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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成因及防范对策刍议

    时间:2011年08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刑讯逼供”不是什么新鲜课题,因为从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时代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仍然是时有耳闻的老话题。但它又是一个不得不涉及的法律课题,因为它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销声匿迹,而在我国司法界却是个屡禁屡犯的“老顽症”。正是由于这个令百姓唾弃、令涉案者深恶痛绝的“老顽症”,才使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法律尊严受到蔑视,而且已经成为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绊脚石”。因此,笔者就刑讯逼供的现状、变异、危害、成因,以及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现状与危害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一种违法行为。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法是肉刑(如反铐、吊铐、踢打等手段)或者变相肉刑(如冻、饿、烤、车轮讯问、“公鸡独立”等手段)。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早就明令禁止使用的一种非法讯问、调查取证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虽然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新刑法****年公布实施前,全国每年因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有上百起。****年刑法修改实行后,由于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处罚规定较为严厉,不少司法侦查人员因刑讯逼供锒铛入狱且丢了饭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加之法制教育的普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刑讯逼供现象明显减少,特别是侦查人员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大幅回落。但是,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并未因此而消亡。由于办案心切和受到各方面压力,侦查人员只好变换各种各样手法,继续采用非人道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范。他们有的自己不动手,却纵容、唆使或暗示协警人员使用暴力;有的采用“车轮战术”,轮番上阵讯问,让涉案人员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有的采用热能照射,叫你站在板凳上“想清楚了再下来交代问题”;还有采用诈术,比如“某某某早就把问题交代清楚了,人都出去了,你还如此顽固不化,是不是想把牢底坐穿啊!”逼供的方式五花八门,不一而终。据近期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本人被刑讯逼供过和本人未被刑讯逼供过的受访者选择“普遍存在,经常发生”的比例分别是**.*%和**.*%”。

        刑讯逼供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侵犯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还常常使无辜者因屈打成招受到处罚,而真正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正如法国法学界指出的那样:“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正因为刑讯逼供所采取的是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残,致使一部分涉案当事人由于不堪忍受刑讯的折磨,被迫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犯罪事实”。据报道,龙海市一中一名女教师和她**岁女儿在家中被人杀害。经刑侦部门现场勘察,在衣橱上发现有当年为女教师做家具那位木工的手指印。于是,专案组怀疑木工对死者家庭熟悉,系其所为,便将这位木工缉拿到案。但木工起初一直否认自己有犯案。专案组刑侦人员认为木工不老实,硬用大头针钉其十指和脚指的指甲,木工痛得死去活来,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编造了“犯罪事实”。幸亏不久那个真正元凶在莆田再次作案时被抓获,交代了在龙海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残忍杀害女教师母女的罪行,才使木工免做枪下冤魂。但因此案刑讯逼供影响极坏,专案组有*名直接责任人被判处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湖北省京山县*“杀妻”案也是如此。其妻*失踪,碰巧*村庄不远处有具无名女尸。经过辨认已经腐烂的尸体后,*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办案人员便怀疑是*杀妻抛尸,*在“高压政策”下胡乱认了罪。一审法院判*死刑,二审法院认为定罪事实有蹊跷,逐改判**年。**年后,“亡妻”*突然回家,才使*“杀妻”案冤情大白于天下。这无疑是对刑讯逼供者莫大的嘲讽!

        刑讯逼供所酿造的冤假错案,给无辜者、家庭、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广泛的、深远的,甚至是刻骨铭心和无法弥补的。因为无辜者通常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或“顶梁柱”,一旦蒙冤入狱被判了刑,有的妻子因不堪经济、生活、精神多重压力而改嫁,有的学龄儿童从此缀学,有的孩子流浪社会被坏人引诱利用而变坏。无辜者因被判有罪于心不甘,从此踏上申诉、上访的艰难旅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复查、取证工作,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为其平反昭雪等。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既让一个家庭的人伤透了心,又造成了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二、刑讯逼供的成因分析

        刑讯逼供虽然伤害的是具体个体的人权, 但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任与希望。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提倡保护人权。全社会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然而为何刑讯逼供还屡禁不止、久禁不绝?究其根源,笔者从三个方面对其产生的原由进行浅析。

        (一) 从历史、文化的积淀看刑讯逼供的成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刑讯逼供也不例外,这种现象之所以遗留至今多少也受到了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民主进程等方面的影响。譬如美、英、法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在十九世纪甚至二十世纪中叶之前也同样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随着工业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重视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像“刑讯逼供”这种害人害己的陋习,已成为“过街老鼠”遭到厌恶和唾弃。到了二十世纪后期,刑讯逼供在世界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烟消云散。当然这里也离开不了科技的发展民主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反观我国,刑讯逼供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学文化遗留的产物。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行为,至封建社会刑讯逼供开始盛行起来。究其根源在于封建社会科技条件较差,收集案件客观证据较为困难, 因此在审判时就十分依赖于犯人的“口供”。久而久之“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就成为了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原则。既然口供是定案必不可少的最好证据,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又不会轻易地说出审讯者想让他说出的话来。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动辄“大刑伺候”,便成为坐堂问案的“父母官”们查明案件事实的“绝招”。

        在我国,刑讯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无论是从秦朝的“请君入瓮”制,还是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棍棒”、“鞭笞”制度等,对刑讯都有着不同的许可性规定。可以说刑讯逼供是旧时整个司法制度的附属品,这种封建的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确是造成当今刑讯逼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文化根源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延续。

        (二) 从现实的司法氛围看刑讯逼供的成因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刑讯逼供也是如此。这种现象的产生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氛围和司法环境。

        1、来自同事之间的压力。众多刑讯逼供的案件表明,在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时,刑讯者往往不止一人。然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刑讯者都愿意采取刑讯逼供这种手法来获得口供的,大部分人还是希望采用合法的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受到客观条件的反射而不知不觉地跟其他办案人员一起采用刑讯的方式。

        2、上级领导的命令及纵容态度。每逢一些大案要案,上级领导往往会下令指标,要求限期破案,并将能否破案与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这显然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一个案件能否被侦破,不确定的因素很多,不能给案件预先定一个期限,这容易给办案人员造成外部压力。一旦在规定期限内破不了案,办案人员政绩考核就会受到影响,倘若又遇到涉案人员“守口如瓶”的态度,办案人员一时没了耐性,刑讯逼供也就在所难免了。

        再者,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与上级领导的纵容态度也密不可分。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查处,却缺乏积极主动。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因很简单,有些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出于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挫伤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上级派来查处刑讯逼供人员百般阻饶。这种放任默许、姑息迁就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歪风。

        3、现有法律缺乏沉默权规定和非法取证的排除原则。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第**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些法律都只规定了涉案者在到案时有如实交代的义务,而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过程中的权利行使,如可行使沉默权等。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处于一个很不平等的地位,极易给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时提供口实。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官员特别是侦查人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并未一律否定排除,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侵犯人权非法获得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④],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提供了动因。

        4、对侦查措施缺乏有效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固定的讯问场所。有的办案人员把工具车当作讯问室,或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拉到办公室搞审讯;有的临时找个地方就讯问嫌疑人,并作了笔录。谈不上技术监控,更无从监督,事后更难于查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二是讯问室无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有的即使安装了录相录音设施因保留时间太短而不顶用。有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开庭时陈述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但因讯问时的电子监控录相保留时间受限而无法取证,导致无法认定。三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期间律师或嫌疑人家属无权调阅讯问录相等资料,以致社会监督落空。

        5、对实施刑讯逼供者的处罚偏轻。虽然《刑法》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使用暴力致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往往考虑刑讯者由于办案心切,一时失手致嫌疑人死亡并非主观故意,判太重易影响办案积极性等因素,在定罪量刑上不是选择“从重处罚”,而是选择“从轻发落”。据悉,全国至今为止没有一起因刑讯逼供致死人命者被判**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法律规定从严,执法掌握从轻,无法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

        (三)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刑讯逼供的成因

        随着心理学逐渐兴起,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也可以从心理上来分析。以下笔者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和刑讯者的心态来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透视。

        6、刑讯者的犯罪心理。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办案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一种心态——“有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办案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会主观认为其有罪,并希望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的是其有罪、罪重的陈述,而不是无罪、罪轻的辩解。对没有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交代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恼羞成怒,认为对方是态度不老实想抵赖,因此实施刑讯逼供,造成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办案原则。

        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的特权思想也是造成其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在审讯时常常以“官者自居”,认为其手里掌握了特权,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置法律而不顾,自我感觉权大于法,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滥用司法权,认为刑讯逼供是为了工作,即使打错人也无妨。

        7、被审讯者的心理。无论有罪之人也好, 无罪之人也罢, 被抓到审讯室后,一般都会为自己做辩解,有的甚至严重的嘲笑谩骂、顶撞办案人员。而另有一部分人就矢口否认, 守口如瓶,如“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就成为了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和狡猾奸诈的犯罪分子之间长期流传的口头禅。诸如这些反应都会加剧双方的对抗心理,极容易激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冲动。

        三、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初探

        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倚重,一些学者主张规定沉默权制度,以此来遏制刑讯逼供这种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主张沉默,办案人员就不能对其继续审问,这样,刑讯逼供自然就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规定沉默权的条件,规定沉默权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保护无辜,但是真正无辜的人决不会选择沉默,他需要用辩解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和狡猾的犯罪分子,才会选择沉默,并善于运用沉默权制度来规避法律追究。诚然,规定沉默权或许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但也有可能因屡问不答而激怒讯问人员,反而加剧了刑讯逼供,所以规定沉默权并非唯一途径。我们也不要寄希望于在法律中规定“沉默权”制度刑讯逼供就会销声匿迹。在不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依然可采用以下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 探索思想教育新模式,努力增强文明执法观念。

        刑讯逼供是一种存在几千年的传统审讯方式,要彻底遏止住这种陋习,首先应从思想入手,摒弃陈旧的落后方法,努力探索思想教育新途径。

        8、改变执法观念,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将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教育和引导办案人员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

        9、教育形式要创新。要把课堂式教育与走出去、请进来的教育方式相结合,避免空洞说教、“填鸭灌输”的落后方式;教育内容要创新,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实行举一反三,引导执法人员换位思考,开展“假如我是犯罪嫌疑人如何看待刑讯逼供”的大讨论;教育效果要见效,即入脑入耳,不能“水过鸭毛背不湿毛”,通过邀请被刑讯者来现身说法,让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给家庭、社会及个人带来的危害性,从思想上彻底铲除刑讯的恶习理念。

        10、要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公安、司法人员是刑事案件的承办者,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惟有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才能推进司法程序的进步。为此,要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学历层次,优化专业结构,强化技能训练,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从而提高审讯水平,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出现。

        (二) 实行技防、人防并重,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讯问机制。

        法律赋予刑事讯问权、羁押权、提审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统一设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室。讯问室必须设置全程录相、录音设备。规定提审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专门讯问室进行,不在专门设置的“讯问室”进行的讯问行为,一律视为违纪,讯问笔录无效。因在外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不及时讯问手中犯罪嫌疑人不可的,也必须在车内设有全程的录相、录音设施。并且,录音、录相应保留三年以上的时间,能作为永久性资料保留更好。法律应赋予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起有调阅讯问全程的录相、录音的权利。律师、犯罪嫌疑人家属发现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交涉。技防是基础,人防是保障,双管齐下,建立科学规范的讯问制度,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完善诉讼程序,推动和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等都具有实际性意义。

        (三) 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加强制度建设。

        11、我国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采用,这是制止刑讯逼供的根本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排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且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矛盾,容易让人认为只要是符合案件真实情况,查证属实的,即便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照样可以使用的印象。因此建议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之后,增加“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证据,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为遏制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制度屏障。

        12、应尽早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保护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都不应确定有罪,其合法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但该条并未赋予律师具体会见的操作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应在该条中补充这些内容:“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有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可直接到拘留所、看守所等羁押犯人单位直接会见,无需任何部门的批准和安排;司法部门在审讯嫌疑人时不可拒绝律师到场”。这样律师的介入就能对司法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当讯问过程出现刑讯逼供情形,律师如果不能制止的,也能在今后起到控告或证明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应尽早完善这一制度。

        (四) 加强监督查处力度是制止刑讯逼供的关键。

        13、各级领导在工作中不仅要布置办案任务,更要规定办案纪律;检查工作不仅要看是否破了案,更要看采取什么方法破案。一旦发现在审讯过程中出现刑讯的行为,处理时不能手软,以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14、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议《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

        (五) 从严治警、严格执法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保障。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些地区、部门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查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致使刑讯逼供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有些领导总认为办案人员是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办案心切所致”,而没有真正认识个别办案人员正是利用执行公务在滥用司法权力,肆意践踏人权。《刑法》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正是为了制止办案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手中权利而无视人格尊严的问题。任何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宽恕和处罚心慈手软、“从轻发落”的思想,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是养虎为患,造成刑讯逼供屡禁屡犯的重要病根。因此,只有从严治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对刑讯行为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才能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六) 媒体介入、阳光监督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对执法机关智破案件、勇擒罪犯、文明执法的好人好事要大力宣传,努力弘扬广大干警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吃苦耐劳、舍己为人、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精神风貌,从而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起高大形象。与此同时,对个别屡教不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一起,曝光一起,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剖析、评论,让广大读者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刑讯逼供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若能如此,要铲除刑讯逼供这个“老顽症”亦非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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