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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和谐思维创新公安工作

    时间:2010年10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是时代赋予公安机关的新的使命。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要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公安工作定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更加自觉地运用和谐思维来谋划创新公安工作。如何适应公安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研究的全新课题。按照县创先争优及干部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调研工作部署,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考察,真正把和谐理念贯穿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执法行为的每个环节,

        一、和谐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通过执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公安民警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必须切实做到:

        1、在执法理念上,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更加自觉地把执法为民思想化作具体行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在执法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在严格依法公正执法的前题下,实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把打击违法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真正统一起来,把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切实提高通过执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

        3、在执法标准上,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即把是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执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力争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和不安定因素,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来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预防教育为主,以处罚惩戒为辅,尽可能地减少对抗、平息纷争。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从宽或不予处罚,给未成年违法嫌疑人改正错误和重新做人的机会,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培育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巩固和扩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另外,在当前“民转刑”案件大幅增多的情况下,也要加大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定因素。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地处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必须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惩处,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依法尽量从宽处理,对这些犯罪分子能挽救的尽量挽救,多给他们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回归社会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二、和谐管理:坚持服务优先,使管理工作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又有利于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平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意识,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检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创新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着力打造公共服务型公安机关。

        (一)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机制。要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决摈弃一切妨碍经济社会发展、损害社会和谐的陈旧管理观念,深入研究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彻底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进行管理的工作模式,真正实现由“管理者”角色向“服务者”角色的转换,努力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着力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新的行业和领域不断出现,公安机关必须积极适应这种变化,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主动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探索建立一套既有利于防范违法犯罪,又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操作规范、管理透明、服务高效、执法公正的公安行政管理机制,真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

        (二)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公安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适时推出一些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特别是要着重在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积极多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还要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切实做到经济建设发展到哪里,服务工作就跟踪到哪里,努力为经济建设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人”、社会组织、“虚拟社会”的管理,做到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使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既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又有利于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

        (三)实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警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户籍、出入境、治安、交通、消防、边防、计算机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要把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服务承诺、投诉方法和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在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办公场所全面公开。通过警务公开让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被管理者因不了解法律政策规定而对管理者产生的误会和矛盾。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警务公开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和谐沟通:坚持人民满意,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把有限的警力和无限的民力结合起来,为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急剧变革、各种矛盾益发凸显、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要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能,单靠现有警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满意标准,自觉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要求,用真诚服务的实际行动和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积极构建和谐互动的警民关系,从而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最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一)高度重视民生方面的问题,用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信任。评判公安工作的好坏,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对“群众的安全感”这个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公安机关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平稳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一些社会治安热点问题的治理。比如,一个时期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自行车被盗等问题,要通过对治安热点问题的及时有效整治,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另外,在处置企地矛盾纠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既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也要调查了解事情真相和事件起因、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将群众的合理诉求上报,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用亲民爱民的具体行为密切警民关系。群众路线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民警要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就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广大民警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带着深厚朴实的感情和真诚服务的态度深入到人民群众中、走进城乡家庭里,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虚心听取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把各项警务工作化作服务城乡群众的具体行为,真正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努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三)大力加强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公共关系建设,积极构建良好互动的和谐警民关系。一要进一步加大公安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指导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要加大对公安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让公安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广为传颂,让广大民警作出的巨大牺牲和无私奉献感动全社会,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二要建立警民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机制。通过举办群众评议公安、向群众报告工作、警营开放日、警民共建等各种活动,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了解促进理解,通过理解增加信任,进而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安工作中来。三要完善畅通民意、解决诉求的工作机制。对属于公安职能范围内的事情要迅速妥善处理,对不属于公安职责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转给政府有关部办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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