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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思考

    时间:2011年05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变为民间资本,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年*月,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全面开闸。并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公司的出现,弥补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从而化解了制度障碍,为中小企业找到了一条现实的融资捷径,初步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但是,此类借贷因法律方面对其借贷利息没有限额规定,且其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然后再高利转借出去,如果国家不加强立法监督,极易使其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目前我旗相继成立了几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的公安经侦部门,针对这一新型的准金融企业,有必要对其中的风险及防范作一些探讨和思考。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可能发生的经济犯罪有:

        一、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而不能吸收存款(即"只贷不存"),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此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从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方便快捷的小额贷款是受到中小企业及农民欢迎的,不少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资金早早贷完,缺乏新资金补充而不得不停止放贷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不能排除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出于盈利的考虑,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用于补充经营资金的情况。一旦发生此行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金融机构身份可能导致经营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无从追究。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即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即作为贷款发放者,需按贷款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审查;贷后检查等程序,其中可能存在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情况。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此类行为,按照刑法可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此行为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中出现,因其主体并非金融机构,犯罪主体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求,则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行为人责任,从而放纵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以便为今后侦办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三、小额贷款属于新兴行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贷款中,有的贷款人可能会拿已经向银行进行过抵押的房产来再次抵押。假设贷款人的房子是****年买的,总价值**万元,当时向银行抵押借款**万元,现在这套房子可能已经升值到**万元,假设卖出去后还清银行贷款还能节余**万元。这种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可以作为放贷考虑的,但是如何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房产局能否认可小额贷款公司是"第二权利人",并且在房产证上有所体现,这些问题都跟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有很大关系。另外目前农村小额农贷发放还存在着小额农贷用途改变;多人贷款供一人或者少数人使用的现象普遍;化整为零,逃避上级监督;小额农贷均搞联保,而联保大多形同虚设;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要"对号入座"的现象大行其道,存在着大量的"冒名顶替贷款",贷款不出现风险一好百好,而一旦风险出现,贷款真相便会水落石出,纠纷在所难免,容易滋生诈骗等案件发生,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四、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根据以上的思考,建议在以下环节加强风险防范:

        1、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要组织学习我国《刑法》、《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特别要强调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2、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审核审批,严把审批登记关。除了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外,要加强银行、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换,确保公司人员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督,及时主动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拔备制度,要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要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并按时参加工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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