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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优化公安执法环境的思考

    时间:2011年07月0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即执行公务时警察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警察执法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等等。在现实中,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早已不是新闻。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打击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管理力度的加大,呈现加剧趋势。这种现象虽不代表主流,但是严重伤害了民警的感情和工作积极性,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因此,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优化公安民警执法环境,已成为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必须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在法治渐进的过程中,原来具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执法权威,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暴力袭击日趋严重。*市公安局做过一项统计,****年,全市民警在正常执法中发生被打事件达***起,杭州公安机关资料显示,今年以来,针对该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暴力抗法案件达***余起,其中一半左右是针对交警的。一些人从无理取闹逐步发展到聚众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特别是一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在接受民警检查时,常常拉帮结伙暴力抗法,有的还持刀恐吓,甚至尾随至民警家中闹事,威胁民警家属人身安全。江苏省公安厅的数字表明,今年以来,本省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公安民警在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治安案(事)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案件,仅省厅就接报**起,有**余名民警受伤……这还是在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苏浙沪地区,在其他相对落后地区,情况就更加严重了,除了大量因交通违法行为不服从管理和处罚以外,还发展到集体阻挠民警办案,包庇、掩护、抢夺犯罪嫌疑人,甚至发生诸如芦振龙、赛尔江等英雄殒命、国人伤心的暴力抗法事件。

        (二)警察因执行公务被恶意投诉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恶意投诉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诬告和陷害两种情形,它侵犯的是民警的人格名誉权,伤害的是警察的精神健康,据江苏省公安厅的统计,****年该厅举报中心接到针对警察的投诉举报***起,而****年只有***起。据南京市公安局统计,****年该局受理针对民警和公安机关的举报投诉***件,经过调查,不实投诉***件,占总数的**.*%。其中,因对法律条款或警察办案程序不了解或不理解而引起的不实投诉***件,占总数的**%;不服从处理或处罚的***件,占总数的**.*%;为满足私欲而歪曲事实,甚至诬告、中伤警察的**件,占总数的*.*%。这些不实投诉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也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面对越来越多的不实和恶意诬告,个别民警不得不表现出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严格执法”开始渐渐地变为一种“应变执法”。

        除此之外,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遭围攻、谩骂、侮辱、恐吓的也不在少数。一些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有权监督部门中的少数人滥用监督权,干扰执法、阻碍执法情况也时有发生。“说你‘乱’,你就‘乱’,‘不乱’也‘乱’;说你不‘乱’,你就‘不乱’,‘乱’也‘不乱’。”这是在交警部门广为流传的一句顺口溜,至少能说明一些问题。

        二、公安执法环境遭受侵害的原因。

        (一)公安执法环境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

        1、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犯罪的恶性化、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

        2、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有些人片面认为杀人、放火等才是犯法,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的人则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民警依法管理的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有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在管与被管之间产生冲突,有些交通违法人遇到交警的时候,往往认为交警是针对他个人的,是要找他的麻烦,把一个普遍化的法律问题当成与交警之间的个人恩怨,激动之下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言行。

        3、曲解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精神实质,致使侵害公安执法环境行为屡屡发生。近年来,公安民警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频频被提及。在对内部的纪律规范及程序规定上,公安部也越来越严格。仅仅几年的时间,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侦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五条禁令”等相继出台。民警执法变得透明和规范本来是好事,一些不法分子都认为民警变得“软弱”好欺负,从而致使公安执法环境遭到侵害事件不断发生。加之一些矫枉过正的内部管理机制使民警更加束缚了手脚,导致民警不敢大胆管理,甚至出现“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不正常现象。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公安机关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是公安民警自己把执法权威丧失了。

        4、对侵害公安执法环境行为打击不力。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虽表明“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碍的,应该依法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造成民警伤亡,则往往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得不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成本低,是公安民警遭受侵权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直接原因之一。另外,谩骂式的对民警进行“精神攻击”的行为大量发生,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尊严和民警的执法权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条款,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5、一些非警务的工作,加大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目前公安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大多数经费依靠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交办的一些非警务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婉言拒绝,但执行起来很难。受“公安民警朝前站,什么事情都好办”思想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遇到比较难办的事情都让公安打头阵,将公安民警作为强制推行某项政策或突击性任务的工具,把民警推到与群众直接冲突的第一线,将矛盾转嫁到公安部门,给警民关系带来严重后果。出现了公安一面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活动,树立自己的形象,我们有些地方政府却在不断地损害公安形象的不和谐态势。

        6、新闻媒体报道失实甚至恶意炒作,损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新闻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对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有些新闻媒体很不慎重,片面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对一些公安新闻采取偏听偏信的态度,放纵一些稿件中错误的、极不负责的导向苗头,致使一些矛头直指公安队伍,以揭露曝光为乐的失实报道轻易出笼。有个别记者或撰稿人为了追求“可读性”或经济利益,专找短处或问题,甚至编造事实,丑化公安队伍形象,无形中也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难度,给公安执法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

        (二)公安执法环境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

        7、特权思想依然存在。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行风评议、大讨论等活动,使广大民警的执法和态度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少数民警存在的特权思想依然是队伍建设中的“沉疴”。一些民警错误地认为“有权即有威”、“有了职权就有了威信”,不能正确理解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及相互关系,不能把握好分寸和掌握好“度”,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执法中表现为言出法随、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异法、滥施法威,疏远了警民关系。

        7、部分民警和领导的维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有的民警在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民警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对待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结果是有理变无理。少数公安机关领导过分强调忍辱负重,把民警权益受到侵害、执法环境复杂归结于“过渡时期综合症”——社会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警务模式在向社会化方向过渡;警民关系在向新的和谐亲密过渡;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向懂法守法用法过渡……认为过渡中一些矛盾的爆发和激化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只要民警没伤、没牺牲,就会放松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而是从物质上或是精神上对民警进行抚慰,更有甚者竟大力倡导在公安队伍中设“委屈奖”。

        8、执法水平不高,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关系,导致侵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一些民警工作中受水平和能力所限,只能“机械”执法,缺乏灵活性,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不仅导致事态扩大化,同时也使自己执法权益受到侵害。

        9、部分民警工作作风不深入,没有敬业精神。有些民警工作缺乏主动和责任心,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中敷衍了事,马虎应付。一些老民警以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到了该歇歇的年龄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对待群众“冷、硬、撞、推”。还有些民警更是置公安机关五条禁令和有关纪律规定于不顾,损害群众利益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以致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信任度下降,执法活动中出现了孤军奋战,与群众发生冲突时难有几人帮助解围的尴尬局面。

        三、优化公安执法环境的对策。

        (一)强化宗旨教育,增强公仆理念,要继续提倡“时时想着人民,事事方便人民,处处保护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爱民为民口号,把“有困难请找人民警察”落实到每个民警的行动中。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民警明确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公仆,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克服特权思想,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起“为人民当警察,不为警察管人民”的理念,做到忠于公安,献身人民。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提高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执法能力。各警种、各系统要按照热爱本职,钻研业务、苦练内功、适应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练兵活动,并不定期地开展多种技术技能比赛,从基础抓起。一步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技能;要加强实战技能培训,增强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处理实际问题、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会做群众工作作为民警的必修课和基本功。还应加强民警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近年来,日益繁重的公安工作不仅给民警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还使部分民警不同程度地患上了心理疾病,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民警甚至因为心理压力过重得不到有效缓解,导致行为失控,对公民、社会和国家政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只有不断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全体民警,引导广大民警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净化入警动机,不断增强从警为民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进一步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才能从源头上打牢缓解和消除民警各种心理压力的宽阔胸怀和思想堤坝。在强调从严治警的同时,要从物质上、精神上、政治上落实从优待警,在思想上、生活上、执法上为民警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三)抓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人性化的方式,利用不同形式和方法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让群众学法、懂法,特别是让群众知道公安民警代表的是国家,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对其本人的侵害同样也是对国家的侵害。新闻舆论要发挥正确的作用,向群众宣传公安民警执法中的好人好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公安民警的工作和甘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还要把侵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反面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正面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弘扬正气,狠狠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让试图侵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人怯而止步。

        (四)成立民警维权组织,为民警正常执法撑腰。为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依法保障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为遭受群众谩骂、围攻或损害的公安民警恢复名誉,公安民警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各级公安领导机关更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应当成立民警维权组织或机构,对侵害民警执法行为事件迅速做出反应,依法严厉打击,真正为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保证,使我们的民警“流汗、流血、不流泪”,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在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警风监督员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建议他们多深入基层,多体恤和体察民警在生活和执法活动中的甘苦,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呼吁慎用警力,减少非警力务活动,向全社会呼吁,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公安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优化公安执法环境,确保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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