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大火灾审视建筑工程消防监管
*年*月*日,正在实施外墙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路*弄*号大楼发生大火,*人遇难,*余人受伤,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政府实事工程何以变成一场灾难?面对众多的火灾隐患,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行政监管等负有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技术把关的部门在其职责的履行上何以层层落空?痛定思痛,笔者从媒体报道中获悉大楼实施节能改造工程相关情况及事故情况,深感“*”事故所产生原因不是个案,而是普遍存在于建筑工程领域,需深层次剖析,防范未然。
1.从“*”大火分析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初步查明“*”大火的直接原因是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但究其根源,在“*”大火之前,工程招投标、安全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行政监管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才是引发“*”大火深层次的原因所在。
1.1安全施工管理盲区重重
《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电焊作业必须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未进行技术交底, 未落实现场监护人,未对现场可燃易燃物进行清理、隔离,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制定应急预案,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一律不得实施电焊作业。要在一幢居住着500户人家、火灾荷载大的一类高层实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外墙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感如履薄冰。然而,总承包方却连是哪个公司在施工?是否按设计施工“尚不可知”;施工单位对工地上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或许根本就无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里里外外存在大量可燃易燃物且风力较大的环境实施高空电焊作业更视如儿戏……
1.2工程监理失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每一个专项工程(如脚手架的搭建,电焊作业等)施工前施工单位都要向监理报批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施工资质、资格,未经监理检验批准,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对于重点部位的施工,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说,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把关中监理单位依法独立担负着重要的法律职责。但在“*”事故中,我们看到大楼在实施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中,存在诸如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未报批先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但处理不力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监理人员未在电焊作业现场进行旁站监督等等违规违章情况。可以说,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拿监理当回事,监理单位也未较真履职拿自己当回事。工程监理不到位或被动受制于建设、施工单位,未能发挥其作为独立监督人的作用。
1.3行政监督管理失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静安区建交委代表区政府作为该改造工程的甲方(建设单位),身份特殊:既是普通意义上的建设单位,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他们没有理由不知道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理由不知道违法转包、分包的危害性;没有理由不知道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2009年9月25日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然而在“*”事故中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在火灾发生之前从招投标到施工过程中被应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之职的行政监管部门一路绿灯放行的许多严重违法违规违章操作。同时,分别担负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同样存在监督失职的问题。
2.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大火让我们看到该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方方面面违法违规行为,加之监管缺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同时应该看到当前类似情况在建筑工程中不胜枚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采用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权宜办法是不够的。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以政府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模范作用为先,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关键,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媒体监督、法律威慑等作用。
2.1政府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带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政府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者、行政监管者应当率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拼弃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自觉割断与建筑工程的利益链接,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不干预、不插手建筑工程,充分发挥其公共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为建筑行业提供健康、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2加强平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大火后,全国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和整改了许多安全隐患,成效显著。亡羊补牢固然有效,平时安全监督管理更为重要。大检查成效显著的背后是我们平时监管的疏漏和缺失。如果有一天,当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人物、甚至灾难来到之时,我们能从容应对,不再手忙脚乱,那么我们平时的工作就到位了。
2.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前责任追究力度
11.15大火前,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违反安全生产程序违法施工,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发生前应当依法追究而未被追究,正是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蕴藏的巨大危害在几名无证农民工的违规施工中引爆。如果相关部门在事前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也许灾难不会发生。如果我们总要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人民的生命、财产将在滞后的责任追究中失去。建筑工程利润丰厚,目前在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同时也是各种利益、各种矛盾的凸现期,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于那些为追逐高额利润而不惜拿人民的生命、财产作赌注,违法违规冒险行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及时的责任追究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2.4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
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建筑企业鱼龙混杂,在制度不够完善的现阶段,往往是违法违规者获利,按章行事者吃亏。因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激励引导机制,营造一个利于好企业成长的环境。在这一特殊时期,对那些抓质量、重安全、节能环保符合要求、遵纪守法的企业,政府可以从政策上采取优惠、优先、补贴等措施从物质上给予奖励;同时也可以通过大力宣传、信用评价等方式提高企业的形象、信誉度、品牌价值,让诚信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实惠。同样,对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5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在互联网如此快捷传播信息的今天,民众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意识日益增强,对权利的监督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愿望日益强烈,媒体社会监督已经成为监督的重要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发挥媒体社会监督的作用,就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将有关事件的政策、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及时、准确公布于众,使权力的运行过程自觉接受媒体、民众、利益相关人的监督,以确保权力公平、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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