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执法中影响警民和谐关系问题的思考
公安执法工作是事关公安行风建设和党群关系、警民关系的重要工作,也是公安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查摆整改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在对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就队伍执法执纪、纪律作风、队伍建设等具体内容进行深入调查。从调研情况来看,近两年来,通过“三项教育”、“大练兵”及公安行风评议等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各级公安机关从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出发,不断改进和加强各项公安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具体表现在:服务措施不断完善,执法日益文明,行政行为日趋规范,监督机制日益健全,公安行风及队伍素质逐渐改善,警务工作效率日益提高。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评价有所提高,满意度相对较高。但是从调查分析中,我们也发现了公安执法工作中一些影响警民关系、伤害群众感情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要问题 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是执法机关的生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一部分民警的执法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从近年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群众投诉和民警违纪案例看,有近六、七成发生在执法环节上,涉及不作为、执法不公、乱收费、徇私枉法、态度粗暴、推诿等。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不满意的方面由表面向深层次转变。前两年,群众对基层公安“窗口”环境脏、乱、差,服务设施不完善,公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公安机关通过环境整治和加强民警教育,此类问题逐步得到改善,群众的投诉集中到了内在的基层公安执法程序、领导和民警权力运作等更深层次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民警在办案中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积极履行职责等问题的质疑。 (二)群众投诉的重点由结果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转变。一些基层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重刑事轻行政”的思想偏差,因而对行政执法重视不够,随意性较大,因而群众投诉公安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收乱罚等具体环节的问题相对增多。 (三)投诉人群由普通群众为主向特定人群为主转变。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和权限的减少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案件当事人以及外来人口等弱势人群愈来愈多地成为投诉主体,损害外来人口人身权利、对外来人口执法态度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执法中亲疏不一、富贫不一、官民不一成为投诉的主要问题。 (四)投诉问题的实质由违纪违法为主向工作方法、态度不当为主转变。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之所以会引起群众投诉,多数与民警办案方法简单、对法律法规和内部工作规范解释不到位、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而导致群众误解、不满有关。 二、执法中影响警民和谐关系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执法中存在的警民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着公安工作的开展,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从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认真分析,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主观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人权意识淡薄。公安机关习惯把自己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不少人自觉不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置身于政治文明建设之外,人权意识淡薄,缺乏对执法相对人的基本尊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打击轻维权的倾向,以致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执法办案动手动脚等问题时有发生。 2、法制观念不强。少数民警宗旨观念树立不牢固,以管人者自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私有工具,把权力看成自己高人一等的筹码,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随心所欲现象,对警民之间服务与被服务这个根本性问题在思想上发生了错位,不切实从群众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不是为人民管治安,而是为治安管人民。 3、平等观念淡化。少数执法者摒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执法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生人与熟人不一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不一样,领导干部与一般群众不一样等问题,执行双重标准,甚至出现“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4、缺乏理解沟通。一些民警缺乏与群众交流沟通的意识与能力,对牵涉群众利益的执法管理环节没有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群众产生误解,产生怨气。突出表现在处理群众要求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的诉求中,民警往往在围绕案情已开展了大量艰苦的侦查求证工作后,认为自己办案没有问题,对群众的要求或置之不理,或不认真通报所做的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或不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法规,动辄以“这事只能这样了”、“不服可以去告”来应付,使群众产生民警工作效率低、不作为、执法不公、推诿刁难等误解。 5、心理素质差。一些民警忽视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工作中显得心浮气燥,缺乏自控能力和心理承受力。面对复杂的案件或执法工作,往往舍难求易,简单处理。当面对群众的询问、投诉时,往往不能正确对待,不是情绪激动伤害群众感情,就是灰心丧气,不主动与群众沟通,丧失良好的互信关系。 客观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业务素质不高。一些民警不重视对法律、公安业务知识的学习积累,不重视对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学习、总结和提高。在实践工作中表现为群众工作能力弱,办事效率不高,以至工作方法简单,主观随意性大,甚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损伤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2、民警压力增大。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各类专项斗争连续开展、常年不断,基层民警职责范围的扩大,非警务出警量增加以及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加之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超负荷、高强度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派出所,交警队年人均值班备勤、加班加点达150个工作日,民警身心长期处于极度疲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上产生厌烦情绪,有的面对社会上分配不公和高消费现象,认为自己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心理失衡,表现为言语上烦燥、行动上懈怠、工作中应付。一些领导和民警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作风不实,形式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各项为民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3、警务公开工作不到位。当前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名目繁多,一些必要的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收费标准等工作内容公开不到位,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认知度不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主动协调配合民警的执法工作,往往对民警执法产生误解,存在抵触情绪。 4、执法制度不健全。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内容不符合新形势要求,或者有的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工作要求、标准、时限等弹性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偏大,滋长执法的随意性。 5、管理监督不到位。尽管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民警执法工作都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了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但客观上存在着法制部门监督停留在书面的多、纪检督察部门监督事后的多、社会舆论的监督表面的多的情况,对容易发问题的执法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源头监督还不够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存在死角。同时,一些单位对不实投诉未深究造成群众投诉的其它原因,简单地从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民警进行告知,使一些客观上已伤害群众感情的民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是影响警民关系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改善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对策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公安机关应从实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出发,针对公安执法工作中影响警民关系的实际问题,主动从观念上、机制上、措施上查找不足,从执法、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做起,不断规范、改革、改进、加强各公安工作,努力建设和谐井队、建设和谐警民关系。 一、加大教育力度,强化“三个意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民警思想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理想信念、宗旨道德和法制教育力度。要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问题。牢固树立“三个意识”:一是强化法制意识。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使民警真正受到启迪和警示,在办案中自觉遵守有关警规警纪,增强文明办案、依法办案的意识;二是强化服务意识。通过“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使民警从思想根源中查找问题,夯实宗旨观念,把爱民、为民、便民、利民融入到各项警各活动中去;三是强化人权意识。从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平等观念、维权意识切实带入执法工作中,在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群众的同时关注群众中的弱势群体,以实际行动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维护公民权益。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做好公安执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必须花大力气抓好公安民警的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每个民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首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业务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依法管理队伍和解决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能力,从根本上消除以权代法的陈规陋习,使公安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其次要加强对全体民警的教育培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大练兵”后冬,综合运用岗前培训、任职培训、离岗培训、专案专题辅导、庭审旁听、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组织民警轮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民警学法律、学业务、熟练掌握办案程序、办案技巧,提高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正确评估教育培训成果,通过考核,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进行重点培训,通过反复抓,抓反复,使每个民警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管理。公安工作的实践证明,只要监督检查到位,执法工作中影响警民关系的问题就会减少,群众满意度就会提高。要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检查的力度,形成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环节中侵犯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上不敢做、不能做、不想作的氛围。第一,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作用。在统一执法要求、严格办案程序的基础上,各级政工、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要利用执纪执法和业务监督指导的优势,对普遍性和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及事关人命的执法环节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全程监督。尤其通过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从严查处,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威慑力,让民警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自觉养成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习惯。第二,要发挥群众监督力量。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的实践说明,借助社会监督力量对于解决公安机关中影响警民关系的执法问题更具威力。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在主动听取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同时,每年都要组织开门评警,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警风警纪监督员检查走访等方式,主动纳谏求谏,广泛听取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文明执法、为民服务等方面的评议,为解决问题提供情况和依据。第三,要实行警务公开。借助政府信息网络,通讯等先进的渠道,把公安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包括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工作纪律、收费标准等可以公开的全部公开,有的可以在当地报刊、电视上宣传公布,做到工作有章可循,监督有据可依,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通过“阳光作业”使内外监督力度增强,公安工作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 四、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活动。制定系统、合理、科学、有效的执法办案制度和法律程序是规范执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从目前的公安法制体系看,各项制度在实践中证明并非尽善尽美。因此,公安机关应根据内部执法活动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突出重点,狠抓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当前,要着重建立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当场处罚规范、赃款赃物处理、案件跟踪监督管理、申诉控告案件督办等易出现问题的执法监督的法制法规,以严格规范的制度促进公安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清晰,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得力,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争取人民群众的最大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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