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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民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二)

    时间:2010年11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警察担负着维护着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历史使命,公安特警有着维稳处突、打击恐怖活动的职责。特警战时是警察队伍中的尖刀,平时也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窗口。如何约束好、管理好公安特警是各个公安领导的一直要思考和探讨的大事。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出台很及时、方便的解决了这个难题。

        六月一号正式实施的《条令》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一、条令适应的范围比较广。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二、条令规定的处分比较严。在条令实施以后,对于公安民警凡是违反了纪律条令的均严格按照条令规定的处罚,而且条令规定的处罚比较严重,如对于违反条令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均以处以开除这一最高的处分,而对于违反其他条令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这些我们不难看出公安部对于公安队伍的整顿是下大决心、大力气的。作为公安特警,我们当然的要遵守这一纪律条令。 这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有了很高的要求,杜绝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的现象。严谨非公务着装进入营业型娱乐场所。更不得违规使用警车、警用牌照等警械或警用装备。也对我们个人的人身修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坚决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命令;防止出现利用职权为个人、他人牟利的违法行为。

        总之,《条令》出台对严明公安工作中的纪律、规范了公安队伍的作风,提高了公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解决了制约公安工作中的瓶颈,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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