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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2011年05月2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当前,如何将公安执法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佳效能,是公安机关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对此,本文试就这一课题作一粗浅探索,以期斧正。

        一、统一思想,升华理念

        “和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古典哲学的主要派别都表达了对“和”的推崇和向往。今天,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刻认识,是对当前社会矛盾进行科学判断做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对传统和谐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所谓公安和谐执法,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思想在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它要求在公正、严格、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更多地体现以人为本、对人的尊重,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总要求,公安和谐执法的理想状态和目标应当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初衷与执法效果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执法行为与执法结果的和谐。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和谐执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公安工作的基本纲领,而和谐执法观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二者联系密切、一脉相承。

        (二)和谐执法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总目标。执法活动是建设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执法,实施法律,纠正违法,保护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难以预料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加大,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矛盾相互碰撞增多。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加强和谐执法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迫切需要。

        (三)和谐执法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的要求。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关键在执行。从发生执法不和谐的事件看,发生执法冲突对立后,往往不仅个案的法律法规很难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而且会使群众和社会对类似执法活动产生怀疑或者观望,继而抵触甚至不执行法律,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影响法治社会的建立。

        (四)和谐执法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人民群众主要是从执法中对公安机关整体形象进行判断。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基本要求,如果发生执法中的对抗、冲突,特别是使矛盾激化,即使执法是正确的,社会公众也会认为是你没有做好,管理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没有处理好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关系和矛盾。

        二、正视问题,深挖根源

        新中国的人民公安,已整整走过60个春秋。回顾过去,公安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我们在肯定这支队伍主流的同时,也不应当回避矛盾和问题。*袭警案、昆明爆炸事件、瓮安事件、*公安系统多位处级以上官员涉黑落马……近年来,一起起影响深远的涉法涉警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警钟频频,无不暴露出政府执法、包括公安执法工作宏观上、总体观念上的深层次问题。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是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赢得主动的前提,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一环。矛盾揭露得越深刻、越及时,问题就可能解决得越彻底,越能赢得工作的主动权。为此,我们必须克服怕丑、怕痛的思想顾虑,敞开胸怀,正视执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找准改进执法质量的突破口。就近一段时期而言,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是过分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实践中,一些执法者存在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注重职权的行使,工作思路单一,思维保守陈旧,方法简单,机械理解法律,孤立执法,忽略社会层面,忽视了执法工作要与当前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效果。比如,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究其原因,除少数是由于民警违法办案、执法不公等原因外,问题大多是出在效果上,出在欠缺文明、理性、平和的执法过程中,出在欠缺耐心细致的解疑释惑、思想工作上。

        另一方面是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统一。法律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很好的执法活动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思想、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完成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然而,当前执法中,一些同志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关系,一味强调社会效果,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甚至于在强调社会效果时就是从功利的、狭隘的角度对待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这些意义深远的科学命题,片面理解和对待执法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社会效果的内涵,具有本末倒置、以牺牲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倾向。二是片面理解强调“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三是一些同志错误判断形势,高度敏感,主动示弱,在个案上放弃法律原则,主动寻求法定程序以外的、非正常的解决问题方式,牺牲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见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感触颇多。简言之,主要有两个层面因素:一方面是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因素:一是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加上一些地方在执法保障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导致部分公安执法活动中权力商品化;二是由于部分领导、民警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严密,导致部分执法行为随意化;三是由于执法监督部门力量分散,保护主义存在,导致部分执法活动监督不力;四是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性眼光,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注重解决显性问题的急功冒进思想,对社会承诺过多而无法实现,导致一定程度上出现警群关系紧张;五是由于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或法律空白,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层面看:一是由于群众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把民警看作万能,导致希望一旦无法及时实现,消极、不满随之而生;二是全社会遵纪守法、崇尚法治的风气还有待提高;三是由于一些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受地方本位利益驱动,或受个人“激情”、“责任”所左右,干预执法为局部利益服务,游离法律精神,滥用警力,导致警察与公众对立面一定程度上分化;四是由于社会收入分配失衡、劳动关系失衡、地区发展失衡等深层次社会因素,群众需求与社会保障不成正比,部分群众价值观扭区、道德滑坡,导致对社会产生不满,对处在维护社会稳定一线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也产生无理抵触;五是由于一些网络、报刊等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追求所谓的点击率和经济价值,对个别公安民警和队伍中存在的执法错误和问题进行大肆渲染,甚至是别有用心地无限放大,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善抓中心,会弹钢琴

        通过以上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客观地讲,当前公安机关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关键是视而不见,还是有效整改?在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形势下,我们必须顺应形势要求,及时调研、善于总结、统筹兼顾、丰富发展,以规范执法机制和整改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为突破口,采取针对措施,坚决整改,取得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

        (一)强化人的和谐因素,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当前,公安和谐执法的实现,关键要解决人与人的和谐问题。具体地讲,主要包涵公安执法人员之间、公安执法人员同执法对象之间、违法人员之间三个层面,关键是公安执法人员同违法人员之间。“思想决定行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以人为本,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和谐思想建设。一是要坚持抓长带兵。抓好这个层次的学习教育至关重要,是落实法治理念、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要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使执法决策者牢固把握三种关系:树立“案结事了”的结案理念,走出“重结案,轻息诉”的误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接受监督理念,走出“重行使职权,轻接受监督”的误区;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强化“执行员”思想教育。要紧密结合队伍的思想实际,通过“以案析理”、“以案释法”等有效形式,强化是非观念,清除特权思想,在头脑中切实树立起人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走出“拈轻怕重”的误区,走出“机械服务”的误区,使执法民警把自己定好位,把职责搞清楚。从执法目的上看,要强调和谐执法观,目的在于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从执法重点上看,要改变重在处罚和创收,强调和谐执法理念的工作重点应在“防”上,以帮教为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从执法效能上,要强调查案和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执法,达到查处一起案件,整顿与规范引导的目的。三是要强化群众思想教育。要正确宣传公安工作,提高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正确认识,切实扭转群众对公安机关“无限服务”、“无所不能”的错误认识。

        (二)推行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激心励气。工作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执法好坏一个样的情况,己经严重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执法主动性。要采取精细化管理的方式方法,彻底改变执法工作“大锅饭”的现象。一是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细化,解决“考什么”的问题。即工作规范系统,包括岗位职责和制度规范;目标管理系统,应包括全局的目标,每个季度和每个月的目标,领导班子和普通民警的目标;过程控制系统,包括岗位控制和日清周结控制;结果应用系统,包括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每位民警年初和每月初,都应将全年和逐月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作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内容,解决“考什么”问题。二是按正规化标准明岗定责,解决“如何考”的问题。在考核、评价民警工作方法上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警种、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研判,按照正规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在考核过程中,能定量的尽量定量,实在不能定量的,都实行定性分析,有效解决“考核不准确、考核难到位”的问题。还要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完善、调整、适时修改,确保管理目标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贴近实际。三是注重纵横统筹比较,解决“公平考”的问题。公安机关摊子大,警种部门多,工作任务千差万别,很多执法岗位不能简单对比。因此,在单位考核上要注重因情施策,实行分类、分块比较,或者设置不同的权重,解决实战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不可比的问题,确保不同类别、不同档次在评优评劣方面差距不大,使民警评得服气。与此同时,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挂牌制,将民警和单位每月考评的结果分为不同的档次,每季度将考评的结果通报全体民警。每月按照考评结果对各执法单位和民警进行挂牌,将排名最后的所队列为当月最差执法单位,对单位一把手黄牌警告一次,连续两月或累计三月被评为最差执法单位的单位,该单位一把手要停职培训。坚持挂钩制,把绩效考评结果同选拔任用干部相挂钩,积极开展执法办案能手评选活动,把执法质量考评情况作为推荐考察民警、干部最重要、最有效的依据。年度考评分数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晋职、晋升资格,离岗一个月参加法律培训,连续两起案件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资格。对执法质量过硬、绩效考核突出的民警和基层领导予以提拔、重用。坚持等级评定制,采取凡法律知识考试不达标、基本业务指标未完成、违法违纪、考核末位的民警年度公务员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档次。

        (三)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加强公安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规范,是从制度上落实执法为民思想,从源头上缓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认真清理那些不适时宜、可操作性不强的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建设底数清、内容明,努力实现制度数量少而精、制度质量高而强、制度内容易记忆、执行起来易操作,并针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各警种执法的基本环节和流程,明晰规范执法的动作和标准,指导民警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同时,要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理办法,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制度,实现执法行为的正规化、规范化。

        (四)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发生在今年1月31日的*长乐拉丁酒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在事后的责任倒查中,公安消防、治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重失职渎职,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今年*掀起的“打黑”风暴中,已成功侦破黑恶势力团伙104个,并立案查处了多起领导干部与黑恶势力相互袒护的案件。最引人关注的是,*市司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公安局个别主要业务警种负责人,以及数名区县公安局长、副局长纷纷落马。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放松了警惕,就有被腐败思想渗透的可能;另一方面彰显了各级党委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向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事实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治官”、“治权”,要使执法权力的运作真正合民心、顺民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就必须用法律法规约束执法权,并强化对执法权的监督,使执法权按法律规定行使,以法治代替人治。一方面要巧于借力,务求实效。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探索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畅通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从侧重事后监督逐步转为更加重视事前、事中监督,不断加大个案监督、现场督察的力度。另一方面要狠下决心,严肃查办。要保持惩治权力腐败高压态势,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办案,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

        (五)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增强和谐因素。长期以来,信访工作一直是群众满意度的晴雨表。解决执法质量问题,必须从削减持续居高不下的涉法涉诉信访“洪峰”抓起,这是当前推进执法质量,增强和谐因素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五点:一要完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二要落实好多级接访制度,严防工作流于形式;三要按照“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研究分析信访问题的倾向性、地域性内在规律,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集中性执法顽症,建立既科学又具操作性的排查预警和报警制度,提高基层单位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大力提高群众满意度,防止产生“蝴蝶效应”。四要落实信访回访反馈制度,提高信访层面的和谐度。

        (六)建立良性外部执法环境,创造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便利条件。公安机关外部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执法工作的发展,影响到公平正义的维护。一要努力争取各方支持。没有外部的支持,公安工作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难以做到公正办案,就不能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和党的领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关系,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征求党委的意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执法工作。要充分认识人大、政府、政协的作用,在依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上争取其大力支持。二要切实加强法宣工作。社会公众对公安 执法和民警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执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对某个案件的点滴认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认可、不支持,很多是由于了解不全面所引起的。实事求是地讲,近年来,公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日益减少,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还不够高,与我们预想的还有差距,这与我们习惯于埋头办案、闭门办案,不重视和缺少与各方沟通不无关系。当然,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待不断提高,群众整体法律素养偏低也是重要方面。为此,必须加强法宣工作,宣传打击犯罪成果、宣传服务发展做法、宣传执法为民工作、宣传公安改革创新举措等等。只有让群众更多了解公安,接近公安,切身感受执法的公正与高效,公安执法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公安机关正面的形象才能树立起来。三要加强和改进舆论引导工作,着力提高舆论应对能力。瓮安事件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为什么一起简单的上访事件,很容易地被地方不法分子和黑恶势力插手,最终演变成为毫无顾忌地向政府挑衅,引发了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的极度混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自身宣传不够,造成许多群众误解。在事件过程中,社会上谣言四起、真假难辩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公布事实真相、澄清不实传闻,助长了事态的发展,其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总之,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服务水平,实现和谐执法,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我们唯有从高处着眼、从基础抓起,从长远着眼、从现在抓起,从全局着眼、从本职抓起,从宏观着眼、从细节抓起,切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执法服务工作,下决心整改自身引发的不和谐问题,才能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担当重任,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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