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合一”建和谐
“知行合一”,最早是由明朝思想家王守仁提出的,意指认识事物的道理与在现实中运用此道理是密不可分的一件事。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不断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广大民警积极作为并扎实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工作已经提前和按期完成,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群众的赞扬。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也还确实存在一些诸如:知与行之间的脱节、表与里之间的游离等问题。而有效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我们深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民本”的观念要再强化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不是空口号,更不是花架子,它要求公安机关的每一名民警都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观念,切实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筑牢知行合一的认知根基。要做好这一点,必须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强化民警的政治修养,明确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对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思想,摒弃执法者高高在上的心态。1987年2月16日,曾是国民党高级将领的黄维、*等会见来访的美国陆军指挥学院研究员鲍嘉礼。美方在座谈时问黄维等人:“你们当年将美式装备武装到了‘牙齿’,为什么败在‘小米加步枪’的解放军手下?”*答道:这是人心向背所决定的。国民党腐败涣散,失去人心;共产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得到老百姓的拥护。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早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便把群众路线确定为党的重要路线之一,正是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才能从星星之火发展成了燎原之势,才能有我们现在的新中国。历史告诉我们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为人民着想,才能换来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立于不败之地。新时期,严峻复杂的公安工作更加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社会管理创新,同样也需坚持群众路线。离开群众,公安工作只能是孤军奋战,社会管理创新也将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二、“践行”的能力要再提升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立足于公安执法的根本职责,解决群众对公安机关最不满意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每一位公安民警都应当自觉培养并形成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良好品格,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图名利、不图享乐,不怕困难、不怕牺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人民的期望。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忠于党、忠于人民与忠于法律是一致的。我们的每一名民警在执法中都应做到不惟权、不惟情、不惟钱,只惟法,自觉抵制情的干扰,钱的诱惑,权的压力。只有我们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就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树立起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谐的警民关系则必水到渠成。
三、“瓶颈”的制约要再突破
知易行难,可以说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最大的瓶颈制约,也是执行力弱化的表现之一。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如果不能做到“知”,则行无章法、根据和推动力。如果不能做到“行”,则无花、无果和无实效。也因此,有了正确认知和能力储备,还必须做到知行合一。知与行的合一,既不是以知来吞并行,认为知便是行,也不是以行来吞并知,认为行便是知。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只有把知与行紧密结合起来,言必行,行必果,才能收到良好的实际效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我信任你。”实质上就是基于对价值事实的反映而产生的肯定、认同、相信的评价。同样,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也是从内心产生的肯定、认同、相信的评价,从而反映出警察的价值。在信任关系中,人民群众是主体,警察是客体。主体的信任,取决于客体的行为。也就说,要让人信任,首先要让自己值得信任。这也正契合了“知行合一”客体顺应主体的核心。因此,只有不断深化爱民、为民实践活动,树立“人人是窗口、人人是形象”的理念,把警民和谐的思维贯穿到整个公安工作的每个环节中,让人民群众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果,群众才会从内心产生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真正牢固构建起良性互动的和谐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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