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防治腐败工作的思考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和重要的执法部门,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和若干刑事执法权力。行业的特殊性,使警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和现场即决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模式的转型升级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波动,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公安的工作日益繁重,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剧。在“公平与特权、正义与邪恶”的权衡与较量中,少数思想薄弱、意志不坚定的民警没能经受住金钱、权利、地位甚至亲情的严峻考验,把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当作筹码,知法犯法。近年来,这些权力的异化、滥用和缺乏监督造成公安系统内部腐败案件频发,影响恶劣。在这种形势下,公安面临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愈发艰巨。如何加强廉政建设,防治腐败成公安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急待解决的问题。
执法腐败的具体表现
当前公安执法腐败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1、利用公安执法权力收受贿赂
公安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个人谋取私利,是公安执法腐败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也是分布面最广、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腐败,这些腐败分子把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当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私利,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随着法律及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发展,这种执法腐败也呈现出日趋隐蔽及形式多样的特点。
2、利用公安执法权力为特殊群体谋求利益
公安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属小团体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群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类行为具有很大的蒙蔽性。在这类行为中,执法者大都打着为大伙谋利的旗号,喊着“一荣共荣、一损俱损”的口号,肆无忌惮的牺牲国家、人民和管理相对人的正当利益,从而满足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某些群体的不正当需求。
3、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
在法律及各类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是公安执法人员的应尽之职。然而,近几年来,受某些行业不正之风的影响,公安系统也出现了在其位不谋其政、当其职不尽其责的现象。一些腐败分子抱着“一朝捧着金饭碗,一辈子吃喝不用愁”的黑暗心理,一面心安理得的领着国家的薪俸,一面理所应当的对国家、集体和执法相对人的权利置之不理,放任自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执法相对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消极腐败现象日益不满,不作为的危害性也日益加大。不仅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及公安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4、公安执法过程中的滥作为
随着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伴随着执法手段的科技化和信息化,公安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安的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受到中国传统封建思想余毒的侵害,“官本位”思想仍然盛行,执法滥作为现象依旧普遍存在。有些执法人员自行其是,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按程序规定执法的现象比比皆是。执法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此类腐败行为反映强烈。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很多,五花八门,但大都可以归结为三类。一类是由于公安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对政策法规内容把握不够全面准确,理解不到位;第二类是由于对执法对象的具体情况、执法环境了解不够细致真实;第三类是由于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无据、执法不严和执法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滥作为都无可避免的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腐败的预防
(一)积极推进科技反腐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引入科技手段,实现公安反腐倡廉工作手段的现代化。在业务科技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就应关注对权力的约束,要将电子信息技术,融入到各业务环节中,以技术的刚性,制约权力行使的弹性,从而达到对弹性权力硬性规范的目的。通过运用科技和网络手段,可以建立跨岗位、跨部门联网的信息化平台,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执法岗位和业务环节,尽量减少民警与执法相对人的直接联系,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铲除诱发腐败的条件。此外,应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手段和人工排查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坚决纠正各种工作差错和执法偏差,严密有效地监控执法行为和执法全过程。针对目前违法违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运用科技和网络手段有效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全过程监督,有利于形成灵敏的监督机制和强大的监督合力,增强执法透明度,降低廉政风险。同时,推进科技反腐必须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建设的深度融合、协调发展,紧贴业务和执法工作来开展。坚持制约和效能相统一,坚持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实现严格执法、防治腐败与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双赢”。
(二)加强制度反腐
加强制度反腐是指通过完善制度、整合力量、拓宽渠道来提高监督效能,从而实现公安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性。为督促民警廉洁从政,廉洁执法,新近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廉政制度。如《五条禁令》、《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但要使这些制度能够切实得以实施还需要再次对各项制度进行整合完善,让一切在规则中运作,给执法相对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抑制关系网的盛行,不必再求“人”办事,而能做到真正的“就事论事”。同时,要注重监督制度的实施,提高监督的透明性,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执法腐败。实施“阳光”制度就是一项很好的举措,更利于方便广大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整合专门监督力量。对一些涉及面广、业务门类多的监督事项,还可以建立联合监督机制。二是要优化职能部门监督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熟悉公安业务的优势,集中力量对高风险岗位进行严密监督。总之,要整合内部各支监督力量,完善权力内控机制,综合运用教育、管理以及信息等各种手段加强权力链上各环节之间权力的制约,严防“体外循环”现象出现,避免个人主观意愿对执法整体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拓宽监督渠道,主要是指加强“八小时之外”监督。“八小时以外”是对“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效果的检验,搞好这段时间的监督管理,对加强和改进“八小时以内”的管理至关重要。“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分散性、自主性、隐私性等特点。因此,加强该时间段的科学合理监督尤为重要。一要突出客观标准。可以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修养和遵守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和检验八小时以外管理效果好坏的标准;二要落实主体的延伸。主体延伸是指把公安干部职工的家庭成员也纳入对公安干部职工教育管理的视野中来,堵好后院,才能保证前院不失火。三要实行“八小时以外”重大活动报告登记制度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报备制度。通过加强“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切实抓好公安人员思想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为国家培养真正经得住考验的新时代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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