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
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正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它对于确保公安交警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提高交警执法的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公安交警部门既是公安机关的一个主要执法警钟,也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一个窗口单位,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走在前列,更好地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 深刻认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这个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交通警察的道路执勤执法,是交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第一道窗口,必须突出强调规范执法。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道路始终是交警执法的主阵地,从事道路执勤执法的民警是交警队伍的主要力量。执勤民警从事指挥交通、疏导交通、道路执勤、路检路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而纠正和处罚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社会对交警工作的总体评价。这些纠违和处罚工作,又主要在道路执勤执法的环节中实施完成。因此,加强道路执勤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体现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关键意义。为此,在规范执法中,必须把道路执勤作为第一形象第一窗口和第一环节来抓,必须在执勤民警中贯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核心执法观。
(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的现实问题,促使公安部相继出台了相关部令和规范,要求我们必须抓好贯彻落实。公安部连续出台了《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这些部令和规范,主要针对的就是道路执勤执法,对于我们着力解决当前执法问题、堵塞执法漏洞、减少执法矛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是一些交警执法形象不佳、态度不好、方式不当、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突出问题,在近年工作中屡见不鲜。贯彻实施部令和规范,不仅是规范执勤执法的“规定动作”,而且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现实要求,也是“三项建设”的重点抓手。
二、找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不规范的原因
当前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中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执法利益驱动问题尚未根除。群众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问题集中在态度不好、方式不当、程序不规范,纠违不当、罚款过重、执法不公等方面。反映出道路执勤执法的“软肋”。这些问题屡有争议,观其实质,关键是罚款,核心是利益。罚款是群众不满的直接来源,特别是不当罚款和过度罚款,群众最为反感。同时,一些过度的罚款在实现部门利益的同时,却不断伤害群众的感情,使执法工作走样、变味,始终摆脱不了利益驱动的嫌疑。从当前执法情况看,最终都是罚款和利益的体现。
(二)执法特权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交警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最大的警种之一,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中交通纠违和处罚构成交警执法的主要内容。在交通纠违当中,罚人情款、办关系案、厚此薄彼、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为民警不作为、乱作为而伤害群众感情、影响警民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归根结底是特权思想作祟。这种特权思想,就是导致群众心气不顺的直接原因,也是多年整个社会对交警权力出现一些认识偏差、造成执法误解和执法环境不好的根源。
(三)民警自身素质和执法装备水平不够。从执法形象看民警的修养,从执法水平看民警的素质,这是我们抓好规范执法的前提。目前,着装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内务不规范的问题在执勤执法中普遍存在,民警着装不整、仪表不佳、行为举止不端、执法礼仪不当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纠违中,有的民警动辄讽刺挖苦当事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不熟悉基本程序。这些都是造成执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查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中,因为监控设施不完善、测速设备不全、酒精检测技术不精等客观原因造成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民警不会使用先进装备,不懂信息化技术。
三、把握好“六个环节”,着力推进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
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交警路面执法的每个环节,涉及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等方面,必须找准抓手,突出重点,建立规范,形成常态。
(一)要坚持严格执法。交警部门和交通民警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危害和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应该说,严格执法,是交警部门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是交通民警执法的基础和前提。
(二)要把“教育优先”贯穿始终。把“教育优先”的原则贯穿于交警执法活动的始终,主要是由交通违法的性质决定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严重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外,其它一般应以教育为主,体现“教育优先”的原则。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注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穿了“教育优先”的原则,降低处罚额度,缩小处罚面,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
(三)要完善执法告知服务事项。交警执法既要讲究社会效果,还要按照公安部105号令,完善执法告知服务事项。在告知的内容上,不仅要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后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要告知能够享受的权利;不仅要告知驾驶证、行驶证的检审时间,而且告知如何检审;不仅要告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而且要告知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在告知的形式上,不仅要用公告、邮寄等传统形式,而且要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形式。在告知时间上,凡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期间要求,交警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以提高执法的效率,也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求。
(四)要体现人性化执法要求。交警在执法活动中,对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注意区别不同对象,区分不同情形,给予合法合情的处罚或处理,而不能搞“千篇一律”、“一刀切”。比如,同一类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是生活困难人员等特殊对象,就可以从轻处罚或处理;对其他对象则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同一对象在不同情形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不同的处罚或处理,如初次交通违法行为,由于求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的要求,才能既体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也体现执法的社会效果。
(五)要把握社会公众心理。当前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某一类具有普遍性的交通违法行为简单地一律给予一种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因而,如果当某一类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或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比较集中,而交警都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时,就可能遭到社会公众“非议”,甚至不满情绪;若处罚面扩大、处罚额度加大,则可能导致一些违法者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出现恶意投诉、恶意中伤等问题,严重影响交警执法的社会效果。因此,一定要把握社会公众的心理,规避社会热议、非议甚至指责。
(六)要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联动。一花独放不是春,万花齐放春满园。单靠少数交警部门和部分交警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提高交警执法的公信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必须是所有交警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都注意了这一问题,才有整个交警系统执法水平的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跃进和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推进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建设,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紧靠交警部门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多方努力、多管齐下、积极营造有利于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和谐警民关系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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