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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反思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年*月*日至*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我省*市*区*镇因部分村、居民对民营安达客运公司擅自提高客运票价不满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经过省、市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现在事态已经平息。检讨近几年发生的类似群体性事件,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此类事件?如何尽可能避免此类事件?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本质特征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根源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这个社会基本矛盾,又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冲突的产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一般来说是非对抗性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干预以及群众的自我调节等正常途径来解决的,但如果处置不当,也容易产生连锁反应,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升级。

        (二)外在特点

        1、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2、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等,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3、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4、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省社会是和谐稳定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省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城镇、农村和其他领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有很多种。一是城镇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善,长时期拖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造成部分职工生活困难;三是政府出台一些整治管理措施对部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四是非法集资和金融风波严重危害部分群众利益;五是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六是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政策的配套和落实出现问题;七是农民负担过重;八是基层选举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舞弊行为;九是民族、宗教间的信仰和利益矛盾激化;十是其他诸如社会治安、民间、行政执法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些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深层原因

        透过现象看本质,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包括:

        1、利益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与之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的建立起来,结果就是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以及由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体制转轨过程也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它打破了社会利益平均化的状况,在给人们带来普遍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转型期的群体事件大多是利益驱动型的,只有少数是由涉及公平、人身自由、名誉、民主权益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当相关主体最低层次的需求受到威胁和冲击时,他们会本能的选择反抗,群体性事件是他们反抗的一种形式。

        2、公共管理水平的落后和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机制根源。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最后采取了群体性事件。

        3、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根源。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和一些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科学发展观,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4、价值观不成熟和心态失衡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根源。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理想淡漠、信念动摇、意志衰退、精神空虚、道德失准、行为失范,再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社会在巨变,一些人的幸福指数相对下降,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加深,一些阶层产生了浓厚的失望感、挫折感、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甚至是压迫感。这几感同时产生,社会就难以安定,任何技术性的控制就难以凑效。

        三、预防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措施

        当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因素相应增多,从社会发展的整体和过程上讲,是不可避免的,要树立群体性事件是转型社会的“常态”的观念,把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长效防治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我们必须着重认识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必然规律,并且要善于根据必然规律来正确地制定行动方案,避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扩展,及时把矛盾化解,将其平息在初始阶段。此外,还有一些事件具有偶发性,要正确认识必然性和偶然性互相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防止偶发性事件的发生。

        1、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一是要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为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压头,就放弃效益优先的原则,因为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只有在加快经济发展中才能根本解决;但不能只强调效益而基本不考虑社会公平,这样做只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到头来可能既没有公平也没有效率。二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各项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套,真正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三是要注重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一致性,在两者结合上下功夫,多出台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双重效果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2、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预警机制。一是建立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对事件多发单位和群体进行社会调查,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相关情报信息,重点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如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分流、征地拆迁、集资还兑、农民负担、土地承包等热点问题以及伴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预测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及时分析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民意民情调查,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二是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范重心下移。基层党组织实行矛盾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及时上报。三是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完善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为超前,防止矛盾激化,努力使矛盾不出乡村、不出厂矿、不出街道。

        3、做好信访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当前,许多群体性事件是在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诉求无人理会,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强化信访部门的职能,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对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尤其是反映群体意愿的重要信访,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信访机构应明确责任制,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复查反馈制度,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工作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领导联系群众的途径,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通过有效的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上访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4、讲究策略,提高依法处置水平。一些地方把把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把社会冲突当政治冲突来处理,把社会利益的诉求、诉苦当作敌我矛盾处理。其结果,把利益关系问题变成了一个无法进行就事论事讨论的敏感话题。当务之急,是要“脱敏”,采取就事论事的务实态度。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凡未发生影响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的、经济的办法去解决,不应把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向一线,不能用强力手段解决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这样既容易增加对立情绪,也可能激化矛盾。在化解矛盾时,必须明确:如果随意在政策上“开口子”,就会引起无穷无尽的攀比,“摆平”了一个,“翘起”了一片;如果为了一时的安宁随意“许诺”,兑现承诺的责任就无法摆脱;如果“闹夜的孩子多喂奶”,存心“闹夜”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5、完善应对机制,提高现场指挥能力。在群体性事件中,参加的人数多,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并且非常容易交叉感染,场面极易失控,很容易导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疏导情绪、防止事态的恶化。贯彻“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并在这个原则指导下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制。第二,要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一线指挥员和危机处理专家。第三,慎用警力。第四,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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