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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监狱内的法律援助

    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我国监狱事业的快速发展,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是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监狱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但在现实运行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应有职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谈谈个人见解。

        一、浅析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间的关系。

        (一)法律咨询是意识层面上的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和狭义的法律援助两个方面。

        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律援助的概念外延比法律咨询宽泛得多,它包括意识层面的法律援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咨询,对教育改造工作具有目的性作用,主要是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和现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目的在于解决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维等意识层面上的冲突,改变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素养,使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能在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内自主生活、自产经营,这是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再社会化教育的目的要求,也是衡量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首要标准。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在经济、社会、法律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把一名服刑人员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培养成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培养成对国家和人民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是监狱的神圣使命、是每一名监狱工作者的光荣职责;法律援助还应当包括现实层面上的法律援助,对教育改造工作具有功能性作用,主要是指帮扶服刑人员解决服刑期间遇到了现实性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狭义法律援助,比如:法律援助人员代理服刑人员参加民事诉讼、担任服刑人员的刑事辩护人、调解与服刑人员利益相关的民事纠纷、协助和替代服刑人员书写诉讼法律文书、代理服刑人员办理公证和财产转让、代理服刑人员办理家产分割等现实具体的法律事务。

        (二)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咨询,是对服刑人员从外到内的法律心理重建。在此,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咨询,主要任务是给服刑人员传授法律知识、帮助服刑人员树立法纪观念和构建法律思想,形成法律思维。是从感性到理性、从外到内漫长的心理重建过程。法律心理重建一般经过三个阶段。

        其一,被动的依从阶段。服刑人员入狱后,经过几个月的入监教育,大多数服刑人员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但这仅仅是服刑人员外显行为的被动服从,具有表面性、暂时性和不稳固性。

        其二,服刑人员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认同阶段。在认同阶段,服刑人员受到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说教、开导、启发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属于外部控制的奖惩。

        其三,服刑人员对客观存在的法律体系的内化过程。服刑人员对客观存在法律体系的认同基础上,真正从内心上形成了法的价值判断,并使之纳入自己的法律思维范畴,形成自己法律思维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内在性、稳定性和长久性。在这个复杂、漫长的心理重建过程中,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监狱内的法律援助者对咨询对象的吸引力和咨询对象对监狱内的法律援助者的主观评价以及监狱内的法律援助者的说服、咨询意图和方式,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咨询、说服效果。

        (三)法律咨询和狭义法律援助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法律咨询是帮助服刑人员在法律意识层面上的重新构建,通过服刑人员学习法律条文,懂得法的规范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和引导作用,从而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宏观运行的各个环节在服刑人员意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从而提高服刑人员对狭义法律援助的理性思维能力,提高服刑人员对狭义法律援助程序和实体的认同感;狭义的法律援助是帮扶服刑人员解决服刑期间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就能提高服刑人员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性认同感,达到了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进而影响到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层面的构建。因此,法律咨询和狭义法律援助在作用上相互支持,在关系上互为因果。

        二、监狱内的法律援助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间的关系

        (一)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是对服刑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有效方法。

        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凸显法律首位意识,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是凸显法律首位意识的具体表现。对服刑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守法意识、利用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教育改造工作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服刑人员往往法律、道德观念淡溥、守法意识差。他们作出了对国家、对人民有害的事情,这样的不法分子流落在社会上,不会对国家、对人民有益,反而会祸国殃民;不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出力、流汗,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样就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因此,要把他们收监,在监狱这所特殊的学校里,教给他们作人的道理,守法的理念,这是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任务。

        (二)不健康的法律知识结构,是社会公民走向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健全完善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结构,是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岗位职责。

        意识决定行为,错误的认知导致错误的违法行为,不健康的法律知识结构是社会公民走向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下面不妨举例说明法律知识结构与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和改造表现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而提高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

        其一、法盲类服刑人员。这类服刑人员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有的虽然犯罪动机不很强烈,但犯罪行为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性不可觑视。在管教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一名连续两年申诉的服刑人员,入狱后不认罪服法,认为自己并没有触犯《刑法》,对管教干警管理教育工作产生很大抵触情绪,甚而产生被害妄想。通过查阅这名服刑人员的案卷资料和听取他的“无罪”的辩护,发现这名服刑人员对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认识不清,他不是实行犯,但具有共同故意伤害的预谋,这样的犯罪事实就注定他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的错误认知,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他就很难积极主动投入到教育改造活动中。相反,还可能产生报复社会、仇视社会的病态心理。

        其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服刑人员。电视、报端、传媒、杂志上屡见不鲜的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女后来变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强奸犯;被拐卖儿童、妇女的受害人后来变成拐卖儿童妇女的同案犯;被强迫吸毒的受害者后来沦落为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等。这些服刑人员大多具有以毒攻毒、以恶制恶、以仇报仇、以暴还暴的反社会犯罪心理。究其根源就是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他一旦明白法律不仅是规范、限制人们的行为和自由,同时还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作用,这就大大改善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其三、对法制社会具有缺失性认识的服刑人员。曾经是一个知名律师的台湾省前领导人陈水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个别前高官,他们精通刑律,有的甚至是法学界的名人,但他们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民造福,反而知法犯法,他们缺乏的不是法学理论的研究,而是对法制社会的正确认识,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信奉的恰恰是权大于法的错误法律理念,因此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加强对这类服刑人员的守法教育,让他们重新认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科学内涵,才能彻底扭转他们不合理的法律理念,才能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他们重新犯罪、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三)坚定不移做好监狱内的法律援助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这是因为坚持做好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就可以使监狱的法制教育工作不落于俗套、流于形式。否则,就会使监狱的法制教育工作有名无实、名不副实,服刑人员就不会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他们回归社会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是在所难免的事。

        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援助技巧,是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要件。

        (一)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以多门法律专业知识作基础

        监狱内的法律援助无论从目的作用,还是从功能作用上讲都不能仅局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门学科,惩戒罪犯、打击预防犯罪是监狱作为一种国家机器的首要任务,但监狱的职能还应当包括改造服刑人员、为国家和社会造就合格公民。因此,监狱内的法律援助还应当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法》以及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比如《监狱法》等多门法律专业学科为基础。通过监狱内法律援助的功能性作用和目的性作用的相互作用,健全完善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结构。

        (二)加强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培训,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必然途径。

        在我国监狱,管教干警在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扮演主要角色,大多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都是由监狱内的管教干警承担,因此管教干警自身的法律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技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加强监狱管教干警法律援助培训是解决这一现状问题的关键。

        其一、新法律的不断颁布,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需要通过培训才能做到温故而知新。

        一方面法律具有时效性,新法颁布,旧法就自动废止,失去原有法的效力,对人们的生活、生产、经营就不再具有约束力,旧法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可能被新法不保护所代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大量的新法颁布,以前未纳入法律关系的事件和行为,可能会成为新的法律关系。比如九七年《新刑法》颁布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七个《刑法修订案》,增加、删改了成百个法律条文;还比如近两年《新物权法》、《新公司法》、《新保险法》等与人们生产、生活利益相关的多个新的法律出台,都对原有法律做了大幅调整。可以说我国的法律发展速度很快,这就要求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不断加强新知识的交流和培训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温故而知新、才能适应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其二、管教干警法律援助能力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锻炼。

        法律援助能力高低,受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知识积累和援助技巧锤炼两个方面影响,能力的提高,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一蹴而就,应当按部就班,不断加强监狱内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知识培训和实践经验锻炼,做到循序渐进。一方面监狱应当定期举办法律援助培训班,在管教干警自学法律知识的同时,请进专职教员对管教干警进行面对面授课和交流,增强管教干警对法律知识的通透性理解;另一方面选派有法律职业资格的管教干警参加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专业培训,促进管教干警法律知识的横向交流和纵向发展。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援助技巧也影响着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不是简单的说教和帮扶,还应当考虑服刑人员的心智特点和接受能力,做到因人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教育改造的内外因素,激发服刑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兴趣,实现从强制教育向自我教育的转化,增强服刑人员对法律援助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认同感。为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选送专业基础好的管教干警参与社会上法律援助,以案件参与人的身份参与到案件侦破、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法庭调解等诉讼程序之中,使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技巧得到锻炼。

        四、监狱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性作用和目的性作用

        (一)监狱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

        监狱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咨询上,更不能浅显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对服刑人员个体成员单一法律问题的释惑和矫治。法律咨询根据咨询人数的多少,分为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两种,对服刑人员法律知识的系统化教育属于对服刑人员的团体咨询;现实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在监狱内应当全面铺开,服刑人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比较低,从经济条件上,服刑人员聘用专职律师,成本显得太高;从人身条件讲,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许多法律程序不能亲自参与;从法律问题多少上讲,服刑人员无疑遇到的法律问题最密集,离婚、赡养、抚养、财产转让、保险赔付、宅基纠纷等法律纠纷在服刑人员中普遍存在。这些现实法律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和决心,及时的法律援助能改善服刑人员改造情感,是提高社会对监狱改造职能认识的有效措施。

        (二)法律援助有助于稳定服刑人员的改造思想,加速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进程。

        法律援助对服刑人员来讲,就是帮扶服刑人员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和培养服刑人员重建良好的法律心理。从法律援助的功能意义上讲,是监狱对社会弱势群体----服刑人员的无偿援助,从服刑人员对援助工作者的充分信任到将法律事务全权委托,再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真诚援助,不仅能消除服刑人员的法律困惑,而且能帮助服刑人员建立良好的改造观,正确看待监狱的改造职能和造就职能,能够改善服刑人员和监狱警察的管教关系,有助于建立和谐监狱。从目的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提高了服刑人员的法律素养,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因此,监狱内的法律援助是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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