酿到发生需要一个过程。在其酝酿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保持高度警觉,是可以预测事态发展的,从而积极化解矛盾,减小甚至避免事件的发生。

        (二)寻求利益性与行为过激性。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要求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比如企业破产或改组、改制,导致企业职工为就业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上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非农项目利用,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引发农民上访等。这些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因利益的一致性,上访的群众很容易聚合,使上访规模扩大、问题更加复杂,解决起来比较困难。过去,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方式比较温和,大多在本单位、本系统内活动,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产生新的阶层,有些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尖锐,且对抗性倾向明显。由于自身的要求得不到妥善及时解决,加之部分单位和地区领导在处理问题时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粗暴,致使群众产生怨气,从而引发过激行为。现在因经济原因导致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治安化、治安问题政治化的趋势非常明显。

        (三)事件的多样性和矛盾处置的复杂性。社会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矛盾主体增多,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涉及面扩大,**市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已包括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农民、城镇居民、个体业主、离退休人员等各个阶层。同时事件发生的原因背景日益复杂,既有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既有现实矛盾,也有历史遗留问题;既有干部执行政策的偏差,也有传统观念导致心理失衡等。矛盾广泛多样和复杂,使得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参与者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手段相互交织、多数人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控制利用相互交织等现象产生,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的几率增大,并且反复性越来越强,频率加快,常常是同日内连续发生多起事件,相同事件又发生多次上访请愿,处置难度可想而知。

        (四)少数人有目的策划和多数人盲目从众。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往往由骨干人员和活跃分子策划、串联、组织、煽动和操纵,人员的聚散、事件的进退直接受这些人的控制和影响。多数情况下,这些人是矛盾和利益的直接当事人,并具有一定号召力。但是现在有一些别人用心的“局外人”混入其中,煽风点火,推波助澜,致使事态扩大,特别是近几年还出现了靠为上访群众写材料及组织人员进京敛财的人员。然而,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事件的初始阶段只是观望或是凑热闹,随着事态的发展,为发泄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不满而变为支持者而参与其中,表现出盲目性和从众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不够或处理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将诱发和扩大积聚着的社会张力,在一定条件下促使个性问题转化为共性问题,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造成局部地区社会动荡。

        (五)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来自不同阶层,其中少数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有事找政府天经地义,任何事政府该管且必须管好。也有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只有闹事才能尽快解决问题,形成了现在一些人的共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从而选择了错误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个别地区、个别单位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使相关地区或单位的部分人员在遇到类似矛盾时就会仿效,以求快速解决问题。有的在本级或本地区就可以解决的,也要到上级或外地去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上访专业户。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上访老户以此为生,缠访、闹访,恶性循环。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尽管《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都对集会、游行做出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出于稳定考虑,很少予以批准,同时法律法规对上访行为的限制规定不具体,处置对策不够明确,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信访条例》早在1995年就已出台,各地也有相关文件,但所确定的处置方法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200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相信这部条例的实施将对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起到积极作用。

        三、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化解和处置,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复杂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们只有提高认识,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整体优势,才能及时恰当地化解矛盾,减少和防止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情报信息预警机制。情报信息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和重要警务资源,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充分发挥情报预警功能,积极做好处置异常群体上访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构建各警种、各部门于一体的情报信息网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预警机制纳入公安机关的基础建设之中,发挥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建立起覆盖面广、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各警种、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工作职能的范围内,分系统、按行业布建信息员,把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力争事件苗头发现一起报告一起,并对存在苗头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劝告和指导,超前预警。二是快速、如实上报情报信息。要认真落实情报信息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情报报告制度,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判断和运用。对于漏报、迟报、误报和隐瞒不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多渠道、多手段获得情报信息。参与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民警要牢固树立情报意识,特别是最先赶到现场的民警,要迅速弄清事件起因、态势和闹事者的意图,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在现场照相、摄像,保存第一手资料。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开展不安定因素大排查,是超前落实防范措施,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递进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积极推进不安定因素大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设立具体组织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排查工作的重点、方法、要求等。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困难企业等社会热点问题突出的领域,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不安定因素,对于获取的重要信息,要认真进行分类排队,通报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对部门、单位、个人逐一落实化解矛盾的责任。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和矛盾调处工作,尤其是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的教育控制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内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于公安工作环节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预防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各警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探索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要研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处置预案要从指导思想、组织指挥、解决方法、警戒范围、交通管制、警力部署到交通通讯、后勤保障和部门协调等方面认真考虑,对过时的、不切实际的预案要重新修改、补充。同时,针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的特点,要认真分析形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应急措施。二要加强模拟实战演练。演练要贴近实战,并有一定难度。同时对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检验,以便于改进提高。在演练后,要对参加演练的不同层次的指战员进行评估,认真总结,以提高指挥和作战能力。预案一经定案应当纳入计算机管理,成为指挥调度系统的组成部分。三是提高一线民警的处置能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件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警务工作,战术要求高、政治风险大。西方一些国家警方基本都有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如英国警察支援小组、法国共和国安全连等。而我们在一线的处置警力往往是临时抽调的民警,警种构成复杂,有的根本没有处置经验,不会做群众工作。因此,必须加强一线处置警力在心理战术、宣传教育、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四)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机制。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表现,处置工作涉及面广,不是哪一个部门就可以处理好的。因此应当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统一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建立健全整体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处置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政府应指派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公安、信访、上访人员所在地政府及涉及的有关单位、部门成立协调工作组织,按照各自分工,统一现场疏导和处置工作。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要明确自己的“配角”位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要将了解到的事件起因、性质、规模、对抗程度、发展态势及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提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决策,公安机关不宜公开出面。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要根据事件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灵活的运用战术和策略。当事件的事态发展严重,已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以及明显表现出冲击党委机关、阻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要快速启动处置联动机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中心,治安、交通、属地派出所等要依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做好处置工作。事态初步平息后,各部门应确保力量不散、措施不断,防止闹事人员再次聚集。同时救治伤员,疏导交通,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事件中的骨干分子、打砸分子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五)完善后续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处置后,要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回访活动,深入群众中去,听取群众对处置结果的反应和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理顺群众的情绪,促进问题的最终解决。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对处置中答应为群众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兑现,尽快落实。同时做好落实后的反馈工作。对于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抓紧研究解决。二是做好宣传工作,稳定民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此,公安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形成正确的认识,努力削减群众的抵触情绪,消除事件发生后的不良影响,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动态控制。针对个别人员态度顽固、有可能重新组织闹事的情况,要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控制。发现有重新闹事的苗头,及时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反弹。四是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要对照同类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对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探索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新路子、新方法,从而使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大力发展经济,从源头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源于社会转型期的阵痛,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把握政治方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要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只有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稳定才有保证。因此,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同时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诸如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使人们在剧烈的变动中产生一种安全感,确保弱势群体的稳定。二要稳步推进改革。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群体承受力的平衡。对于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并要经过科学的论证,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协调好、维护好。三是提高人们对政策的理解程度。由于群众认知程度有限,对于政策和法规容易产生误解,因此需要广泛借助传媒的力量,充分发挥媒体给予信息、舆论导向和监督三方面作用,让群众尽早全面地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政府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而获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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