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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灾损失统计实务问题研究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火灾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项中心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火灾损失统计对于确定火灾等级,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分析、研判火灾形势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保障火灾损失统计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充分发挥火灾损失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火灾损失统计的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都作出了规定,但在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火灾损失统计的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在本文,笔者引用一个承办的火灾案例,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探讨对策,以供商榷。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简介。****年*月**日**时**分许,*市*区西街**号李某某租用房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李某某租用的西街**号房屋、杨某某租用的西街**号房屋、吴某某的西街**号房屋、陈某某租用的西街**号房屋、彭某某租用的西街**号附*号房屋、赵某某租用的西街**号房屋及部分家具商品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力量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在完成相关调查程序后,大队组织集体议案讨论认定了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统计确定了该起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元整。同时,大队还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召集该起火灾事故全部当事人召开了“拟认定*市*区西街**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及灾害成因宣布会”,听取当事人对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及灾害成因的意见。会上,大队火调负责人对该起火灾的调查认定过程及认定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过火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火灾当事人李某某、吴某某等对大队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等内容一致同意,没有异议。对于因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火灾当事人表示自行协商解决。大队随即于****年*月**日对该起火灾事故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并直接送达了李某某、吴某某等相关当事人。火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起火原因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等提出重新认定。后来,因相关当事人在协商因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上未能达成共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于****年*月*日向大队提出申请,要求将该起火灾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接到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后,大队又组织召开集体议案讨论会,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公安消防刑事执法工作的通知》(公消[****]***号)文件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公通字[****]**号)第一条规定:该起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为******.**元,达不到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规定,不能作为失火案办理,并回复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对大队的回复均表示满意。然而,在****年*月**日,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委托*市*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在****年*月**日火灾中被烧毁物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委托,依据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提供的在****年*月**日火灾中被烧毁物资清单进行了估价鉴定,并出具了《*省估价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估价鉴定结论书),合计鉴定金额为******.**元整。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在取得估价鉴定结论书后,于****年*月**日以估价鉴定结论书为依据向大队递交报案材料要求追诉火灾当事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大队在接到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递交的报案材料后,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吴某某等提供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了审查。审查得出,价格认证中心具有资质、资格,在其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上盖有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印章。同时,大队在审查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和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等内容时,发现了以下问题:

        1.统计、鉴定标的不一致。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委托给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标的和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在火灾发生后七天内(七天后未作补充申报)向大队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标的不一致。在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标的中相当一部分在其向大队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中没有。然而,物价认证中心却未对火灾当事人吴某某等委托鉴定的标的是否是在该起火灾中烧毁的作出辨别就进行估价鉴定。这是造成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起火灾损失的估价鉴定金额大大高出大队按照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向大队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2.委托主体存在瑕疵。为了审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笔者认真查阅了价格认证中心在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列举的价格鉴定依据——《*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办案部门、仲裁机构向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委托。但是,在该案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却是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明显不符合规定。

        3.价格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按照《*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办人员要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察,在调查和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但在该起火灾事故价格鉴定中,价格认证中心并未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辨别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委托的标的是否是在火灾事故烧毁的物品。对此,价格认证中心仅在估价鉴定结论书中注明了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这一理想化的假设,想当然地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提供鉴定标的视为在火灾中烧毁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由此得出了错误的价格鉴定结论。

        鉴于上述审查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等办案部门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所以,大队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不予采信,并将情况向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进行了回复。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不但不接受大队的回复,相反,视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为制胜法宝,并以此为据,认为大队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了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调查的卷宗档案后,认为大队在该起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依法认定了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依法统计了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对估价鉴定结论书不予采信的问题上,程序合法、理由充分,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于是,人民法院直接驳回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不正当诉求。在人民法院驳回了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无理诉讼要求后,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并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火灾当事人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又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为据,再次到*市公安局上访,要求追诉火灾当事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反复诉讼、信访中,大队为了做好相关单位、部门和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答复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在社会面也给大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实非常简单,当双方协商不成时,还可以对火灾当事人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错误地对大队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访。大队在对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的答复中,也是多次为其指明了上述解决途径。可是,为什么吴某某等火灾当事人不但不采用,相反还乐此不疲地上访、诉讼大队不追究火灾当事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呢。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符合规定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然而,价格认证中心之所以会出具不符合规定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笔者认为,在火灾损失统计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价格鉴证机构两家部门之间在对火灾损失的统计和价格鉴定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可遵循,工作上缺乏沟通和协调,各干各的事,从而导致矛盾的统计结果和鉴定结论出现,进而误导火灾当事人错误地主张权利,造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被动的尴尬局面。虽然此类事件在笔者工作的地区是首次出现,但其带来的后果已经足以引以为戒。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亟待出台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损失统计和鉴定工作上的相关规定,以供两个部门同时遵照执行,从而杜绝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更好的保障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探讨

        按照消防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疑是火灾损失统计的主管部门。同样,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均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确认,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反之不予采信。由此可见,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应该只是一个辅助部门。结合笔者在基层多年的火调实践和对该起火灾事故火灾损失统计相关问题的处理,笔者认为,两个部门在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中各有优势和不足。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损失统计上的优势和不足。

        4.优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一时间介入火灾事故调查,通过询问调查和现场勘验等艰苦细致的工作能够真正掌握在火灾事故中烧损的财产数量及烧损率,为客观统计火灾损失提供了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5.不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过程中确定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火调人员依据火灾当事人在申报统计被火烧毁财产的购进时单价结合平时所掌握的同类财产单价来确定。这种确定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的方式显然具有随意性、缺乏科学性,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会因火调人员的不同和火调人员对同类财产单价的掌握情况和认知程度不同而不同,这就会造成火灾损失统计结果会在一定范围内与真实的火灾损失存在偏差。

        (二)价格鉴证部门在火灾损失统计上的优势和不足。

        6.优势。价格鉴证机构作为一个地区的物价调控机构,时时掌握着对本地区各类商品及财产的单价变化。对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来说,在确定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7.不足。鉴于火灾事故调查对专业水平要求极高,价格鉴证机构在鉴定火灾损失时会因为专业的局限性,在分辨鉴定标的是否是在火灾事故中烧毁的和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察时可能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从而导致对火灾事故中真正烧毁的标的物的数量统计不准,对鉴定标的在火灾中的烧损率判断不准,这就会造成火灾损失统计结果错误。

        三、结语

        为了保证在全省范围内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一致,真正杜绝该起火灾损失统计而引发的不良后果的再次出现。笔者认为,只有充分发挥和整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和价格鉴证部门在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中的优势,明确全省范围内的火灾损失统计统一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对应的各级价格鉴证部门协助。各级价格鉴证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每一起火灾损失统计需要,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价格鉴证部门提供的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规定的统计程序、计算方法来客观、真实地统计火灾损失,这样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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