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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1年05月2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式有了新的变化,同时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高发,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前提条件改变,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各级各部门对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这些意见和要求的精神,笔者结合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就建立、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以化解群众矛盾,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一、交警大队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年**月**日,孟建柱在公安部机关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和“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着力提高处置水平。”指出了化解矛盾、加强矛盾化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也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交警大队管辖国道***线石安公路、**高速公路,管辖里程全长***.**公里。辖区连接**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呈贡县、宜良县、澄江县、石林县六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年交通事故接处警****起,共受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起,平均每月接处警***.**起,受理事故处理案件***.*起。每起案件从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到事故责任认定和组织当事人调解等,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事故处理民警超负荷工作,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投诉也不少。同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群众最关注的焦点是相关责任的划分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分割,而其中最直接的切身利益也是相关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主要就是要依法加大对当事人之间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调解,化解事故处理工作中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拉近双方(多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分歧的距离,最终达成协议,防止矛盾的激化和上访、信访等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各级立法、行政部门多年来一直十分关注,并作了充分的法律法规准备,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目前全面推广的时机和法律依据都已经十分成熟。

        (一)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司法程序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人民调解制度在程序上、实体上是合法的,在实际的调解工作达成的协议由充分的法律保障,并且在通过人民调解后当事人有异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都有明确的救济途径,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效益

        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可以提升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服务能力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推行过程中得到实惠,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促进警民和谐关系。

        (一)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当事人双方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的,经书面申请,交警部门要组织调解。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终结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走上诉讼的途径,当事人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要聘请律师代书起诉状或进行民事诉讼代理,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审核,立案后择时开庭审理,费时、费力、费钱。而推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后,调解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特点,制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并根据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特点,推行交通事故标准化、格式化的调解文书,简化登记表和调解申请书等卷内文书,调解员还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预先做好受害方因伤损失的费用清单,以便在调解时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可以让群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得到实惠。以**大队为例,辖区连接*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需要到大队部所在**市**区阿拉乡小石坝村处理,一些过境车辆、外地驾驶人员前来处理事故极为不便,造成处理成本增加,同时也有未带齐一些证明文件,导致交通事故调解未能及时达成协议,以最近的**市区到大队部所在地,每位当事人车旅费、生活费的花费也在几十元,而一般每起事故以*人参加调解计算,每次就需要近***元的额外开支,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往返于路途中。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后,在辖区沿线乡司法所设置调解室,根据当事人居住地或案发地就近组织调解,将会极大方便群众,同时也可以提高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成功率,减少了群众部必要的经济支出。同时,组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调解过程不会因中途因为民警临时出警任务而中断,真正切实做到了方便群众、为民排忧。

        (三)可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服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传统的事故处理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等因素,在一些简易程序案件上没有更多精力来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在现场当事各方达不成协议的,一般都让其到法院处理。而在使用一般程序案件上,需要在事故勘查、调查取证方面花很多功夫,导致在事故调解中无法耐心细致地多做宣传法律法规、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以后,可以充分利用了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熟练运用、对当地民风民俗较为熟悉的优势,有效弥补警力不足,把事故调解工作中所耗费的警力资源置换出来,提高接处警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通过人民调解,让群众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过程,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提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公信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对事故的认识差异,以及对赔偿责任划分的分歧,一般当事双方(对方)或多或少都存在对立的矛盾,并且容易激化和升级,发生信访、上访等情况,甚至发生双方打斗、到有关部门纠缠、打闹等情况,同时也可能因为地区差别、风俗习惯、语言沟通等因素,发生当事人无法准确理解处理民警的处理决定和处理方式,或者对民警的解释不清楚、补满意,致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而当事人又不想去走其他有效的法律途径,经常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来要求民警或者当事方,以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如到当事方家打闹、到交警队吃住等等。推行人民调解制度,聘请的调解员一般都是本地的公职和比较有威望的村民,对本地经济发展、民俗风情也较为了解,有些甚至与当事各方就是邻居、亲属,一定程度上能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赔偿要求,在调解时就游刃有余,同时当事人对他们参与调解也相对比较信任,对调解的协议结果也能够尽快执行,能够高质高效的达成当事双方的赔偿要求,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五)可以提高公路沿线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过在当地乡镇、司法所、村社等地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对使用的法律法规、事故成因分析、责任认定等工作的讲解和问答,同时也可以在参加的村民中的产生最直接、最贴切、最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可以让群众在参与的过程中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受到现实的教育,也因为是身边的亲友、邻居发生的事故,群众也比较关心、关注,容易接受相关的知识、吸取教训,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逐步养成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其次,在日常的工作中,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负有交通安全宣传的职责,可以在群众中广泛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于他们在群众中威望和优势,群众容易接受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推行人民调解制度实际运作方式的思考

        (一)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严格组织程序。现行的司法调解机关设置为“市(县)司法局→乡司法所→村调解委员会”。

        交警大队可以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力量,会同公路沿线司法调解部门,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聘用乡司法所、村调解委员会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名,调解时临时增加*名群众代表作为临时调解员,在交警大队和乡司法所配置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必要时也可以延伸到村社,设立临时调解室。调解委员会可由交警大队长任主任,县司法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聘请县人民法院法官担任调解委员会指导员。

        (二)明确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的范围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目前可确定以下工作职责:一是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对前期丧葬处理事宜,由调解员提前介入协调处理;二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自愿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免费调解;三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四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五是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完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程序。程序是依法进行调解的基础和保障,交通事故调解可以暂定以下工作程序: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人员死亡的,在处理尸体时,由事故处理调解员协商处理其丧葬事宜;二是涉及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双方需要交警部门调解的,由当事双方书面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当事人对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办案民警告知事故当事人**日内可向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当事人已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四是调解委员会在接到事故双方当事人书面调解申请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做好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五是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基础上,由法院加强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建立快速处理通道,先期介入,必要时以法庭调解名义出具调解书,提高调解效率和权威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全*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措施,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好矛盾化解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本文从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进行思考,目的是抛砖引玉,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制度的全面落实和实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矛盾的有效化解,营造和谐、文明、规范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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