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公安交通管理的全局工作中,常遇到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矛盾,成为舆论关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谈谈体会和对策思考。
一、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与成因 由死亡事故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交通事故,痛失家人,情绪失控,加之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因素,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警介入后,矛盾往往发生转移,转化为当事人和交警之间的矛盾。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不论事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费要求,并且非得一次性付清,以死人威胁、要挟政府。交警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众人又对处理事故民警谩骂、甚至殴打,采取群体上访、堵路、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等极端行为。 由受伤事故引发社会矛盾。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经医院抢救治疗,本可出院,出院前提出苛刻条件,索要高额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费用,不答应条件则继续住院。有的本属轻微事故,也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不给足赔偿费用就上访。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现实原因。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之前,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家属便纠集众人闹事。如:今年我县“*.*”交通事故,肇事出租车司机死亡,受重伤的两名乘客抢救费就曾一度无着落,引起家属上访,大队及时找保险公司协商,由其先行垫付,才得以解决。再如有的肇事者为贫困户,拿不出钱赔偿。**年我县“*.*”案肇事逃逸人余达球好逸恶劳,一贫如洗,受害人家属要其出*万元丧葬费了事,他也拿不出,宁愿判两年刑。 二是法律原因。现行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按城乡人平收入标准计,以我县为例,城镇居民每人可补偿**万多元,农村人口每人只能补偿到十多万元,差别过大,同命不同价,引起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再就法律赋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太有限,仅仅是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至于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强险赔偿以外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由谁负担,交警无权裁定。 三是人的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二、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作法 在道路事故处理工作中,靖安大队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尽心竭力。几年来,全县没有发生因事故处理不当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现象,也没有出现抬尸示众闹事等极端行为。 1、加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力度。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非常有限,肇事者逃逸,意味着一切赔偿费用无人负担,必然引起受害者家属不满,引发社会矛盾。对于此类案件,大队从接警到出警,行动神速,启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预案,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常常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直至查清真相,缉拿逃逸嫌疑犯。几年来,全县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率达到80%以上。 2、加大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大队紧紧围绕重大案件,深入排查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的人员,逐案登记造册。对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办法,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不激化、上访不越级。 3、建立集中办理化解重点信访案件新机制。对重点案件全部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着力解决“骨头案”、“钉子案”。领导包案责任制实行“五定”和“五包”,即:定责任领导、定承办单位、定具体承办人、定责任要求、定办结时限和包接访、包调查、包协调、包解决、包稳控工作。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建议 交通事故处理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和群众打交道,所涉及的群众对象千差万别,有效化解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事故处理民警必须做到关心群众,提高群众工作水平。争取各级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理解与支持,规范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 1、强化民警执法为民和优质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抓好事故处理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确立正确的从警观,增强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培养民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在民警中形成相互监督、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优良作风,杜绝队伍中出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公正和严肃。 2、坚持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一方面要规范勘查现场。对每一起交通事故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到现场勘查,全面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材料。规范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陈述,弄清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对各方当事人陈述情况不一致的,坚持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坚持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必要时通过上级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掌握事故发生的全面情况,对各方面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事故处理的科学合理的证据链,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有力证据。另一方面要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建立事故责任集体研判制度,一般交通事故由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大队领导及事故处理中队全体民警集体研究定责,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由大队全体领导、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各中队长集体分析研究,在全面了解、综合分析、科学评判的基础上认定责任,杜绝事故认定失误产生社会矛盾,产生影响发展稳定大局的不和谐因素。 3、抓住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此类上访事件产生。要切实转变观念,绝不可认为交通事故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仅仅是交警部门的事,应是全社会的事,事故发生在哪里,当事人是何地人,当地政府就有主动协助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责任,况且交警大队的职能有限,权力触角延伸不到基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当地政府。要帮助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属地政府和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相信公安交警,依法办事,及时制止少数人违法闹事行为,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切实做好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做细做实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要做到四个坚持:一要坚持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通报交通事故形成的事实原因、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开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教育各方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处理。二要坚持在损害赔偿调解前建议各方当事人充分进行先协商,办案民警为各方当事人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力求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三要坚持对未按期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失去法定调解权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人性化服务,采取以书面或电话主动通知失去调解权的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进行和解,体现事故处理的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理念。四要坚持情法并用调解事故,对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警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上,对各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他们以心交心、换位思考,并告之各方当事人除交警部门调解外,损害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材料,并随时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化解各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