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民警如何练好治安纠纷调处基本功
县局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项建设”百日竞赛活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其中内容之一,作为基层一线民警练好治安纠纷调处基本功,处理好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逐年增多,仅从我局近两年的统计数据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接警案件的55%以上,并且调处时间长、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信访。为此,基层派出所民警必须把治安纠纷案件调处作为一门基本功练好、练实、练硬。结合多年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实践,我粗浅地谈一谈对治安纠纷调处工作的认识和感受。
一、明确调处工作的现实意义
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必须坚持先调后处、多调少处的原则,做到依法、依理、依情,也就是诫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我县情况看,此类案件90%以上都能够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因调解不成作出处罚决定或当事双方诉诸法院的还不足10%。做好治安纠纷调处工作,具有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就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成功调处一起纠纷就等于消除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能够直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构建和谐基础的最基本单元。二是能够收到双重效果。调处治安纠纷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简简单单地处理治安纠纷,往往使矛盾双方的积怨加深,而有效的调处能够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从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三是能够从源头控制上访。从近两年出现的信访问题中,大一大部分系治安纠纷调处过程中引发。因此,做好治安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到矛盾不出村、案件不上交,能够有效防止一般性矛盾纠纷激化,也是从源头防止出现信访的最有效措施。
二、抓住调处工作的先决条件
民间纠纷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邻里纠纷、家务纠纷、婚姻纠纷、交通纠纷、土地产权纠纷、劳资商务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类型。对这些民间纠纷的管辖权限,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民间纠纷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群众也是先要拨打110报警,由基层派出所派出警力进行先期处置,待明确管辖权限后再向有关部门移交。因此,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至关重要,这是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的先决条件,是最基本、最首要、最关键的工作环节。充分利用好这一先决条件,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快速派出警力处置。对接到的民间纠纷报警,无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形成治安案件,都要及时派出警力进行处置,这样做能够为后期开展调处工作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二是控制现场局面,注意收集证据。遇到现场人多嘈杂、局势混乱的情况时,处警民警要立即分开双方当事人,简要询问情况,及时登记。要将当事人与围观群众分离,详细记录在场的围观群众姓名、联系方式,便于日后调查取证。三是尽快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出警民警要对现场情况作出预判,对能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的应尽快将其带离现场,避免因耽误时间造成双方当事人亲友和群众的聚集围观,形成现场局面的二次失控。四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出警民警要尽量携带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等设备,提高民警获取固定证据的能力,切实掌握现场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三、练好调处工作的基本功
治安纠纷的妥善调处看似简单,但其中有着很深的学问,是对调解民警各类知识、个人修养、思想观念、工作能力的综合检验。提高基层民警调处治安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广记博学。作为调处治安纠纷的基层民警,必须在群众中树立起自己的法律威信,只有让群众信任,民警说出的话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调处好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千差万别,各式各样,所涉及的法律也不仅限是公安机关常用的《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到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作为调处治安纠纷的基层民警,要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言出有据、有法可依。比如说:对财产问题引发的治安纠纷,如果调处民警不明白《民法》的相关规定,就解答不了群众提出的问题;对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民警不懂《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就不能明辩双方事非,无法主持公道。在群众面前,民警每说一次说“这个我不懂、那个我不管、或者这不是我们管的事”,不仅是对我们自身威信的损害,也失去了群众对民警的信任。如果民警与群众刚一照面,没说两句话就先让群众给问住,民警还怎么往下解决,妥善调处就会成为空谈。所以,作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必须本着兼收并蓄的原则,广泛地进行学习,既要学法条,又要学民俗,更要懂民情,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调处工作事半功倍。
二要虚怀若谷。作为调处治安纠纷的民警,要学会对当事人情绪失控的宽容,宽容别人绝不是民警的软弱,而是我们的一种工作方法。在实际调处纠纷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群众因情绪失控,在说话上不太讲究方式方法,甚至把无名火撒到民警头上,对民警进行无端指责和猜忌,语出伤人。这时,如果我们容不下群众的一时冲动,被这种情绪所左右,争只言片语的高下,就会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出现僵局,使得调处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因此,作为调处民警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就要冷静,就要坐得住、忍得住、稳得住,不能让当事人的错误打乱我们的步调,待群众情绪平稳后再进行交谈解释,说服教育,牢牢把握住调处工作的主动权。实践证明,有许多群众在向民警发过火后,大多会冷静下来承认自己的冲动,主动向民警道歉,并内心佩服我们民警的高姿态,拉近了民警与群众间的距离,为下一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对话环境。
三要换位思考。在调处纠纷过程中,作为调解民警一定要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从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把事替群众想细了、想全了,绝不能因为群众对某些问题不懂就佯装不知,甚至故意欺瞒群众,以图个人的短暂安静,直至群众明白过来后,就会对我们产生埋怨,甚至怨恨。实践中,有些民警或出于自己工作懒惰或出于报复出气,动辄随意让当事人多次反复到派出所,从不考虑当事人路有多远、天气有多不好、农活有多忙,甚至在当事人家中有婚丧嫁娶的大事或春节、国庆等节日期间,越是当事人工作忙,越要折腾他。这样做不仅造成群众对调解民警的不满,影响到工作,甚至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损害队伍形象。因此,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把群众当作自己的家人,把他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一家人不做两家事,将心比心,用我们付出的真情换回群众的信任。多年实践证明,有许多难缠难解的治安纠纷大都是在锅台边、炕沿上、田间地头,在群众怀着对民警的感激之情,害怕给民警添麻烦的情况下化解的。
四要善思多谋。引发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当事人的脾气秉性、认知程度又是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解决纠纷不能是用一个程式、一个模子。究竟是用“帆”还是用“桨”过河,就要看我们民警工作方法的灵活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目的是彻底化解。例如,一个纠纷由这名民警解决,一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解决完,甚至出现了信访;而换到另一名民警解决,仅用半天时间就解决完了,不仅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还给派出所送来西瓜表示感谢。我认为,这两名民警虽然都想把事情解决好,但由于方法问题,使得处理结果大不相同,当事人双方态度更大相径庭。在治安纠纷调处过程中,我一向主张“原则问题不让步,处理事情要灵活”,要想使问题彻底解决,达到和谐的目标,调解民警就要心眼活、点子多,对一个问题要有多种解决办法,对一个意思要有几种表述技巧,即要考虑到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解决后的社会效果。调解民警对每件纠纷都要从心里制定上策、中策和下策,做到心里有预案,轻重要权衡,择其善者而从之,才能将各类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促进社会的和谐、大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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