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几点做法
群体性事件是指群众为表达共同诉求或寻求共同利益,采取群体性聚集或违背有关法规的激烈行为,危害正常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具有行为冲动性、利益关联性、社会感染性以及问题反复性,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几年来,老边公安分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其它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先后有效地处置了路南钢铁蔬菜批发市场业主堵路事件、二道镇三道沟村进京上访事件等等,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是我们的几点做法:
一、突出“早”字,强化预警,消除隐患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对处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第一线的公安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如何落实这一要求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越早,工作越主动,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上要处处突出一个“早”字,方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这个“早”字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强化信息预警,将群体性事件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产生和酝酿的过程。在此期间,必定有迹象可察,有苗头可抓。如果我们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并完善一个有机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得到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将其控制、解决在产生和酝酿的过程中,不产生任何的社会影响,这便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上上之策。因此,每当在节假日、重大敏感时期,我们首先要责成派出所民警深入到群众中、公共场所中、企事业单位中,仔细收集情报信息,认真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其次要积极物建秘密力量,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角落的秘密力量网络,确保“一有风吹草动,我能运筹帷幄。”第三每当政府政策出现调整、利益分配出现变化或发生与部分群众利益攸关之事时,都加强维稳信息调研,切实摸清群众意向和矛盾焦点所在,综合分析,准确预测,发现问题,进而采取适当措施及早解决。同时,通过信息调研建立不安定因素跟踪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分析、有积累、能预防。 二是完善处置预案,保障处置行动的合法、循序、有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件复杂工程,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肯定会吃败仗。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提前制定好处置预案,经常性进行处置演练,做到有备无患,常打常赢,这就是“早”的另一个内容。在制定处置预案上,我们要恪守原则,吸收经验,切合实际,真正使得方案起到指导和保障的作用,将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在加强处突演练上,一方面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处置群体性事件理论知识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素质训练,使得民警临危不乱、机智灵活,确保“会处置”;另一方面组织民警模拟常见群体性事件的情形,开展以练反应、练指挥、练战术、练协同、练技能为重点的处突演练,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确保“能处置”。 二、抓住“合”字,依靠党政,合力解决 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多样复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终还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不能“单打一”,更不能“包打天下”,一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限的。虽然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但这样的矛盾纠纷也仅限于社会治安方面,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包治天下矛盾纠纷之百病”,公安机关也没有那样的权力、警力以及精力。二是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部分群体利益失衡。公安机关不是群体利益失衡的制造者,无能力制造利益失衡,更无能力解决利益失衡,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群体性事件想从根本上解决,必须由地方社会事业建设的主心骨――党委政府站出来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应有的补偿,而这恰恰是公安机关无能为力的。因此,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我们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的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工作,不去大包大揽。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一是多请示勤汇报。尊重和服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示,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支持,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预警性情报信息,当好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参谋助手。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事例证明,对群体性事件,有威望的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出面解释和协调解决更容易把握主动。二是主动配合化解。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为让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问题的调查和解决中,我们公安机关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外围控制和安抚群众上,防止矛盾纠纷再次激化以及部分不法分子趁火打劫。三是彻底解决问题。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存在反复性,就在于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性。因此在处置完群体性事件后,我们积极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扩大或出现反复。通过路南钢铁蔬菜批发市场业主堵路事件的成功处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紧扣“分”字,区别对待,瓦解分散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孤立、打击极少数。这也是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何做到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紧扣一个“分”字。“分”就是分化瓦解、分散剥离、分别处理。 一是分化瓦解。“一个好汉三个帮,无帮不足以成事。”群体性事件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必需纠集一定的人员,首先是相关的,次之是无关的。但是,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还是爆发阶段,无关的群众还是占多数,他们多是受到策划者和组织者的蒙蔽鼓动,是被动参与的,属于附和者、起哄者,不是闹事者,一般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此,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我们充分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拿起舆论的“法宝”,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引导无关的群众充分认识到“闹事”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使之从中分化出来,拒绝策划者和组织者的鼓动,自然脱离群体性事件。之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层也要采取分化瓦解的措施,对于其中的一般策划者和组织者,还是要以开展深入的思想教育为主,向其充分解释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对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不同人员的态度以及表达合理诉求的正确渠道,抓住软肋,分析利害,启发自觉,引导理智,使其慢慢地站到维护稳定、依法解决问题的立场上来,从而使极少数有非法目的的人和带头闹事者暴露出来,孤立其境地,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的最终目的。 二是分散剥离。如果说分化瓦解是文攻,那么分散剥离则是武略。在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阶段,我们采取分散剥离、各个击破的硬性措施。当劝解、威慑工作达不到迫使群众自行散去的目的时,公安民警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由外向内,由柔变强,迅速将事件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将事件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围观层剥离开来。这时可采用三种办法:一是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开通对话通道,请事件主体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进行对话,达到暂时分离主体的目的。二是在获取核心骨干人员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寻找时机向其明示,辅以教育手段,迫使其不再参与;也可在现场公开取证的同时用摄像机、照相机集中对其拍摄,向其暗示公安机关已将其纳入视线,迫其收敛或离开现场。三是在以上两项措施仍不见效的情况下,可以将核心骨干分子果断带离现场。将事件核心人员分离后,其他群众就会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群体性事件就能得以基本平息。 三是分别处理。为了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反复发作,彻底解决问题,差别对待,分别处理就成为一个关键。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平息之后,我们仍然坚持“打击极少数、孤立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于事件中的一般围观者要找适当的时机,与之深入谈心交流,听取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点出其错误之处,加强其思想教育,防止其在日后再次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蛊惑、煽动,这样既有利于教育本人,也有利于团结群众和减少对立面。对于事件的附和层,要找出其心理认识基础以及参与事件的真正原因,消除其起哄、看笑话的不良想法,辅之以政策、法律教育,让其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责任,迫使其不敢再参与类似事件。对于现场指挥、组织、带头闹事的事件核心骨干分子,要准确摸清事件的起因,了解其真实想法,属于采取过激手段表达合理诉求的人员,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其解决合理诉求,但更要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必须受到禁止。同时,公安机关在日后的工作要对其加以重点管控。对于采取不合法手段故意造事捣乱的,尤其是在现场不听劝阻,不断组织、煽动群众实施违法行为的核心骨干人员,在教育基础上,要给予适当的处理。对于在幕后策划指挥妄想实现其非法目的的人员,要积极向上级汇报,依法办事,严肃惩处。 四、把握“度”字,刚柔相济,依法处置 度者,火候、分寸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在处理方式方法上一定要把握好“度”,必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拿捏好分寸,不可过硬激化矛盾,也不可过软而处置不了。否则,就可能把小问题演变为大事端。 一是对事件处理准确把握火候。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阶段一般都经历一个聚集、合拢、冲动的过程。如果我们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把握好处理的时机,掌握好处理的火候,就能轻松地化解群体性事件。当然,在参与人员聚集之前或在聚集之中,就将其各个阻止,逐人带离,最好不过。但是事件地发生往往不利于我们,在人群已经合拢之后,我们再采取直接阻止带离的办法不但不会奏效,很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冲突。这时,我们在采取教育规劝、分化瓦解的同时,一定要把握时机,适时处置。一般是群体性事件在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的带动和煽动下,人员不断增多合拢,人群继续出现过激行为,人员情绪即将失控,冲击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不得不采取果断措施,实施阻隔人群,带离骨干分子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我们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说话。公安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现场说话的分寸尤其要注意,违背政策的话不要说,违背法律的话不要说,恐吓威胁的话不要说,空头支票不要开,难以做到的事不要承诺,说出的话要立即兑现。说话语气不要硬,态度要诚恳,声音要适度。二是一定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我们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根据事件的规模、危害、暴力程度、现场情势,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并报经上级批准,方可确定是否出动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迫不得已依法使用警械时,既不能出手过早过当,也不能出手过迟过软,要把使用警械控制在最低限度,并事先明确告知现场群众。坚持“三个慎用”原则,最重要的是参与处置民警坚决不能携带、使用杀伤性武器。二是对人员处理准确把握分寸。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台专门文件,对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作出了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指导性原则。这给我们在如何处理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的问题上提供了一个原则性、法制性的参考标准。在处理这类人员也需要准确把握一个“度”,也就是要在软与硬的关系上拿捏好分寸。软与硬是相对的,软主要是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利;硬主要是进行法制宣传,采取强制措施以致适时以打击。预防和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以及事后处理人员,都必须做到软硬结合,刚柔相济,不能一味地软,也不能一味地硬,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分矛盾的不同性质和矛盾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适宜的工作方法。首先是以软为主,不能太软。对于被动参与者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大部分参与者,我们在开展说服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太软,需要有理有据地指出其违法之处,说明法律的严肃性。其次是软硬结合。对于部分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心态的群众,要说服教育,也要给予适当的处理,以期警告;对于带头闹事分子我们在依法执行强制措施、给予严肃处理的同时,也不可太硬,需要强调感化教育,帮助其解决合理诉求,消除隐患,防止其再次带头闹事。再次是只硬不软。对于别有用心的阴险分子、犯罪分子尤其是受敌对势力控制的分裂分子必须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调查取证,进行有效控制和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