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公安“信访工作考查”的思考
信访工作考查,是指对公安机关受理、办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是公安部提出“三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足鼎立有其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笔者近期通过调研发现,森林公安信访工作考查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在认识、方法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降低了森林公安信访工作的质量,影响了“三考”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 现状及问题。 总的来看,信访工作考查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森林公安机关都不同程度做了一定的工作,积极对待信访事项意识增强,在息访罢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信访工作质量不容乐观,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重视不够。部分单位将信访工作等同于过去的一般日常工作,不十分在乎,不认真研究,浅尝辄止。有的认为是形式主义,仅限于应付检查。没有从“三考”重要性及工作规范化的高度来合理布署,认真对待。 2、定位不准。有的单位从事信访工作指导思想不十分明了,为上不为下,唯“官”不唯民,息访为民意识不强,只重视对“上”回复,不答复信访人,不注重解决信访群众的具体诉求,甚至不与信访人见面,未把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信访人负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认识不清。由于缺少对“信访工作考查”的认真研究,盲目运作、随意处理,尤其是没有分清办理信访事项卷宗与行政、刑事案卷的区别,混淆了两者的界限,“胡子眉毛一把抓”,似对非对,是卷非卷。 4、方法不当。有的不知道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有的没有按办理信访事项程序办理,受理不告知、办理不督办、答复无实质内容。从细微处看,有的不询问信访人,有的不转办,有的不制作《信访办理情况报告》,有的延期办理未审批、未告知,有的无息诉说明。 5、准备不足。有的单位未组织学习《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省信访条例》,缺少搞好信访工作的思想准备,以至对信访工作漠然或不知所从;有的未制作办理信访事项法律文书、未刻制信访专用章,缺少从事信访工作的基本物质条件。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信访工作考查发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解决: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先解决认识问题,才能用以引导、指导行动,才能增强搞好信访工作的主动性,才能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积极性。涉及森林公安的信访,不仅是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干警监督的重要渠道,而且是涉林案件的重要信息源,同时还是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监测器。重视信访工作考查,就是畅通信息渠道,就是注重执法质量,就是促进队伍建设。 2、召开会议,集中培训。顽疾用猛药,当一个问题成为共性现象时,必须集中精力予以解决。针对当前信访工作的现状,个别指导可能标准不一,自行摸索可能进展不大。召开会议,以会代训有利于统一标准,有利于答难解惑,有利于森林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 3、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各单位应结合各地工作情况,建立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按制度运作,使工作有序进行。闲而不忘,忙而不乱。具体搞好信访工作,应遵守《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受理方面应把握询问、登记、告知、转办或转送等环节;在办理方面,应把握配合调查处理、依法延期、调查总结及督办等环节;在答复方面应把握严谨出具答复意见书及息诉环节。 4、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对信访工作的淡化是一个普遍现象。只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责任追究,才能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章、《信访条例》第六章、《*省信访条例》第七章均就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主要是狠抓落实,严格执行。 三、依法开展信访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 1、办理信访事项“一般程序”规定不完整。如《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形式有五种,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在办理过程中,“听取信访人陈述”、受理告知、延期告知,多适用于“走访”形式的信访,而对“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的信访,尤其是匿名信访,可能存在难以“听取”,不便“告知”的情形。 2、办理信访事项听证程序存在缺陷。关于听证问题,《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部分解决了主持人、参加人问题,对听证范围和听证程序则未规定。 3、无办理信访事项“简易程序”规定。建议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办理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转送其他单位处理,终结信访;将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当场解释说明无异议的信访事项,填写《息访罢诉登记表》,终结信访。对以上问题,建议在修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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